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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3-02-01 14:30:20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  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制定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自治区相关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年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篇(完整文档)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制定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自治区相关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及有关部门参照自治区制定应急预案的做法,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大型活动主办者,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改、完善,保障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级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县(市、区)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做好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和应急预案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将各类应急预案纳入应急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决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和组织大型活动前,应当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专业监测机构、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本地城市人口密度、城市规模、气候条件、突发事件危害种类和特点等应急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当储备必需的生活物资,便于应急需求。

      各级人民*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公园、公共人防工程、学校操场等场所应急疏散人员。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标识和避难场所导引路线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交通、林业、卫生、通讯、电力、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职工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

      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条 鼓励、扶持民间社会团体组织成立应急服务和成年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普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做好各类应急物资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储备、更新、调配、供应,并建立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体系。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连接各地区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应急*台系统,形成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

      综合应急*台系统应当承担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综合研判、监测监控、预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事后评估等功能。

      综合应急*台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和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与突发事件保险有关的保险产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执行人民*的决定、命令,服从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五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依照下列规定指挥处置: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跨多个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发生地人民*应急委员会应当迅速先行依法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发生较大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自治区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应急委员会作好配合、协助工作。

      (三)发生一般的突发事件,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区)人民*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设区的市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处置,发生地县级人民*应急委员会应当先期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统一指挥处置的人民*应急委员会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有关部门、单位、公民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长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发生危害*和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和暴力恐怖行为等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地*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八条 负责统一指挥处置的人民*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研判,根据事态发展趋势,适时提升或者降低处置级别。如果有事实表明突发事件可能扩大或者本级*难以控制应对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由上一级人民*应急委员会或者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处置,或者实施救援、增援。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法先行征用,事后应当及时补办手续。

      第四十条 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铁路、公路、航空部门应当优先运输救援人员、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等。

      配备由自治区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应急标识的应急指挥车辆和应急救援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并优先通行。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识。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和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及其标识,或者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标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上级人民*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的;

      (六)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期间,不实行值班或者值班时擅离职守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工作经费、物资的;

      (八)突发事件发生后歪曲、掩盖事实,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对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专职从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或者专业监测工作的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突发事件应对延误、事态扩大等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篇扩展阅读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篇(扩展1)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1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动红色旅游、休闲度假、民俗风情旅游和观光旅游的发展,不断完善自助旅游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具体措施,推进农业旅游示范点建设,促进农村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管理、农业、建设等部门,应当做好农村旅游项目规划和设计、旅游形象宣传、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开发农村旅游资源,带动农村旅游经济发展的,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独资、参股、合作、合资等形式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经营旅游业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旅游景区独特性和文化内涵的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工艺品及其旅游商品。

      旅游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为旅游投资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全面的旅游业发展政策咨询、旅游建设项目咨询和其他旅游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工业、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养殖业等开发建设项目适宜发展旅游业的,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和审批有关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鼓励旅游经营者依托本自治区工业、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养殖业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共同发展。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

      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商品博览、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等活动,开展宣传促销活动,提高产品和服务知名度,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十八条自治区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旅*业地方标准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旅游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自治区实行旅游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自治区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旅游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职工职业道德教育、民族宗教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并接受旅游管理部门安排的培训和指导。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将旅游经营企业实施前款规定制度的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的内容。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2

      第二十条从事旅游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并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从其规定。

      在旅游景区内从事漂流、攀岩、飞行、探险、蹦极等特殊项目的旅游经营活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

      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中介服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选择有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

      第二十二条对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餐馆、旅游厕所、旅游车(船)和旅游服务,实行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和定期复核管理;达到相应标准并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其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

      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旅游活动中的自费项目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由旅游者自愿选择。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制订与旅游组团、接团合同相符的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并按照计划提供服务。

      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发放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服务质量评议表,并书面告知旅游者相关投诉举报方式、举报电话及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接待旅游团队,应当对旅游者进行民族宗教、公共卫生、文物保护、环境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知识的宣传。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旅游接待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停车场、免费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等配套服务设施。

      未建设前款规定的配套服务设施,或者配套服务设施未经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旅游景区不得开放营业。

