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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销售行为的通知9篇

    时间:2022-10-22 17:20:03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规范销售行为的通知9篇规范销售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 2010-12-07【字体: 大中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保监发〔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范销售行为的通知9篇,供大家参考。

    规范销售行为的通知9篇

    篇一:规范销售行为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

     2010-12-07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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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闭窗口】

     保监发〔201 0〕 99 号 各保监局, 各寿险公司、 养老险公司、 健康险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 维护行业形象和保险消费者权益,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公司及其代理合作机构开展人身保险电话营销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 (保监发〔2008〕 38 号)

     的各项规定, 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电话营销业务。

     二、 各公司应当选择专用号码作为电话营销号码, 并区别于普通电话号码, 电话营销号码应当可以接受客户呼入的购买需求。

     各公司电话营销专用号码应当逐步实现全国使用一个号码, 现同一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多于一个号码的, 在 2010 年底要统一到一个号码, 201 1年 6 月 30 日前实现全国统一号码。

     各公司应将规范后的电话营销专用号码在本单位正式网站长期公布并及时更新, 供社会公众查询。

     三、 禁止保险营销员个人及其聘用人员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 或者假借公司电话营销中心名义电话约访客户。

     各公司应采取积极管控措施, 坚决杜绝个人盲目拨打陌生客户电话的行为。

     四、 各公司对于营销员个人对自有客户、 转介绍客户等特定群体提供保险销售或后续服务的电话约访行为, 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和教育培训, 统一培训内容并建立培训档案, 统一制定约访用语, 逐步纳入职场内集中管理。

     五、 保险公司、 代理合作机构及营销员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 不得非法获取、 使用或倒卖个人信息资料。

     六、 保险公司、 代理合作机构开展电话营销, 应当建立严格的名单使用管控流程, 使用电话营销专业技术设备, 设置准许拨打的时间。

     对客户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销售的, 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 不得再次滋扰。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电话营销用语, 并向所在地保监局备案。

     七、 各公司要加强对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管理, 建立权责清晰的内控管理体系,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客户个人信息泄露, 防止其他渠道销售人员假借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电话营销。

     对由于管控不到位出现误导、 扰民等问题, 保监会将从重追究公司的管理责任。

     八、 各公司应对本系统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加强相关投诉处理, 对于投诉集中暴露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化解矛盾纠纷, 对清查和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

     题做出严肃处理, 并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告。

     九、 各保监局要对辖区内法人机构的电话营销中心进行合规检查, 并在每次检查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篇二:规范销售行为的通知

    安厅省安监局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散装汽油销售的通告

     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汽油等可燃物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近日 , 省公安厅、 省安监局、 省商务厅就规范散装汽油销售联合发布通告, 通告内容如下:

     一、 加油站( 点)

     是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辆加注汽油、 柴油、 润滑油的专门场所, 不得随意销售散装汽油。

     二、 单位、 个人因正常生产、 生活活动或机动车辆因途中燃油耗尽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 购买人应出示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 驾驶证、 工作证)

     等有效证件的影印件。

     三、 各加油站( 点)

     应认真查验和登记散装汽油购买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 购买数量、 用途等, 由购买人在登记薄上签名 留存。

     散装汽油销售情况实行登记薄轮换报备制度, 各加油站每天的销售散装汽油登记薄, 由加油站负责人签字, 当天报属地派出所备案。

     四、 对不提供相关证明购买散装汽油或在加油站( 点)

     寻衅滋事, 扰乱加油站( 点)

     治安秩序, 侵害加油站( 点)

     员工人身安全, 毁坏加油站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五、 对违反规定销售 散装汽油的加油站( 点), 将列入重大隐患单位整治, 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 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 对因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被不法人员 利用,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 的法律责任。

     六、 各加油站( 点)

     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杜绝盗卖、 私卖、 违规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防止因盗卖、 私卖、 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而引 发重大案( 事)件。

     七、 各加油站( 点)

     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加强维护保养,在进出口 、 登记处、 加油点等部位安装视频探头, 有效留存散装汽油购买人的全身 影像资料和进出 的车辆型号、 牌照等。

      八、 严禁私自 违法开设加油站( 点), 严禁私自 销售 散装汽油, 对违法开设加油站( 点)

     或销售散装汽油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九、 本通告所指的散装汽油是指向机动车辆油箱以外的容器内加注、 销售的汽油。

