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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算法规定预算包括哪些6篇

    时间:2022-10-28 09:00:06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预算法规定预算包括哪些6篇预算法规定预算包括哪些 第四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预算法律制度 与二、三节的关系预算钱怎么来?买什么?卖多少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怎么买?去哪里买?怎么付钱? 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预算法规定预算包括哪些6篇,供大家参考。

    预算法规定预算包括哪些6篇

    篇一:预算法规定预算包括哪些

    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预算法律制度

     与二、 三节的关系预算钱怎么来? 买什么? 卖多少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怎么买? 去哪里买?怎么付钱?

     预算法 本节内容 一、 预算法制度构成 二、 国家预算 1 、 概念2、 作用 2、 作用 3、 级次划分 4、 构成 三、 预算管理的职权 1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2、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3、 各部门、 各单位的职权

     一、 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一)

     预算法《预算法》 自1994年3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预算法》 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 同时也是制订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二)

     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 。

     二、 国家预算(一)

     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 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 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二)

     国家预算的作用1 .财力保证作用。

     ——收入2.调节制约作用。

     ——支出3.反映监督作用。

     三、 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 .中央预算;2.省级预算;3.地市级预算; (设区的市)4.县市级预算; (不设区的市)5.乡 镇级预算。五级一级一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的乡 、 镇……对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四、 国家预算的构成1、 按政府级次分中央预算 和 地方预算2、 按收支管理范围分总预算 和 部门单位预算

     地方预算省(浙江省)直辖市自治区温州市……杭州市 1 .中央预算; 2.省级预算; 3.地市级预算乐清市瑞安市平阳县昆阳镇鳌江镇………… 4.县市级预算 5.乡 镇级预算。

     省(浙江省)直辖市自治区温州市……杭州市总预算与部门单位预算乐清市瑞安市平阳县昆阳镇鳌江镇…………

     国家权力机关组成图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省地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乡市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预算流程图编制预算草案执行执行正式预算审批监督监督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批审批审批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权力比较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全国人大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执行情况中央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的决议地方人大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政府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常委会权力比较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方预算的执行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决算方案国务院及省、自治区、 直辖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地方人大常委会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方案本级政府和下一级及常委会的决议特殊:

     乡 镇级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1 、 编制执行2、 执行3、 提案4、 报告2具体工作

     各部门、 各单位的职权

     例题:

     下列有关全国人大预算职权表述正确的是( )A:

     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B: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有关决算C: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有关决算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D: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Cad

    篇二:预算法规定预算包括哪些

    现行预算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1 问题意识 1. 预算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的划分、财政分配关系、转移支付制度 2. 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编制周期、预算科目、部门预算的编制 3. 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执行与批准先后的矛盾 4. 预算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审查时间 5. 有关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问题 6. 有关预算调整问题 7. 立法机关对预算的监督问题 法学研究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1.预算公开问题 2.居民参与型预算的模式 3.预算法如何保障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

     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 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2012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财政部 + (附件)

     国家财政部网址 http://www.mof.gov.cn/

     2 对预算法的了解途径之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年度预算草案报告》

     教育部 201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 + (附件)

     国家审计署网址 http://www.audit.gov.cn

      3 对预算法的了解途径之二:《国家审计署审计公告》

     4 公众及媒体关注焦点 一 国库被指沦为财政部私库

      《预算法》修改中,将‚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的规定删除,改为‚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更改,成为此次《预算法》修改的焦点问题之一。为何要取消央行的国库经理制?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充分体现了现代国库管理的理念,即‚国库不单是指国家金库,更重要的是指财政代表政府控制预算执行,保管政府资产和负债的一系列管理职能。‛由此来看,由财政部而非央行支配国库,这是属于国际惯例。在OECD国家中,无论是独立国库机构还是财政部内设,大都遵循‚国库单一账户‛原则,即所有的财政资金集中于一家银行的账户,所有的财政支出均通过这一账户直接拨付给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方。

      在2001年的改革之前,中国已经实行了‚国库单一账户‛,即所有的财政收入都是纳入中央银行的国库。由于各地政府普遍存在大量的非税收入,各地财政部门突破了《预算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各商业银行之外设立了大量的财政专户,据统计,全国目前有将近20万个财政专户。而这些散落的财政专户,却通过此次修法中的‚单一账户体系‛而被法定化了。

     如果真的了解中国的财政专户体系,就知道财政一家独大的国库体系造成了多大的问题。由于财政专户金额数量巨大,竞相成为商业银行争取的对象。这种未受监督的财政专户制度在不少地方成为了财政部门或者部门领导人输送利益的小金库,2010年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张美芳受贿近亿元就是一例。

     引自;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10日 02:16

     21世纪经济报道

     5 公众及媒体关注焦点 二 突击花钱不违规?