      第二十七条旅游景区内摊点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游览;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共卫生管理规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保证完好有效,保持旅游景区环境清洁卫生。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二十九条旅游景区提高门票价格时,其经营者应当听取有管理权限的旅游管理部门和群众代表、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提高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在执行前90日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景区门票价格。

      第三十条导游人员应当在旅行社从业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注册,从事导游活动应当由旅行社委派并持旅行社派团单,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应当取得导游资格证,禁止无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人员的,应当与该导游所在导游服务公司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并承担聘用期间该导游人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聘用合同应当载明服务的团队名称、行程安排、聘用期限和服务报酬等内容。

      旅行社不得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等。

      第三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一)给予导游或者旅游客运汽车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回扣;

      (二)开设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三)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供服务;

      (四)制作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五)向旅游者提供含有损害民族尊严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六)因相互之间的经济纠纷或者其他纠纷而终止旅游活动或者滞留旅游者;

      (七)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八)向旅游经营者索取或者收受回扣;

      (九)歧视、刁难、侮辱、谩骂旅游者;

      (十)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十一)炒卖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

      (十二)其他违法经营的行为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协调旅游管理、*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开展旅游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解决旅游安全问题。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旅*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检查、落实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旅游安全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向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报告。

      第三十五条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客运索道等特殊游览项目的,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定期检测。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转,并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的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车,应当选择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单位、驾驶人员和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

      旅行社租用客运汽车,应当签订书面旅游运输合同,书面合同应当包括安全运输的内容。

      旅游客车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驾驶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驾驶教育和考评。

      第三十八条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接待需要,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志;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游览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护救援机制。

      第三十九条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规定,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旅游景区达到或者接近游客流量控制标准时,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旅游者,及时进行疏导,并实行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

      第四十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景区设置的安全警示和其他旅游安全规则,听从导游人员和旅游景区工作人员的安全提示。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篇(扩展2)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篇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日常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服务,协助人民*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及相关部门应当对公众进行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省人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合理划分监测区域,建立健全专业监测网点,完善应急监测预警体系。

      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台,发布预警信息。

      三、四级预警信息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或者其授权的省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省人民*授权的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的,应当同时报省人民*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布的三、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二级以上趋势的,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或者其授权的省有关部门,并由其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必要时,省人民*或者其授权的省有关部门可以发布各级别的预警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通信、广播电视、报社、网站等单位的预警信息传输通道,完善气象、洪涝、干旱、地震、地质灾害等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偏远、高风险地区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建设。

      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发布,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第三十四条 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影响范围、造成的损失和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上一级人民*报告。调查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恢复与重建工作的领导,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科学制定并实施恢复与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恢复与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保证其规范使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因应对突发事件采取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国家没有规定的,省人民*应当制定补偿办法。

      第四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受灾人员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安置工作。

      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方便受灾人员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受灾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督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保险理赔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档案管理制度,对应对工作的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案例库。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篇(扩展3)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菁选5篇)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制定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自治区相关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及有关部门参照自治区制定应急预案的做法,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大型活动主办者,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改、完善,保障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级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县(市、区)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做好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和应急预案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将各类应急预案纳入应急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决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和组织大型活动前,应当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专业监测机构、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本地城市人口密度、城市规模、气候条件、突发事件危害种类和特点等应急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当储备必需的生活物资,便于应急需求。

      各级人民*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公园、公共人防工程、学校操场等场所应急疏散人员。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标识和避难场所导引路线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交通、林业、卫生、通讯、电力、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职工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

      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条 鼓励、扶持民间社会团体组织成立应急服务和成年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普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做好各类应急物资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储备、更新、调配、供应,并建立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体系。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连接各地区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应急*台系统,形成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

      综合应急*台系统应当承担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综合研判、监测监控、预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事后评估等功能。

      综合应急*台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和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与突发事件保险有关的保险产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利用综合应急*台,建立连接*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以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应急信息报送网络,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七条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人民*报告;

      (二)县(市、区)人民*有关部门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县(市、区)人民*向设区的市人民*报告,同时向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和相关县人民*通报;

      (四)设区的市人民*有关部门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设区的市人民*向自治区人民*报告,同时向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通报;

      (六)自治区人民*获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向*报告,必要时通报相关地区省级人民*。