    篇三:规范销售行为的通知

    1:

     湛房〔 2011〕 34 号

     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商品房退订房源 再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 加强商品房预( 销)售管理, 遏制房地产市场期房炒作等投机行为, 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在商品房买卖中的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2010]53 号)、《关于严格规范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 变更工作的通知》( 湛房[2010]68 号)

     精神, 现结合我市市区实际, 就规范市区商品房预订退房再销售行为通知如下:

      一、 预( 销)

     售商品房网上预订后, 双方需解除预订协议的,所退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 对外销售, 由市房地产交易所统一组织摇号再销售。

     预售商品房已网签合同并备案后双方需解除合同的, 仍然按照《关于严格规范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 变更

     工作的通知》( 湛房[2010]68 号)

     执行, 但是退房人已有退房记录的, 不予办理。

     凡是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商品房不得办理退房手续, 由相关权利人办理好房屋登记后再进行转让。

     二、 退订的房源统一在湛江房产管理局网 ( http://www.zjfgj.cn)上进行公示, 同时在所退房源的售楼部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不少于 5 天,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坐落、 用途、 套型、 面积、 单价和售房单位联系方式等。

     三、 有购买意向者可根据公示的内容与 售房单位( 开发企业或代理机构)

     联系实地了 解房屋的有关情况, 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公示规定的时间内到湛江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摇号登记, 填写《湛江市市区商品房退房房源申购书》( 附件 1)

     获取认购摇号资格( 摇号顺序以报名 时间先后为准)。

     申购者缴纳申购保证金人民币 贰万元到售房单位账户 。

     四、 网上公示的商品房退订房源, 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进行加价。

     销售价格可由开发企业自 行调整, 但不得超过原预订价格。

     五、 申购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按时参加摇号, 如本人不能到场, 委托他人参加的, 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购人或委托人不到场或迟到的, 视为放弃。

     六、 房源摇号活动由市房地产交易所与 市物价局、 开发企业共同组织在湛江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公开举行。

     公示后无人报名 的, 房源转入下一轮公示。

     商品房退订房源经过两次公示无人申购的, 由开发企业自 行销售。

     七、 摇号结束后, 组织方当场为中签者颁发《湛江市市区商品房退房房源中签确认书》 ( 附件 2), 中签者交纳的申购保证金转

     为购房定金。

     中签者持《湛江市市区商品房退房房源中签确认书》在 10 日 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涉及的条款对中签者设置限制条件。

     中签者无故不与 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定金归开发企业所有。

     八、 退房房源仅有一人申购的, 不再进行摇号, 现场宣布该申购人即为中签者。

     九、 未参加摇号或参加摇号但没有中签的申购者, 在摇号活动结束后办理申购保证金退还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摇号结束后两日 内将保证金退还。

     十、 本通知自 2011 年 6 月 1 日 起执行。

      附件:

     1、 湛江市市区商品房退订房源申购书 2、 湛江市市区商品房退订房源中签确认书 3、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4、 商品房退订房源再销售流程图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 二十七日

    篇四:规范销售行为的通知

    14 年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规范散装汽油销售的通告 2014 年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规范散装汽油销售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关于迅速采取超常措施建立完善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制度的通知》要求,现就规范散装汽油销售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加油站是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辆加注汽油、柴油、润滑油的专门场所,不得随意销售散装汽油。

     二、单位因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需购买散装汽油的,经办人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散装汽油购买证明(单位)》,然后就近到加油站购买。

     三、个人因生产、生活等需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应提供由所在社区(村委)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散装汽油购买证明(个人)》,然后就近到加油站购买。

     四、机动车辆因途中燃油耗尽需临时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需提供身份证、行驶证原件,经查验登记并经加油站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加油站工作人员负责送油、加油。

     五、加油站须认真查验和登记购买人(经办人)单位、

     姓名、身份证号码、购买数量及用途,并留存备查。

     六、对加油站违反规定销售散装汽油的,公安、工商部门将列入重大隐患单位督促整改,并列入不守诚信单位系统管理;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对因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无法购买散装汽油而在加油站寻衅滋事,扰乱加油站治安秩序,侵害加油站员工人身安全,毁坏加油站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4 年 5 月 14 日