      进入年底,一些政府部门又到了一年一度的突击花钱时间。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最新一期财政收支数据预估,今年12月份将有约1.9万亿元的预算资金待支。对此,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发表署名文章表示,虽然2012年年底财政支出规模较大,但并不是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突击花钱‛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中国,日本也是如此。(12月25日《中国经济周刊》)。只要在预算法规、财政监督的框架内,花钱本无罪。今年站出来发表‚突击花钱不违规‛这一言论的财政部官员,想要表达的,或许就是这么个意思。为了佐证‚突击花钱‛的合法性,他还专门拉出日本来做类比。这当然没有问题。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只要符合了法规与制度程序,怎么花钱,那是你的自由与权利。

     法律与制度往往也只是社会运行的底线,在底线内运行,不违法,但不代表这样的行为,就能经得住道德与伦理的拷问。在法治与制度框架内,总有一种价值判断,来自于公众的常识认知与对行政伦理的基本判定。就像如今的‚年底突击花钱‛,公众之所以对这种行为不抱好感,甚至表示质疑,其实就因为,在公共部门‚花钱‛长期不公开、难透明、缺监督的背景下,‚年底突击花钱‛很难脱离人们有关公共行政伦理的叩问。如果说年底突击花钱不违规,那么这样的经费使用是否合理与有效?是否存在浪费现象甚至腐败暗角?在日常的各种公共开支中,是否存在乱花钱、开支无效益等现象?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人们不反对年底集中花钱,反对的,只是大手大脚、无效益,无准则地乱花钱。

      引自;2012-12-26 08:28:33 来源:西安晚报

     6 公众及媒体关注焦点 三 焦作市财政:预算要在阳光下运行

     钱让老百姓看着花

      焦作市民政局召开全市表彰大会,大会会议需要5万元经费,通过财政局调查,包括照像,做胸牌等不需要那么多,最后只批出了3万元……。

     政府财政的钱是老百姓的钱,钱怎么花?谁说了算?这是目前老百姓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此,焦作财政局局长申相臣认为,管好用好老百姓的钱是财政人的责任,一定要让财政花出去的每一分钱都在阳光下运行,让社会公众都知道钱从哪里来,用到哪里去,效果怎么样。

      焦作市财政局每年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财政部门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预算单位和群众代表等参加部门预算编制听证会,对初步确定的部门预算项目进行质询和评价,编制人员和项目单位代表负责解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对意见多、设置不合理的项目予以取消。并且,他们还对项目资金实行‚事前评审‛。在部门预算编制、财政投资项目实施前,通过专家的科学论证和评价,比较准确地测算出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规模,达到节约财政资金、杜绝虚报冒领的效果。

     河南省财政厅副厅长鲁玉表示,焦作市的公共财政改革一直走在河南省前列,河南省财政系统一直关注和研究焦作的改革经验,尤其是‘四权分离’的权力制衡机制、阳光财政等方面,为全省财政改革的科学化、精细化、透明化,积累了很多的实践经验。在焦作财政局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制衡。所有的科室都有财政监督员,每个财政监督员每月都要对所在的部门工作进行审核。并且,焦作财政资金审批单都有一个固定的格式,上面有哪个部门申请的,市领导是如何批示的,还需要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最后才由局长审批,如果预算已经有安排就直接批,如果超出权限,就要上政府常务会研究。

      引自:人民网焦作2010年10月28日

     一、预算的概念

     

      一般意义上对预算的理解:

     相关主体(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或个人等)对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通过一定的经济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

      预算法意义上的预算:

      又称国家预算、政府预算或财政预算,是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或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Budget/Revenue/Disbursal/)

      (预算/岁入/岁出)