      各级人民*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应当在一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设区的市和自治区人民*。

      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的人民*应当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突发事件信息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确定的新闻发言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客观、准确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执行人民*的决定、命令,服从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五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依照下列规定指挥处置: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跨多个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发生地人民*应急委员会应当迅速先行依法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发生较大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自治区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应急委员会作好配合、协助工作。

      (三)发生一般的突发事件,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区)人民*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设区的市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处置,发生地县级人民*应急委员会应当先期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统一指挥处置的人民*应急委员会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有关部门、单位、公民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长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发生危害*和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和暴力恐怖行为等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地*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八条 负责统一指挥处置的人民*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研判,根据事态发展趋势,适时提升或者降低处置级别。如果有事实表明突发事件可能扩大或者本级*难以控制应对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由上一级人民*应急委员会或者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处置,或者实施救援、增援。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法先行征用,事后应当及时补办手续。

      第四十条 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铁路、公路、航空部门应当优先运输救援人员、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等。

      配备由自治区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应急标识的应急指挥车辆和应急救援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并优先通行。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识。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4

      第四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做好下列善后和恢复、重建工作:

      (一)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逐级向上级人民*报告;

      (二)组织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三)受害人员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予以安置,并做好生活保障工作;

      (四)及时返还被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五)帮扶、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受害人员;

      (六)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和工作计划,落实恢复重建资金、物资;

      (七)开展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

      (八)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报告;

      (九)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十)其他应当开展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可以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的支持。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5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和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及其标识,或者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标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上级人民*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的;

      (六)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期间,不实行值班或者值班时擅离职守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工作经费、物资的;

      (八)突发事件发生后歪曲、掩盖事实,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对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专职从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或者专业监测工作的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突发事件应对延误、事态扩大等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篇(扩展4)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心得体会5篇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心得体会1

      在过去的这两个星期里,我有幸参加了xxx第三期公共应急管理培训班。在培训过程中,我通过认真学习、深入思考,踊跃参加班级和小组讨论,交流各单位成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努力提高自己在应急管理方面的思想认识和理论水*,感到收获很大,体会很多。下面我非常荣幸作为第二组的代表跟大家分享一下本次培训期间的收获和感想。

      一、本次培训班的总体感受。

      回顾近两个星期的学习生活,我深切地感受到这次学习,涵盖的知识面丰富,触及和探讨的问题深刻,思考和分析公共应急管理的观念先进、视野开阔、思路清晰,对指导我日后工作的帮助大、针对性强。具体来说,本次培训班给我以下几点感受:

      一是组织安排细。这次培训班充分体现了市委市*对公共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视,行政学院以及清华大学的各位老师对培训班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对课程设置安排以及参训人员的吃、住等各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做到了精心安排,周密组织,为我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临时组成的班委也切实负起了管理、组织、协调、服务等职责,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们学员间的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台。

      二是培训规格高。本次培训班在东莞行政学院集中学习的基础上,还安排了前往国家最高学府清华大学进行集中培训,授课老师都是高等学府、国家部委的一批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以及对本领域工作有深入研究的市应急办、*局、地震局、卫生局领导,他们的授课凝聚着大量的知识的`结晶,其深入浅出的讲解,迅速有效地传递着最新和最具实践经验的应急管理信息,他们的授课让我感到受益匪浅。

      三是学习内容精。我觉得本次培训切实做到了“缺什么、训什么”的原则对课程进行了合理安排,整个培训,既有基础理论辅导,又有业务知识指导,从理论到实践,从宏观到微观,既有思想高度,又有理论深度,实践性很强,对于我以后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实效性,为日后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是教学计划实。整个培训过程,计划周密,落实到位。在半个月的时间里,安排了涉及应急管理各项内容、各个环节的13个专题,也有既有集中授课、也有实地考察,整个培训班安排紧凑,让我有尽管学习培训时间短,却胜读十年书的感觉。