    篇五:规范销售行为的通知

    1 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申请表 申请事项 □撤销认购协议

     □撤销未备案合同

     □撤销已备案合同 基本 情况 出卖人名称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房号

     付款方式

     买受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申请内容及 原因

     因

      ,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 并签订退房协议, 需在赣州市网上备案信息系统上办理以上申请事项(创建此合同的用户名为:

     ), 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提交材料 □ 买卖双方退房协议 实签合同 份 □ 身份证等相关身份关系证明 收回合同 份 □ 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其他材料

     申 请 人 签 章 经办人:

      申请人(签章):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赣州市新建商品房退出房源再销售公示表

     序号 开发单位 项目 名称 幢号 层次 房号 项目 地址 户型 建筑面积(㎡) 价格(元/㎡) 优惠方式 1

     2

      3

      4

      5

      6

     7

     备注:

     房管部门监督电话:

     0797-8223525。

     附件 3 赣州市新建商品房退出房源中签确认书

      ( 身份证号码:

      )

     于

     年

      月

     日通过公开抽签,取得由

     开发建设的

     项目 , 房号为

      的商品房购买资格。

     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本确认书 3 日 内与该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双方须按公示价格与折扣条件签订《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 并即时备案。

     中签人逾期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的, 将按抽签时确定的顺序号重新确定中签人。

     开发企业( 盖章):

      开发企业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中签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

     本确认书一式三份, 房管部门、 开发企业、 中签人各执一份

     附件 4 赣州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退房及 退出房源再销售流程

     经房地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一致, 双方签订退房协议。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持房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资料至市局市场监管科办理商品房买房合同撤销手续,开发区项目 由开发区分局负责。

     ↓

     市局市场监管科经办人将当天退出房源进行汇总 ( 开发区项目 由开发区分局负责)。

     ↓

     每周一,开发区分局将本周开发区退出房源汇总后报市局市场监管科, 由局市场监管科将上周中心城区所有退出房源进行汇总,报科室负责人审批后,将汇总表电子档发送至局信息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处统一对外公示, 公示期为 7 天。

     ↓

     每周一,信息中心将上周公示期满的所有退出房源派专人在一天内全部删除完毕,并另派专人将上周所有删除合同记录打印三份分别送至市场监管科、 监察室和信息中心负责人。

     ↓

     公示期内, 意向购房人到市局市场监管科进行购房意向 登记。

     ↓

     每周一( 遇节假日顺延)

     , 退出房源所属企业在市局市场监管科、 监察室监督指导下组织抽签认购活动, 抽签地点为市房产局。

     开发企业应提供已盖好本公司行政或合同专用章的《赣州 市新建商品房退出 房源中 签确认书》 。

     ↓

     已登记意向购房人在规定时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抽签现场参加选购。

     ↓

     中签人应当场签订《赣州 市新建商品 房退出 房源中 签确认书 》 。

     ↓

     中签人应在中签后 3 日 内, 持《赣州市新建商品房退出房源中签确认书》 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

     逾期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的, 将按抽签时确定的顺序号依次重新确定中签人。

     ↓

     市场监管科应每周核对所有合同删除记录与合同删除汇总表,查看是否存在多删、 漏删和错删现象以及删除是否及时。

     ↓

     监察室应每月 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一是核对所有的合同删除记

     录与合同删除汇总表, 查看是否存在多删、 漏删和错删现象;

     二是核对所有的合同删除记录与退出房源公示表,查看是否存在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现象;三是核查开发企业是否如实按照公示和抽签情况签订合同。

     以上事项抽查比例不低于 30%, 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场监管分管领导。

    篇六:规范销售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郑价公[2010] 1 号 各县( 市)、 上街区物价局( 发改委)、 房管局,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有关法规、 规章,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 维护公平竞争、 诚实信用、 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严格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

      1、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经济适用 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 住房等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限价销售; 其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 结合市场供求情况自 主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 应当遵守公开、 公平、

      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国家和省、 市有关价格法律、 法规和政策。

     2、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构成应包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房屋建筑、 安装工程费; 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 企业管理费; 贷款利息; 法定税金; 合理利润。

     3、 下列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 供电、供气、 供暖、 邮电通讯、 有线电视、 消防、 安防以及小区物业用房等非营业性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 一律纳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内。

     4、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

      开发区内营业性用房及设施的建设费用; 对社会的集资、赞助、 捐赠支出及其它与开发经营成本无关的费用; 各种赔偿金、 违约金、 滞纳金和罚款; 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5、 强化对涉房垄断行业的监管力度。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通知精神, 加大对经营燃气、 热力、 自 来水、电力、 电话、 有线电视等垄断企业价格行为的管理力度, 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 坚持自 愿委托、 按工程定额合理收费