      国家预算的原则

     (一)公开性

     采取一定的形式公诸于众,让民众了解财政收支情况

     (二)可靠性

     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必须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

     (三)完整性

     一切财政收支都要反映在预算中

     (四)统一性

     设立统一的预算科目

     (五)年度性

     不允许将不属于本年度财政收支的内容列入

      预算的种类

     (一)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中存在的问题 (二)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

     单式预算,指政府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的全部财政收支汇编于单一格式的总预算表内,而不区分各项财政收支的经济性质。优点:简便易于操作;缺点:对预算执行结果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复式预算,则指国家将本年度内的全部预算收支按照经济性质划分,分别编成两个以上的预算。优点:结构清晰、便于分类管理、预算功能扩大。

     对《预算法》的修改: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复式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

     (三)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

     增量预算,指财政收支计划指标是在以前财政年度的基础上,按新的财政年度的经济发展情况加以调整之后确定的; 零基预算,则指财政收支计划指标的确定,只以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预测为依据,不考虑以前的财政收支状况。

      扩展知识:《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中存在的问题》

     (1)事权与财权的划分问题;(2)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地方税体系建设滞后、主体税种缺位、县乡级地方财政困难;(3)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不科学、不透明,财政转移支付有较大的随意性,难以充分发挥转移支付调节地区间收入差距的功能。

     对《预算法》的修改

     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的要求,将政府事权控制在市场失效的领域、社会公共事务和宏观经济层次;

     二、根据区域性原则和受益性原则,科学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将属于管理全国性的社会公共事务和宏观经济事务的权限划归中央政府,将属于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公共事务和中观经济事务的权限划归地方政府;

     三、按照分级财政管理的要求,将所有的税种明确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使得各级政府履行社会性公共管理事务和区域性经济管理事务有相应的财力保证;四、按照公平、透明原则,健全和完善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保证地区间的人均可支配财力相对公平,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通过上述改革措施,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整顿规范分配秩序,逐步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等问题。

     11

     二、预算法概述

       概念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的编制、议定、执行过程和组织、取得、分配、使用、监督和管理预算资金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预算程序关系和预算实体关系)

     《预算法》

      (1994年3月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

     《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11月22日)

     

     我国 《 预算法 》 体系的构成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八章 决 算

      第九章 监 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 国家预算体系(五级预算体系)

      我国国家预算体系是按照‚一级政权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建立的。

     (1)中央;(中央预算)

     (2)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预算)

     (3)设区的市、自治州;(市级预算)

     (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级预算)

     (5)乡、民族乡、镇。(乡级预算)

     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从预算体系看,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预算由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共同构成。

     公共财政预算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指政府通过向社会征收基金、收费,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管理原则是: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转结余下年继续使用。根据《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确定的收支范围,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范围包括:铁路建设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港口建设费、土地出让收入、彩票公益金等47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利、股息和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弥补国有企业的改革成本等。2007年包括国资委监管的中央管理企业,2008年增加中国烟草总公司,2009年增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社会保障预算指政府通过社会保险缴费、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收支预算。在2010年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报范围的基础上,2011年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编报范围,2012年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编报范围。

     15 知识点

      预算权的分配机制

      一、权力机关的预算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权(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人大如何有效地行使审查权

     2批准权(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3变更撤销权(人大常委关于预算的不适当决议)

     +人大是否履行预算修正权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权(预算执行情况)

     2审批权(预算调整方案)

     +预算调整方案事例 +问题所在

     3撤销权(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预决算决议)

     三、预算管理体制

     问题思考:人大如何有效地行使审查权?现状?  目前预算审查监督的质量还不高、效果还不理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预算审查的时间过于短促,一般由人大财经委对预算进行初步审查的时间不到一个月,而由人代会代表讨论审议预算的时间最多 只有一天。

      由于预算的专业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代表和委员们在很短的时间内很难全面审查,把握重点,抓住要害,对预算进行深入细致的、实质性的审查。

      《预算法》的修订:从程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转变 人大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及其重点:一是预算安排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国家的财经政策,是否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基本需要;二是预算编...