      二、本次培训班的收获。

      通过这次系统化的学习和培训,全面提升了我的应急管理知识层次,对提高理论水*、澄清模糊观念、增强业务能力、找准工作定位,都有很大帮助!本次培训班的收获,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认清了形势,提高了认识。此次学习中老师所讲授的内容都紧贴国内外和我市当前最新的应急管理的形势和研究内容。张勇军处长的“xxx应急管理工作总结和思考”,王学敏老师的“当前东莞社会管理的突出问题和对策”、王振耀司长的“*自然灾害形势与国际应急管理体制”、等多个专题教授,进一步加深了我对应急管理的发展形势的认识,对当前应急管理所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清楚了自身肩负的使命及责任,责任感和使命感得到进一步增强。同时,通过本次学习,看到了许多自己和本单位本单位和本人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以前没有认识到的问题和不足,从而为自己以后工作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二是增长了见识,拓宽了思路。本次培训授课的老师都来自国内知名大学的专家学者和应急管理的相关部门领导,他们的理论水*高,实践经验丰富,教授的各个专题,观点鲜明,内容生动,论述清晰,启发性强。一个个生动的案例,一番番激烈的讨论,一位位老师精彩的讲述循序渐进的启发了我的思维,使我不断地思考、提高,全面加深对我国应急管理领域的研究方向、当前应急管理的热点问题等方面的了解,对今后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实施科学管理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也使我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技巧进一步丰富、观察问题的视野进一步开阔。特别是组织我们参观了国家地震应急救援训练基地,让我们近距离了解了国家应急管理的具体实践和做法,进一步丰富了我们的应急管理理念和工作思路。

      三是掌握了知识,提高了能力。由于我对应急管理工作接触时间短,应急管理知识基础不扎实,经验较为缺乏,本次培训班为我提供了一次系统的学习机会,让我全面地掌握到应急管理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对应急管理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和领会。如黎雪琴副局长讲授的“我市*情况介绍”、王郅强教授讲授的“社会群体突发事件应急与危机管理”以及傅思明教授讲授的“突发事件应对与危机管理”让我有效掌握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原则、方法和步骤;刘铁民院长讲授的.“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让我了解到应急预案的重要性及编制原则;史安斌教授讲授的“危机传播与媒体关系管理”和张巧莉主任讲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让我懂得了应对媒体的原则、技巧和途径;于安教授讲授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讲座”让我明晰了应对突发事件时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培训,我的应急管理的知识结构得到了丰富,理论修养得到了增强,业务水*和工作能力得到了提高。

      四是促进了交流,加深了认识。这次培训组织我们到了清华大学进行了集中培训,让我们来自各个镇街的各位学员相聚一起同学习、同生活,让我们加深了解,增进友谊。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学习的机会,让我们互相交流工作的经验和体会,了解各镇街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取长补短,共同促进。

      可以说这次培训班的学习,给了我莫大的帮助,不仅把我引进了应急管理知识殿堂的大门,让我提高了应急管理思想认识,掌握了一些应急管理工作方法,有效提高了自己的应急管理业务素质;而且使我的应急管理理论水*和理念有了较大提高,更清晰地认识到了自己存在的许多问题和不足,知道了努力提高自己的方向,我将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努力积极学习,不断总结提高,坚持用理论指导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重点提高自己解决复杂矛盾、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把自己尽快培养锻炼成为一名具备丰富应急管理知识和应急管理技能的干部。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心得体会2

      此次演练让全体师生了解了防震、疏散等应急避险知识,教师沉着镇定、恪尽职守,各位同学临危不惧、同心协力,师生同舟共济、众志成城,因此演练十分成功。通过观摩演练,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演练组织到位

      领导高度重视是演练成功的保障。本次应急疏散演练,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演练领导组,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安全演练方案》,设立了指挥部,明确了工作人员分工及职责,并在演练前详细向师生讲解预案内容,让师生熟悉演练程序。

      二、筹划缜密,演练预案安全可行

      在方案中就演练的时间、路线、内容、对象都作了具体的说明。对这次演练的具体操作程序、疏散要求与注意事项作了——讲解。为了确保演练活动按方案顺利进行,进一步明确疏散集合地点、疏散顺序和注意事项。要求班主任教育学生,听到警报后,全校师生必须服从指挥,听从命令,立即迅速、安全进行疏散,不能再收拾物品;不得拥挤、推搡,排好队有秩序地下楼,不得重返教室,更不得喧哗、开玩笑;如发现有人摔倒,应立即将其扶起,帮助一起逃离危险地。要求各司其职,到达规定的位置,完成各自的任务。