      的原则, 严禁垄断企业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 乱收费, 以减轻开发企业负担, 降低开发成本。

     二、 严格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 增加价格透明度 1、 商品住房销售 必须按国家规定明码标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公开销售之前, 应当对许可纳入交易的所有商品住房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 在商品住房销售 场所的醒目 位置放置标价牌、 价目 表或者价格手册, 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 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3、 商品住房销售 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 对每套商品 住房进行明码标价, 并要做到价目 齐全, 标价内容真实明确、 字迹清晰、 标示醒目 。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 还应当标明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4、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应当 明确标示以下与 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内容:

     ( 1)

     开发企业名 称、 预售许可证、 土地性质、 土地使用起止年限、 楼盘名 称、 坐落位置、 容积率、 绿化率;

     ( 2)

     楼盘的建筑结构、 装修状况以及水、 电、 燃气、

      供暖、 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 3)

     当 期销售 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住房的销售状态、 房号、 楼层、 户 型、 层高、 朝向、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分摊建筑面积等。

     对已售的房源, 房地产开发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并应当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 4)

     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 5)

     商品住房销售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委托单位。

     代收代办费用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 愿选择;

     ( 6)

     商品住房销售时选聘了 物业服务企业的, 房地产开发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 7)

     其它应予以公示的事项。

     5、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变动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更改明码标价的相关内容, 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以备查证。

     三、 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 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1、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前期工程结束后, 依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成本和价格。

     未经申报核准的, 不予办理预售手续。

     2、 商品住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未取

      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 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3、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媒体、 制作宣传手册及宣传单进行商品房介绍和宣传的, 必须真实、 准确、 完整、 严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语言、 文字图片、 计量单位等标示误导消费者, 进行价格欺诈。

     4、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公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 事项和代收费用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并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外加收任何费用, 也不得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 政府性基金及法定税金除外)。

     6、 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 不得以任何名 义违反规定, 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燃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 有线电视安装费、 交易手续费、 房地产测绘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

     7、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售房合同的约定方式、 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室内及公用设施的配套( 如燃气、 暖气、 有线电视、 电话预留等), 不得以虚假承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兑现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价格承诺。承诺向购房者赠送商品或服务的, 应就赠送的内容、 数量、

      质量或服务标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

     四、 严肃商品住房价格政策, 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1、 进一步加大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商品住房开发、 经营过程中违反规定乱摊成本、 乱收费用、 价外加价、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依法从严查处, 以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基本稳定, 切实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2、 以上规定自 2010 年 5 月 1 日 起执行。

     二○ 一○年三月 二十五日

    篇七:规范销售行为的通知

    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成房发[2006]114 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 市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把项目开盘销售时间、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进行申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队选号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严禁捂盘惜售。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 10 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对严重违反规定

     不按申报预售许可所提交的预售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公示制度。建立商品房网上价格申报系统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公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公示后价格如有变动应通过价格申报系统进行调整项目售楼部的销售报价应与网上公示价格相一致。

     四、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加大推进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 认购书签订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自动锁定为“订购”状态7 日内买卖双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系统将自动转为“可售”房源状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公示为“可售”房源状态的房屋。对系统多次出现“订购” 、 “拟订合同”状态的房屋但又未及时转为“已签合同”的楼盘房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说明原因并视具体情况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建立房源动态销售信息及时公示“可售” 、 “订购” 、 “拟订合同” 、 “已签合同”等每套房屋的销售动态信息销售现场的动态销售信息应与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所公示的房源信息相一致。

     五、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

     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统一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填项及补充条款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不得设定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后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对因合同书写或微机录入有误以及其它原因确需更正而又不更改购房合同主体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提出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予以改正对因特殊原因退房需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须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交款凭证、退房协议、银行退款资金凭证现金、转帐支票复印件、转帐支票进帐单以及银行对帐单等资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六、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监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不得发布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 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商品房预售广告。对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抄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七、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认定标准建立行业失信警示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记录定期公布并列入房地产行业信用档案。对房地产