    篇三:预算法规定预算包括哪些

    要内容●预算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国家预算●预算管理的职权●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预算的组织程序●决算●预决算的监督

     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规制 1、《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八届人在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律的基本依据。在财政法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财政活动的主要内容是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并且财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实现权力机关批准的财政收支计划因此从此意义上来讲没有预算就没有财政。2、《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2日由国务院颁布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在国构成《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

     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预算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反映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和预算支出。我国的预算收入采取税收等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积累我国的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体公民的切身利益相关应臵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充实的资料进行计算不得假定、估算更不能任意编造预算外另列预算起组成了统一的国家预算,设立统一的预算科目。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我国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财政计划主要包括预算收入国家预算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1、公开性——国家预算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方向和政策与全2、可靠性——每一收支项目数字指标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依据3、完整性——一切财政收支均列在预算中不得打埋伏、造假账、4、统一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所有地方预算连同中央预算一5、年度性——按法定预算年度编制国家预算。

     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监督职能。需求的平衡预算支出的结构可调节国民经济结构济的运行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出现的问题从而及时进行监督并采取对策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国家预算级次的划分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我国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包括准可暂不设立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不作为一级预算管理。国家预算作为财政分配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具有分配、调控和国家预算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财力保证作用——提供财力保证是国家预算最根本的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国家预算的收支规模可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3反映监督作用——通过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便于掌握国民经1中央预算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经批

     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各级预算都要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构可相应划分为各级次的总预算各级政府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政府总预算组成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没有下一级政府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我国的国冢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分为中1中央预算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2地方预算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3总预算总预算是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按照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政权结

      4部门单位预算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其预算收支项目比较详细和具体它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其内涵包括政预算以部门编制预算作为起点即从基层单位开始预算的编制从根本上改变财政资金按性质归口管理的传统做法预算实现了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相关资金的部门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为预算部门。事业单位预算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又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财政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从2000年开始我国进行了部门预算改革。部门预算作为市场经济国一是部门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单元取消财政与部门中间环节财二是国家预算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部门预算管理以部门为依托三是“部门”本身要有严格的资质要求限定那些与财政直接发生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

     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各单位在预算活动中的职权是保证依法管理预算的前提条件也是将各级预算各环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必要措施。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职权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适当的决议明确划分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部门、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浃定和命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3)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1)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3)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4)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 二各级政府的职权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预算的执行情况。

      三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主要包括情况。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各部门的预算职权包括的企业和事业各单位的预算职权主要包括1各部门的职权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2各单位的职权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3)安排预算支出(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共享收入。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位而获得的收益。例如依法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投资产生的股息收入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出让收益等。金收入等。专项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一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收入形式包括1税收收入——占预算收入总额的90%以上。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国家依据其所有者的地3专项收入——如铁道专项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电力建设基4其他收入——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

      二预算支出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支出的形式包括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

     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部署。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济政策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编制预算1预算年度我国国家预算年度采取的是公历年制。《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1)法律、法规(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篇四:预算法规定预算包括哪些

    法概述

     第四讲

     预算法

     • 1. 预算法概述 • 2. 预算管理职权 • 3. 预算管理程序 • 4.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 5. 中国预算法的完善 2

     预算法概述

      预算的概念和分类  预算法的概念和地位  预算管理体制

      :

     3

     国家预算的原则

      公开性原则  可靠性原则  完整性原则  统一性原则  年度性原则

     4

     预算管理职权  预算管理职权及其特征

      预算管理职权的内容

      法定预算收支范围

      5

     预算管理程序  预算编制程序

      预算审查和批准程序

      预算执行和调整的程序

      决算

      6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 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则:

     • 预算外资金范围的重新界定

     • 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模

     • 建立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制度

     • 严格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范围 7

     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税费改革

      • 税费改革必须与规范“费”同时并举。

     • 税费改革应从中央政府做起。

     • 先清理,后规范,分步纳入国家预算。

     8

     中国预算法的完善 • (一)完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定复式预算形式

     • (二)确立部门预算

     • (三)建立规范的预算科目

     • (四)改革政府收支分类方式

     • (五)强化预算法律效力,控制预算的随意变动

     9

     预算法讨论题 • 1.国家预算有哪些类型?试说明其在中国的适用性。

     • 2.简述各级国家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并分析其分配的合理性和不足。

     • 3.简述预算管理程序,并分析现行预算制定程序的缺失及完善之可能性。

     10

    篇五:预算法规定预算包括哪些

     預算法(911218)

