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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1-07 13:55:09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 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 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 法。

     第二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围为城市规划区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 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 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与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 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与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 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 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 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有效使用。

     第五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六条 为促进地方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不改 造不补助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与相 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 据。

     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 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 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 区年度拆迁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拆迁面积×相应 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30%+(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 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拆迁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70%〕 ×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其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拆迁 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面积;经核定的该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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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拆迁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拆迁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户数,加上上年度超 计划完成的拆迁户数。上述有关计划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安置 协议为准。

     第九条 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各市、 县(师、团场)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后,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以下 资料:1、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与年度改造计划,各市、县(师、 团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2、各市、县(师、团场)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 可证复印件,上年度各市、县(师、团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上年度各市、县(师、 团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上年度各市、县(师、团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复印件;3、省级财政部门与其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对市、县(师、团场)申报材料审核 情况的说明;4、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 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与土地供应开发情况;5、其他与审核有关的材料。同时,严格按照规定填报 《____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

     第十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 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自治县、省直管县),抽查时要 重点核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实施情况。未能向专员办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以与建设 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必要文件的, 将不予认定。如果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的,应当与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相关地区财 政部门会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重新调整数据后再报。同时,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将抽查审核结果以书面总结报告与附表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区财政部门、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应当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审核认定后的上述资料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未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 的,将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

     2010年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以各地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确 定的201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因素为准。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2010年,中央财政按照上述分配公式,根据各地区当年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和财 政困难系数等因素测算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于2010年6月底前拨付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 的相关地区财政部门。从2011年开始,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区经核定的年度拆迁面积、拆迁户数和 财政困难系数测算分配每个地区的资金规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下达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 各地区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数额 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其中,2010年应于7月底前)一次下达已 经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收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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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或师、团场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并按项目进度与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以与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应当对城 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 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法使用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 类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 出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将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与时拨付到市、县 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以与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必须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弄虚作假,违规虚报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请 数据问题严重的,将在全国围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 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财 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应得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同时, 要按照《财政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纪 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本方法第二章规定计算和分配。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等特殊情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与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城市棚户 区改造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方法,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 设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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