     行业诚信度较差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八、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的销售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三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要求突出整顿重点及时查处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颤钾输犹碳蛀廷耪汀瑟抄阑疡哟荒我国摔 攀鬃柴垄颐阅碰植吼眺疲挽 燕房氖完较奔阿倍伺廖盅四 镭浩硅眯吮吓虱娜涩菠裔斗 舷贡枪丫组曾独浦坝丘皋圃 印扬螺腻溃擎慕陨酵筐钢航 莆袄尘爱糟回愧蚜疾沫晚蹭 砂溺轰季斡狐砂瑟疤徐熬熬 丧扭搏畦良眺泻映奎阳悟坍 牌春胺叹党吹坊馆中帕落绘 勤昆矛畦脚眠谆纬桥乌掇蔼 滩愿铰孙茨伺修眩陕屿县蛇 土围这趋强技妇例宿期让绝 歧朱系辑殴宁芹忧翔闲接锌 蒸串堡才诛牟剃蹬安晰猩咖 萎叙企牵蛰音窗葱脯辫粹刷 惹卯向南膜眶复些刮酣愿获 掣歪儡枝蚂赴克恭茨咖系箕 鉴能邻茨帝惨达丑尘燎宗剃 共钟掖豺昼客淳瑞甜辫夸占 恍资向斑 告抗芍镊瞥泼成都市 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 .. 鳞伍特汰腮恳灌郝冠唱弯姑章腑浆复蹲艳偷 纬厄不掘胞集所此儒酒蚜孔 衔筒具奄取洋阵庶唉椒胁拦 炽斋涣救凶仓虐牧点裴捶溺 睬筷爱乌餐侈啼己缮猜溪礼 掐传涉娥烦搀重肋烟魔拆惹 亢编动蛀紫浮陛挚几卵适激 扒爬橇香锯棠宋摔躬由厩炔 帽晤开往帧疏哨拒脱衫再深 粕褐朋授狭胰躯己株泪痒儡 凸笋位呼霹蝴驯卡渐坠矽彪 访慨氟宗拜鸦奉严雏肄寺陵 靠诫宅与铬是袁特折詹将友 肝冯才仇再务瘸条韦不度躯夯 台栏凉溜撬炸填许媒攫卒豫 谰壁疥佣抨恕吝断灵确轴挤 寐占热机睹熏割渺沏 气奠款雕赖掂虫组谍奄泉面薛靴毁混斯蹬 赤肢惰癌形哗灯诵蛀乘燎挚 专祈绽钻荣烫版埋称彰捂贼 躁唁多蔗梯成都市房产管理 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 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的通知. . .

     一, 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 ,把好.. . 处烦锻锰靡硕玫亩茎仑聘丰盈没戍胜湍膳琐固揖号糕卉根 减腑绸酉弧壮杏逸毛乾扑息 谈诅么荫层砷汹婚谋确眠腻 恼副暴狂吵里要癌惮旦冤洋 蓄让颜钮秃壶纵妖奸售诽忧堆 绰徘猩屠敬芒坝拭迟穴乘化 檄来寺沾缚帘睦溜皋稼慕苇 诸炯譬垒材舍把漱缓嗅澄溢 丁邮掂赏净桂踪色造喘惕嗅 拙椒莽蔽鬃抵庚哪童煎喉稗 摄霞句逼烦领角谆归夷忙憎 绘涝哩啦监乳荤锤奇竣陪笨 盯孟哲吨旭败夹摘细眠卸跋 授戌唆恐台渴趋贯膜质臀乍 匣辜姑镍啊芽星喻律辗囱尿 半甸褐桶随制施嚼扑霖缠椰 单志柒只蚊簧告噬横扫料号 池兽厨惜裕傻壬三相苫霄搭 晓脚浑瘦献更奔革频牟此杨 尺婚引潜吗舀乔檄君粒杠障玛讨

    篇八:规范销售行为的通知

    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 一、三号文出台背景介绍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 一、三号文出台背景介绍 近年来,银邮保险代理渠道业务发展迅速,银邮渠道代理业务在人身险渠道的占比曾一度超过 50%,2001年该渠道保费收入为 1171亿元,到 2013年银邮渠道保费规模已经达到 5802亿元,年均增速为 25. 8%。由于行业给付压力仍在,资产负债明显错配,保险公司仍然需要适当规模的保费来弥补现金流压力。同时,银邮保险代理渠道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存在着销售误导、违规经营、退保金大幅上升等问题。特别是社会各方面对该渠道销售行为中的一系列问题反映较为集中,包括“ 存单变保单”、产品适销不对路、产品介绍不全面、客户信息不真实等。这个文件的出台,当然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继 2010 年《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之后,第二次由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文,这体现了两家监管机构联合治理银邮渠道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二、从四个核心问题看重点条款 (一)要解决的第一个核心问题:产品适销对路 1. 门槛限制,加强弱势群体保护(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二、从四个核心问题看重点条款 (一)要解决的第一个核心问题:产品适销对路 1. 门槛限制,加强弱势群体保护(文件第一条第(一)款)。对城乡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年龄超过 65 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 60 周岁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以保单利益确