     內容

     預算法 ( 民國 9 1

     年 1 2

     月 1 8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

     依本法之規定 。

     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第

     2

     條 各主管機關依

     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 者稱預算案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在法定預算範圍內 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

     畫稱分配預算。

      第

     3

     條 稱各機關者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所屬機關 無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

     前項本機關為該機

     關單位之主管機關。

     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第

     4

     條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 列二類 一

     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

     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 一)

     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 二)

     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 三)

     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

      信託基金。

     ( 四)

     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 五)

     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 六)

     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

     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第

     5

     條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 列三種 一

     歲定經費

     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二

     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三

     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

     止以法律為之。

      第

     6

     條 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之移用。

     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

     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

      第

     7

     條 稱未來承諾之授權者謂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於預算當期會計年

     度 得為國庫負擔債務之法律行為而承諾於未來會計年度支付經費。

      第

     8

     條 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 授權。

     前項承諾之授權應以一定之金額於預算內表達。

      第

     9

     條 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列 表說明其對國庫有重大影響

     者並應向立法院報告。

      第

      1 0

     條 歲入、歲出預算按其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資本門。

     歲入除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為資本收入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

     收入 應列經常門。

     歲出除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 均為經常支出應列經常門。

      第

      1 1

     條 政府預算每一

     會計年度辦理一次。

      第

      1 2

     條 政府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了以當年 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

      第

      1 3

     條

     政府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均應編入其預算。並得編列會計年度內可能支付之現金及所需未來承諾之 授權。

      第

      1 4

     條

     政府歲入之年度劃分如左 一

     歲入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年度。

     二

     歲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繳納期限者歸入繳納期開始日所

     屬之年度。

     三

     歲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繳納期限者歸入該收取權利發生日所屬

      之年度。

      第

      1 5

     條 政府歲出之年度劃分如左 一

     歲出科目有明定所屬時

     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年度。

     二

     歲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支付期限者歸入支付期開始日所

      屬之年度。

     三

     歲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支付期限

     者歸入該支付義務發生日所屬

      之年度。

      第

      1 6

     條 預算分左列各種 一

     總預算。

     二

     單位預算。

     三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四

     附屬單位預算。

     五

     附屬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

      1 7

     條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

     前項總預算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 歲入、歲出之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

     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

     均為普通基金預算。

      第

      1 8

     條 左列預算為單位預算 一

     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

     二

     在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

     金之預算。

      第

      1 9

     條 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 算。

     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0

     條 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為單位預 算之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

      2 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第

      2 2

     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

     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

     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

      總額百分之一。

     二

     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

     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 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

     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 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第

      2 3

     條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帄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 與賒

     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 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

      第

      2 4

     條 政府徵收賦稅、規費及因實施管制所發生之收入

     或其他有強制性之收入 應先經本法所定預算程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2 5

     條 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

     之行為。

     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第

      2 6

     條 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頇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

     之。

      第

      2 7

     條 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其因調節短期國庫收支而發行 國庫券時依國庫法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預算之籌劃及

     擬編

     第

      2 8

     條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 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左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

     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一

     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及

      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與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

     之建議。

     二

     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之檢討

      意見與未來展望。

     三

     審計機關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

     增進效

      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四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

      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

     能之收入額度。

     五

     其他有關機關應供給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

      第

      2 9

     條 行政院應試行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 付之

     報告。

      第

      3 0

     條 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

      第

      3 1

     條 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

     院核 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

      第

      3 2

     條 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 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

     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 行政院。

     前項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

      第

      3 3

     條 前條所定之施政計畫及概算得視需

     要為長期之規劃擬編其辦法由行 政院定之。

      第

      3 4

     條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 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

     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 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

      第

      3 5

     條 中央主計機關依法審核各類概算時應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關於 所編

     概算內容之說明。

      第

      3 6

     條 行政院根據中央主計機關之審核報告核定各主管機關概算時其歲出部 分得僅核定其額度分別行知主管機關轉令其所屬機關

     各依計畫並按 照編製辦法擬編下年度之預算。

      第

      3 7

     條 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 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

     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 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

      第

      3 8

     條 各機關單位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應於總預算案

     中彙總列表說明。

      第

      3 9

     條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 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

     算。

      第

      4 0

     條 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入為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在歲出為計畫 或業務別科目及其數額。但涉及國家機密者得分別編列之。

      第

    篇六:预算法规定预算包括哪些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

     前言:

     2020 年 8 月 3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本文就修订《条例》的相关问题进行重点内容全面解读!

