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河南省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办法 (2023年)
河南省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办法 河南省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楼堂馆所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各级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机关团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河南省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办法 ,供大家参考。
河南省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楼堂馆所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各级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8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各级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本办法所称楼堂馆所,是指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不包括技术业务用房项目。
第三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应当坚持从严控制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
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第四条
严格控制办公用房建设的投资、质量和工期。适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统筹考虑。
第五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统一规划、优化布局,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
省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直厅级单位及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省辖市机关、团体及直属单位,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项目,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是否能够调剂、置换、租用的必要性审查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第九条
县(市、区)其他机关、团体,县(市、区)直属单位,乡(镇)机关,以及省辖市、县(市、区)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项目,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是否能够调剂、置换、租用的必要性审
查意见后,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核报相应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审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批准后,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豫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项目,厅级及以上单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厅级以下单位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置换办公用房(新房)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办公用房的,按规定权限经省政府、省辖市政府、省直管县(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投资管理程序,向相应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新建、扩建、改建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购置办公用房、置换办公用房(新房)的,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报送初步设计。置换办公用房(新房)项目,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无法通过调剂、置换、租用解决办公用房的,或者有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报:
(一)新设立机构无办公用房的;
(二)办公用房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C级及以上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三)办公用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40%以上,或者设计使用年限基本期满的;
(四)办公用房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五)办公用房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项目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一)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
(二)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
(三)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四)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
(五)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
第十五条
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规模及测算依据、投资匡算及建设资金来源等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单位按规定权限向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以下说明材料:
(一)现有用房状况及人均使用面积,属危房的应当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二)项目拟入驻单位人员编制文件,以及项目所在地编制部门对人员编制的确认证明;
(三)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筹措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批机关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现场进行踏勘和评议。审批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审核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审核后予以批复。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点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项目单位按规定权限向审批机关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除外);
(三)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仅指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四)项目招标初步方案;
(五)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般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公正、科学地进行评估论证,并对评估
推荐访问:规划馆管理办法 河南省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办法 楼堂馆所 河南省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