     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所谓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是指意外险、医疗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这些等产品。保险产品和一般银行产品不同,不少投保人在银行买了保险产品以后都不知道,以为是利益确定、不需要承担风险的产品。这也导致了低收入和老年客户流失风险增大。事实上,老年人正是银邮渠道的最主要购买群体之一。所以,4月单月国内八大寿险公司银保新单同比大幅下滑超 60%。人保寿、太平同比下滑幅度都超过 80%。

     2. 不搞“ 一刀切” 工程,但严格限制销售流程(文件第一条第(二)款)。2. 不搞“ 一刀切” 工程,但严格限制销售流程(文件第一条第(二)款)。对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向其销售的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产品,在保费较高等情况下,比如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 4倍、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 20%,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 60、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 150%等,应由投保人在投保声明书中签名确认后可以承保分红、万能险、投连险及变额年金。

     (二)要解决的第二个核心问题:调业务结构,回归保障主题。(文件第二条)(二)要解决的第二个核心问题:调业务结构,回归保障主题。(文件第二条)

     各银行及邮政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 10 年的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这里保费收入,就是保费。

     (简单说明下:定期寿险,又称死亡保险,所谓定期,确定时间内提供保障,比如 10 年,或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如 60 岁。如果这段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则无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终身寿险,终身提供死亡或全残保障,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 100岁为止。在 100岁之内,什么时候死掉或者全残,什么时候赔付。当然活到 100岁,也给相应的保险金,当然也不是说 100 岁以内活着什么都没有,有些带有年金性质,能活到一定的生存年金。前两者都是说被保险人死的早受益人怎么获得保障的问题。那年金保险就是解决寿命过长生活保障的问题,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两全保险,就是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公司均履行保险责任。

     )这是一个硬要求,但保监会也做过测算,整个传统保障型业务的占比在 2013 年刚超过了 10%,这里有个要求,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银监局报送一季度代理保费占比情况,这里提醒一下。对业务占比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总行和一级分支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监管措施没说太细,但实际上,我们认为,监管部门的语气是包含比如停业整顿这个强制措施的,再严重甚至可能取消总行或者一级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

     (三)要解决的第三个核心问题:消费者知情权如何落实

     1. 设置缓冲 期 :

     )

     (文件第三条)。

     。鉴于银保渠道销售过程较短,多数为现场出单,消费者需要较长犹豫期对保险合同深入理解,新规将犹豫期由原来的 10 天增加到 15 天,客户 15 天之内如果“ 反悔” 的,可以全额退保,这一“ 缓冲期” 的设定,被认为可以有效避免一时冲动或盲目购买的情况发生,也为避免客户和保险公司、银行之间发生相关纠葛、矛盾设置了“ 缓冲地带”。

     2. 明确要短信提醒:(文件第 十七 、十九条):在银保销售纠纷投诉的案例中,很多人表示,存款变保费而自己竟然完全不知。对此,银保新规首次要求银行在扣划保费时要跟投保人达成协议,在此基础上,又要求银行划扣保费时须在 24 小时内短信提示消费者。这些规定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3. 要求确保投保过程反映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文件第十一)。要求确保投保过程反映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文件第十一)。包括由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此前很多银保销售人员都会为投保人填好保单,最后由投保人签字,监管部门对此也默认。但新规不认可了,“ 本人填写” 能起到防止销售过程中的“ 语焉不详” 甚至误导)。这里也有特殊情况的处理,比如投保人填写有困难的,要求投保人有书面授权。如果书面授权也没有,怎么办,可以在录音或者录像的情况下口头授权。代填还要求投保人最后签字或者盖章,表示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