      三、井然有序,演练效果良好

      总指挥通过广播下达命令,在场教师指导学生有秩序地迅速避震及疏散。到达目的地,各班主任马上清点人数,向分管校长汇报。演练指挥小组坐阵统筹,驾驭全局。这次活动全部学生从教室撤离到操场只用了3分钟,演练按预案进行,整个演练过程既紧张、激烈,又有条不紊。提高了我校实际应对和处置实发安全事件的能力,更进一步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增进师生之间的患难真情,真正掌握在危险中迅速逃生、自救、互救的基本方法,提高抵御和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整个演练活动达到了预期目标。

      四、本次演练贴近真实,但与实战还有一定差距

      演练中有的同学嘻嘻哈哈不够严肃:撤离教室时各楼层没有分楼层、按规定的延时撤离,所以人员比较集中,相当拥挤,容易发生挤倒、踩踏等事故。

      总之,在这次的防震、疏散演练中,我校的师生都增强了这方面的认识。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心得体会3

      公共突发事件具有较强的危害性、突发性、紧迫性、不确定性和双重性。虽然来得突然、猛烈,影响面大,伤害力强,但如果我们及早谋划,及早预防,处理得当,就能变被动为主动,将公共群体性突发事件转变为一般事件,甚至不发生事件。通过9月19日参加县委中心组(扩大)学习,听了省委党校社会学教研部柏骏教授的讲课,对公共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不确定性和双重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较好地掌握了预防和解决突发事件以及加强危机管理的方式方法。

      一、采取“攻心”战术,坚持经常性思想教育

      当前,我国正处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向以市场经济为主的社会、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单一社会向多元社会、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转型期,社会结构失衡,利益群体多元化,阶层利益进一步分化,部分群众心理失衡,存在着吃着肉还骂娘的不满情绪。针对这些现象,作为我们党员领导干部,在做群众工作时,始终要坚持正面引导,充分发挥政治工作优势,加强对群众经常性思想教育。采取集中上大课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等形式进行。通过大量的灌输,解决群众的攀比心理,使他们保持思想上的稳定。

      二、走出强制打压误区,真情为群众服务

      纵观《孟连事件》的全过程,起因并不复杂,但由于地方*部门处理出现偏差,导致事件愈演愈烈,最终酿成群众死亡2人,*干警多人受伤的大范围暴力冲突。孟连事件,除留给我们震惊和警醒外,还留给我们许多思考。我们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转变思想,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不能认为现在有些群众素质低下,对自身利益要求过分,因此在处理具体问题时,采取简单、生硬的办法或采用“高压政策”。这种错误的做法,往往会使矛盾激化,酿成大面积冲突。我们是党和人民培养起来的干部,手中掌握了党和人民赋予的一定权力,对待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换位思考,积极维护,及时正确进行处理。对少数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我们要加强教育疏导,不厌其烦的向群众进行解释,直至他们的情绪恢复稳定。

      三、建立信息预警机制,加强安全防范

      公共突发事件,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建立社会信息预警机制,构建信息*台,对于防范公共突发事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村(居)、社区、片警和各个部门掌握的辖区民情,在*台中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准确的对事情发展趋势、等级作出判断,依据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面对面做群众工作,由新闻发言人现场答复群众提出的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当时,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之中,为建设*安泗阳、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自己更大的努力。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心得体会4

      学校安全重于泰山,关系千家万户,事关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只有树立预警意识,才能防患于未然。在管理过程中,必须狠抓落实,注重细节,防范一时不让,排查不留死角,整治毫不手软,机制常抓不懈。通过学习《学校安全突发事件的预案制订与处理》,谈几点自己的感想。

      一、加强安全管理,从严管理、落实责任,做到防患于未然

      学校安全问题己成为当前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全社会共同关心的热点话题,把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工作中的首位,成为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初,学校日常工作的重点是要通过广播、班报、上好开学初安全教育第一课等宣传教育,使广大师生增强安全意识,经常学习安全知识,逐步提高自护应急的能力在开学初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定期对学校的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

