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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华简《越公其事》与句践时代的经济制度

    时间:2023-01-01 08:25:15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清华简《越公其事》的公布,为我们了解吴越争霸的历史提供了许多新信息。首先,其中的“五政”隐含有计户授田的信息;其次,“征”的出现,颠覆了越国不征赋税的观念,也进一步否定了“越国原始社会说”这一传统认识。再次,“五政”也显示了句践政权的市场管控措施,这对理解越国的官营手工业与官营商业也具有一定价值。句践时代的经济制度,其本质就是对农业、手工业、商业实施全面管控,这为后来句践发动平吴战争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清华简;《越公其事》;五政;授田制;官营

    中图分类号:K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9)04-0138-08

    作者简介:刘成群,北京邮电大学民族教育学院教授 (北京 102209)

    2017年4月,《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柒)》公布了新一批整理成果。这批成果共收录《子犯子余》、《晋文公入于晋》、《赵简子》、《越公其事》等竹简四篇,均为传世文献和以往出土材料所未见之逸篇。《越公其事》共十一章,全篇由七十五支竹简组成,竹简长约41.6厘米,宽约0.5厘米,简背有划痕。

    《越公其事》内容主要叙述越王句践向吴国求和后励精图治,积蓄力量最终灭吴的全过程。其中有“五政”之说,传世文献中未见记载。此“五政”之说不但演示了句践励精图治乃至崛起的全过程,而且对于考量句践时代越国的经济制度同样意义重大。在这里,我们专就“五政”与句践时代的经济制度展开论述,并以此求教于治先秦经济史的方家同好。

    一、清华简《越公其事》中透露出一定的授田制信息

    先秦时代的土地制度形态研究,往往建立在假设与推断的基础之上,其中大胆想象者亦多有之。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研究格局,主要是因为先秦时代资料过于匮乏。因此,每有蕴含先秦土地制度信息的出土文献公布,都会让研究者眼前一亮。清华简《越公其事》亦是如此,此篇所载“五政”为首次面世,“五政”一曰“好农”,二曰“好信”,三曰“征人”,四曰“好兵”,五曰“饬民”。其中的“好农”与“征人”两节透露出了当时土地制度的一些信息,颇值得玩味。“好农”一节其简文曰:

    五政之初,王好農功。王亲自耕,有私畦。王亲涉沟淳泑,日靖农事以劝勉农夫。越庶民百姓乃称譶悚懼曰:“王其有劳疾?”王闻之,乃以熟食脂醢脯羹多从。其见农夫老弱勤厤者,王必饮食之。其见农夫稽顶足见,颜色顺比而将耕者,王亦饮食之。其见有察、有司及王左右,先诰王训,而将耕者,王必与之坐食。□□□□□□□□□□□□□□□□于越邦,陵陆陵稼,水则为稻,乃无有闲艸。凡王左右大臣,乃莫不耕,人有私畦。举越庶民,乃夫妇皆耕,至于边县小大远迩,亦夫妇皆……越邦乃大多食。 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柒)》,中西书局2017年版,第130页。

    在这一段记载当中,值得注意的是“王亲自耕,有私畦”与“人有私畦”两句。关于王自耕之私畦,整理者解释为籍田。籍田本为周武王出于“登祀上帝天神”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贰)》,中西书局2011年版,第136页。目的所建立,后来又演化出劝农之功用,至周宣王不籍千亩,皆是于史有征。《礼记·祭义》说:“天子为藉千亩”,“诸侯为藉百亩”孔颖达:《礼记正义》卷四十八,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597页。,西周时代是否有如此统一的规定,学界向来争议很大。有学者认为西周时期“籍田”、“籍礼”是周天子之专属,“诸侯有属于自己的百亩籍田”的看法应是战国人的附会,并不符合历史事实雷晓鹏:《从清华简<系年>与周宣王“不籍千亩”新研>》,《中国农史》2014年第4期。。句践作为一方之伯,其私畦到底是不是用于祭祀与劝农的籍田?简文并未透露出任何有效信息。当然,不管《越公其事》所说的王自耕之私畦是不是籍田,这种私畦都不属于普遍的社会制度,因此可以暂且忽略不论。

    一说起“私畦”,很快便能让人联想起“公畦”,简文中没有出现“公畦”二字,那么句践时代是否会存在某种形式的“公畦”呢?如果在句践时代同时存在“私畦”与“公畦”,那么这两者到底会以怎样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呢?欲回答这一问题,还得从传统文献中所记载的公田、私田说起。

    《诗经·小雅·大田》有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明显是将公田与私田并举。孟子曾将此诗作为西周时代施行助法的论据。关于助法,孟子解释为:九百亩为一井,当中一百亩为公田,周边八百亩为私田。八家以公田为基准提供劳役地租。这一方案就是孟子心中理想的井田模型,此模型几乎受到历代儒者的一致推崇。不过20世纪以来,孟子对井田的描述遭到多方质疑,经过反复论战,学界基本认为孟子井田模型虽是精致标准,但恐怕难于施行。

    《周礼》中所记载的井田与孟子理想的井田模型相似,大抵都是出自战国儒者的主观设想。但这并不意味着以“私田+公田”组合来榨取劳役地租的方案无法在现实中实现。肯定井田制的学者往往以历史上存在过的一些土地制度来推断井田制可能的形态。如齐思和、郭沫若、马曜等分别从英国庄园制度、古罗马百分田法、傣族社会份地制等角度来理解周书灿:《民国以来井田有无之辨综论》,《河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上述三种制度无不是通过公田将耕奴们束缚在土地之上,人身依附关系明显。此外,像杨宽将井田制概括为“古代村社的制度”杨宽:《古史新探》,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19页。,袁林将其理解为不打破内部结构的“集团整体剥削”袁林:《两周土地制度新论》,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144页。,也都是着眼于公田作为制度枢纽这一关键点的。西周时代的确存在具有公社性质的“整体集团”——部族,如裘卫诸器中有一件九年卫鼎(集成02831),其铭文便显示了颜氏部族公社的存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第2册,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352页。。像颜氏部族这样的公社组织,内部结构是很难打破的。这样的组织内部虽然存在某种类型的“私畦”,但这些“私畦”大抵是以公田作为制度枢纽的。个体被固定在共同体的土地上,很难将其剥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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