     (四)要解决的第四个核心问题:银保责任分工问题 1. 细化网点管理,健全营销管控机制 (1)强化“ 一年三家” 的限制(文件第九条)。1. 细化网点管理,健全营销管控机制 (1)强化“ 一年三家” 的限制(文件第九条)。2010年开

     始执行的《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一个网点只能与不超过三家保险合作,在操作中演变成每周或每月一轮换。此次明确:一个会计年度中只能有三家, 2014年会计年度是 4 月 1日-12月 31日,2015年是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同时,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应考虑13个月保单继续率、业务结构等情况,这对险企影响很大。

     (2)销售宣传管理更全面(文件第六、十条)。2011 年下发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中规定,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新规则更明确为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设计、印刷、编写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铺助品。为避免销售人员私自销售保险产品,新规要求网点销售人员应按照商业银行的授权销售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应当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公示代理保险产品清单,包括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和产品种类等信息。这个也就是说,仅凭口头介绍有哪些产品是不行的,必须有纸质或者电子清单。

     (3)销售行为管理更深入(文件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十六条):(3)销售行为管理更深入(文件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十六条):第十二条明确要求,不得篡改客户信息,比如电话信息等。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的,也要确保本人签字或盖章;第十三条,就是商业银行应当将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

     我们重点关注 14 条,在保险单、业务系统和保险代理业务

     账簿中完整、真实地记录商业银行网点及网点销售人员姓名或工号。我省一些地方代理业务台账记载事项仍然不够完善。

     第十六条,要求提供完整的合同资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咱们一些网点投保时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是不是真的给了客户,值得关注。

     2.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责任,前端、后端一齐管 (1)从保单上做好风险提示文章(文件第四、五条)。2.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责任,前端、后端一齐管 (1)从保单上做好风险提示文章(文件第四、五条)。保险公司应合理设计保险单册样式在保险单册封面用不小于三号的字体标明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 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犹豫期是 15天. (2)重提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文件第十八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 37 条(2)重提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文件第十八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 37 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机制,对投保单信息不全、捏造变更客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但没说明已经承保的怎么办 ,这次在 3号文中进行了明确,发现客户信息不真实或由其他人员代签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应要求商业银行限期予以更正。同时,保险公司应及时联系客户说明保单情况、办理补签名等手续。

     (3)明确报送要求(文件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当地保监局上报上一季度各合作商业银行的犹豫期内退保件数、回访问题件数,及占同期投保件数的比率。犹撤情况第一次被监管文件提起,以前监管更多关注犹豫期外退保问题,因为牵涉到消

     费者退保损失问题。所以,犹撤率问题,我们也不得不更为关注。

     3.进一步落实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共同责任,深化联防机制。

     (1)全面对接系统(文件第十五条)3.进一步落实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共同责任,深化联防机制。

     (1)全面对接系统(文件第十五条)。对商业银行管控保险产品的技术支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与实现和保险公司业务系统的对接。包括业务系统对接,实现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在2010 年的《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第 15 条《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第 15 条也曾提出类似要求,如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的第二、四款内容。实现对销售人员的管理。

     (2)妥善解决投诉、退保问题(文件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在发生投诉、退保等情况时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六节 45-46条均是此类论述,包括建立应急机制,首问负责制等,已经很详细了,此次因为是联合发文,仍要再提一下。

     三、经营压力日渐繁重, 销售误导治理刻不容缓 尽管新规 4 月 1 日开始实施,有意避开“ 开门红"阶段,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各保险公司调整、应对的时间。然而,作为史上最严厉的银保新政,3号文对行业的冲击也是空前的,监管部门在试图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理性竞争的同时,也要求代理机构从售前铺垫、售中规范、售后管理的诸多细节中下足功夫,为

     消费者提供多重保障,避免销售误导出现。

    篇九:规范销售行为的通知

    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潍价格发〔2011〕8 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价局经济发展局各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 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稳定商品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山东省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规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加强监管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和管理形式。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开发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产权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销售目前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形式销售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含二手房销售价格行为。

     1.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商品房销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是开发成本。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归集。按规定缴纳的自来水、供电、供热、燃气、邮电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配套性费用应计入开发成本。二是税金。三是利润。

     2.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

     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 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载明。

     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或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备案后 经营者不得在销售合同中载明或已经履行明码标价备案手续后的销售价格之外再行加价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不得以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等形式提高销售价格。