     一、 《条例》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原则 《条例》修订的 背景:

     现行《条例》于 1995 年发布施行,在规范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性、深化分税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预算法),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强化了政府债务管理,完善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了预算调整和执行,加强了预算审查监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预算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预算法的实施,为《条例》修订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财政预算改革实践不断深化,财政管理更加规范透明,财政体制更加科学合理,为《条例》修订提供了实践基础。

     《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

     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 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二、 《条例》在预算编制方面作 出的 规定

     预算法对预算编制主体、程序、内容、依据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为落实预算法有关规定,《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

     一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条例》分别规定了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的时间。财政部于每年 6 月 15 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 6月 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包括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二是规范收入预算编制。为提高收入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体现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的要求,《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并与相关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

     三是明确预算收支编制内容。《条例》对中央和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内容作了规定。此外,《条例》对制定预算支出标准、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制定预算草案编制规程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使各级预算编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更加明确,有利于更好地规范预算编制,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三、 《条例》在部门预算管理方面作 出的 规定

     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是上世纪 90 年代末以来我国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20 多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不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预算编制更加全面规范,管理措施更加丰富完善,运行机制更加顺畅高效,预算管理更加公开透明,为各政府部门履行职能和推动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为落实预算法关于部门预算的组成、管理职权、编制等方面规定,在总结部门预算改革成效的基础上,《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统一部门预算管理口径。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二是明确部门预算收支范围。规定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

     三是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方式。规定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预算评审。

     此外,还规定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四、 在规范预算公开方面作 出的 规定

     《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细化了预算法关于预算公开的内容:

     一是细化转移支付公开内容。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二是明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需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是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内容。规定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 20 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五、 《条例》在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方面作 出的 规定

     1994 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力促进了区域协调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是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评估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

     三是规范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明确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均由财政部门办理。同时,为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的比例和有关要求作了明确。

     六、 《条例》在规范政府债务方面作 出的 规定

     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国务院据此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具体要求。《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政府债务管理作了规范:

     一是细化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经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

     二是明确转贷债务管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举借的政府债务转贷给下级政府,下级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是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规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

     四是合理安排发行政府债券。规定财政部应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合理安排发行国债的品种、结构、期限和时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合理安排发行本地区政府债券的结构、期限和时点。

     七、 《条例》对预算绩效管理作 出的 规定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条例》在预算管理各环节细化完善了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推动预算和绩效管理深度融合,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各部门、各单位实施绩效监控,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二是强化绩效结果应用。规定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

     三是进一步明确职责。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

     八、 《条例》对规范财政专户管理作 出的 规定

     为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2011 年以来财政部对地方财政专户组织了多次专项检查,并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条例》对规范财政专户管理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财政专户的含义和使用范围。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特定专用资金,包括法律规定可以设立财政专户的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赠款,按照规定存储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特定专用资金。

     二是对财政专户的设立作出严格规定。规定开设、变更财政

     专户应当经财政部核准,撤销财政专户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户的核准、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是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定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财政专户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应当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财政专户资金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九、 《条例》公布施行对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 的 促进作用

     一是有利于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条例》对加强预算支出管理、合理安排支出进度、加快转移支付预算资金下达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减征、免征、缓征或者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防范地方征收“过头税”。

     二是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条例》对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作出规定,进一步构建了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健全了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了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和约束,有利于各级财政进一步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三是有利于提高预算透明度。《条例》贯彻预算法关于预算公开的要求,对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工作作了细化规定,对

     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的时限、细化程度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增强预算透明度,促进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十、 《条例》贯彻实施 的具体举措

     一是抓好《条例》的宣传培训。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做好自身培训学习的同时,组织预算单位有关人员深入学习。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进一步提升预算法治意识。

     二是着力抓好《条例》的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和《条例》,及时发布出台相关制度办法,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是及时修订和清理预算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修订和清理与《条例》不一致的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依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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