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利益至上
人物种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
削减公司权力,增加公司责任?
股东价值论反映的是一种古典的公司责任观,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只有一个:使用自己的资源从事旨在实现股东利益的行为,只要这些行为符合游戏的规则。社会责任论和利益相关者论兴起并且发挥影响,正在于公司经营所在社会环境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游戏的规则”。首次系统论述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伯文就指出,与以前相比,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更强的原因有:政府的管制威胁与劳工运动压力;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职业经理人的出现等。
公司从股东直接控制下的一种“经济组织”发展成了一种“社会组织”,这是引起股东价值论者和利益相关者论者争论的一个重要原因。面对十分强势、影响力巨大的现代公司,社会的反应出现了两种倾向:削减公司权力,还是增加公司责任?增加公司的社会责任成为一种看似“自然而然”的选择,并由此发展出了一套复杂的理论体系,如公司社会责任论、利害相关者论以及公司公民论等等。
美国主流的公司法学者坚持着古典的公司责任观,并以清晰的逻辑指出了社会责任论和利害相关者论在公司基础法则层面上的不可行性。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拉克认为,“以清楚的标准,像‘谋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为公司客观目标,远比以模糊的目标,像‘合理、适当地考虑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来得容易监控经营者,自然能期待其以负责任、有效率的方式经营公司。”
著有《企业所有权论》的汉斯曼指出,在公司的历史实践中,国家主导模式、利益相关者主导模式和雇员主导模式毫无例外地受挫,唯股东利益主导模式立于不败之地。股东是剩余风险的承担者和剩余收值的索取者,管理人员仅仅应对股东的利益负责。做到这点,公司在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下参与竞争,就能更好地承担它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合同、政府的监管而得到有效地保护,没有必要让他们参与公司治理。
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公司具有其逻辑上的一致性,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也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责任论、利害相关者论以及公司公民论等,就都是一堆垃圾。
1984年,弗里曼把利害相关者分析引进管理学中,并把利害相关者定义为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或受企业经营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从创造长期股东价值和公司战略管理层面考虑,社会责任论和利害相关者论实际上为公司经营提供了很好的管理工具。
仲继银: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