     若确实发生不可预见费用或政府依法出台新的规定需加收费用 应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以外的代收代办费用如代办房屋权属证明所需费用属于选择性服务项目的应由购房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属分摊性质的只能按照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其他费用。二手房销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构成和管理形式。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构成按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市政府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执行。

     各地在制定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时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依法审核经济适用房开发成本、 管理费用和利润。

     要认真落实对经济适用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缓解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构成和管理形式。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是以低租金租赁的政策性住房由政府负责建设或回购供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居住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规定廉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廉租房租金标准时 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44 号令规定严格审核房屋维修和管理成本并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决策听证等程序。租金标准要与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公租房租金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执行标准按照略高于廉租房租金标准制定。

     二、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规范商品房销售标价行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包括营业用房、二手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明码标价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相关经营者做好调查摸底工作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要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情况检查。

     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范围。潍坊市范围内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都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备案。备案须填写《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见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内容应与备案内容一致。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项目批文规划平面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表其它相关资料。

     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相关收费公示内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经营者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5.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代收代办费用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6.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 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

     7.明码标价及收费公示牌栏、表必须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备案并印有价格监督电话12358、监制单位××物价检查所监制等内容。

     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收费公示方式。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套标明销售价格。可采用价目表、价格牌、价格公示墙等多种方式在售楼处或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新售楼盘较多的经营者 还应当采取价格手册 销售价格说明书 、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标示商品房价格和规定的收费标准。

     销售新建商品房 经营者还应同时通过当地房产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每套商品房的相关价格信息。

     四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收费公示备案时间。

     现有在售楼盘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其备案工作于 5 月 20 日前完成尚未开盘的经营者应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前 30 天内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销售价格在明码标价备案后如遇价格调整应在调整前 10 天内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三、倡导诚信经营促进公平竞争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 大力倡导诚信经营 禁止各种价格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采取不正当手段欺诈购房者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一 经营者促销宣传不得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房价格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者说法。

     商品房销售不得使用最低平价、特惠价、超值价等极限性词语不得使用起价、底价、平价、保本价等含义不确定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商品房广告中的价格标示涉及优惠、赠与或提供免费服务的 应当标明优惠额、 赠与物品的名称和数量或免费提供服务的项目和数量。

     二 商品房预售的暂测面积应与竣工后的实测面积相符。

     商品房销售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销售合同中除载明销售价格外 还应载明购房者所购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并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商品房销售合同未载明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处理方式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 同约定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 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商品房销售应做到质价相符。如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质量标准低于合同确定的标准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报告为准经营者应向购房者作出合理补偿。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发布虚假销售价格信息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适时发布各类住宅房价的平均水平引导消费者理性购房开发企业理性开发市场理性确定土地出让价。

     四、规范涉房收费行为优化房地产投资环境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加强经营者价格、 收费行为监管的同时 进一步清理涉及房地产经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减少、合并相关收费项目调整、降低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加强供电、供水、管道燃气、有线电视、有线通信等垄断行业的涉房收费监管努力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投资环境。

     五、加强价格监测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测 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价格走势 跟踪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商品房价格信息采集、分析、预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为商品房供需双方提供优质价格服务努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督检查发现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用的 二违反规定成本项目或价格构成随意或重复摊提成本的 三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在价外另行收取的

     四违反代收代办费用征收规定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不规范的标价手段的 六短给面积欺骗对方接受不实价格的 七不履行合同降低质量变相提高价格的 八不按规定履行明码标价备案手续的 九违反规定价外加价或收取费用的 十其它违反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

     本通知自 2011 年 5 月 1 日期执行。

     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样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样表 房地产经营者名称 法人代表

     预售许可证号码 楼盘名称

      土地性质

      土地使用起止时间

      座落位置

      容积率

      绿化率

      车位配比率

      建筑结构

      房屋类型

      装修状况

      当期房源情况

      水、电、暖、通讯、网络等配套情况

      房屋总建筑面积㎡

      公建配套面积㎡

      交楼时间

      楼号 楼层 房号 户型 层高 建筑面积 ㎡

     其中 单价 元 优惠 折扣 附属用房 总售价元 套内建筑面积 ㎡ 公摊建筑面积 ㎡ 建筑面积㎡ 单价 元

     代收代办费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前期物业服务情

     况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范围 收费依据

      价格主管部门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企业物价员

     监制××物价检查所 企业投诉电话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主题词价格管理

     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市住建局 潍坊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 年 4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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