      将安全工作抓实,抓牢在开学初、放假前,新生入校后,我们学校都有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要以对学生极端负责的态度,对学校安全工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成长涉及到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全工作决不能掉以轻心,决不能麻痹与松懈,学校安全工作必须重视再重视、尽心再尽心,必从严管理、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集中抓,学校教职员工人人参与的安全工作体系,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各个工作环节中去。

      二、加强家校合作、明确各自责任,让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现在我们的中小学生大部分是独生子女,在家受到家长的宠爱,比较任性并且唯我独尊,而我们的家长认为一旦将学生送入学校,学生的安全就成了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几乎家长就和学生安全没有什么瓜葛了,而中小学生正处于身心还为成熟的阶段,有时缺乏一些必要的安全知识,出于逞能、好强等心理弱点造成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这给我们的学校和家长都是一笔重要财富的损失。

      所以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我们,不但在自己给孩子讲好一些安全知识的同时,还要督促我们的家长也要给孩子负起安全的责任,让他们知道孩子是学校的安全关注体,更是家庭的安全关注体,时刻提醒家长高度重视孩子们的生命安全,进一步明晰未*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外出期间的管理责任,切实落实好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责任,并恳请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对学生的防溺水、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教育,教给他们防雷击、电击、火灾等方面的自救知识,我们也将学校的作息时间告知了学生家长。

      以方便家长们更好地监管自己的孩子,如果我们家校合作,让教师和家长各自明确自己的责任,让我们共同意识到这个孩子是我们共同关注的对象,这样我们定会在安全工作上有个好的收获,并要求家长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与老师、学校共同创造最佳的学习生活环境,让孩子在今天快活地成长,让孩子在明天快乐地飞翔。

      三、加大宣传,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自救能力

      当前学生的安全,已引起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已成为学校、家长及社会的当务大事,各年段要利用*时间,再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各班级要利用班会活动开展以安全为主题的教育活动,特别要从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方面入手,同时还要利用板报、标语宣传安全的重要性,增强师生防范意识,营造校园安全环境。

      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有效预防校园周边和校内暴力、伤害事件的发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发生,教师要关注学生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对校园周边发生的及学生中间发生的各种暴力欺负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对心理上出现的问题要给予更多的关爱、积极疏导化解,要重点关注单亲家庭子女、农民工子女、留守子女以及有缺点错误的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各学校可通过上好堂富有成效的法制教育课、举办一场富有特色的校园法制教育活动等,把法制教育落到实处,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沟通桥。

      关注青少年学生在家庭和社区的具体表现,使法制教育效果得到延伸和巩固,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要提高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发现苗头性问题,预防校园周边及校内暴力犯罪事件的发生,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要对全体教职员工全面进行安全责任心教育,增强全体教职员工的责任心和责任感。学校在开学初应该都要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重点加强对学生进行集体活动安全、游泳安全、防火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安全工作教育,特别对学生进行一些应急事件逃生自救教育及演练,比如地震、火灾等,全面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学生自助自救能力。

      安全无小事,重在抓落实,常抓是保证,预防最重要。我们要力争做到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让安全意识、安全责任深入人心。一个学校,肩负着千钧重担,如何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配合学校安全文化建设,让学校满意,让学生满意,让家长满意,更让社会满意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更是责任重大,容不得半点疏漏和大意,务必把工作抓实做细,确保万无一失。

      “*安就是美丽,*安就是长寿,*安就是财富,*安就是智慧”,生命不保,何谈教育,生命不在,何谈生活!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必须做到长期的警钟长鸣,这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并做好这一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工作。学校安全文化建设更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还需要作艰苦的努力方能实现。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心得体会5

      在两天的“添翼工程”紧急救护培训中,我们懂得了生命的脆弱和宝贵,明白了掌握一定的紧急救护知识在关键时刻尤为重要。济南红十字会给予了我们这个机会,使我们了解基本的救护知识和技能,在关键时刻能够自救以及给他人提供帮助,奉献爱心。

      随着现代化社会的高速运转、高科技的日新月异,人类危重急症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各种自然灾害面前,人类显得渺小无力。车水马龙快节奏的城市里,意想不到的突发事件随时袭击着人们脆弱的生命。这都意味着向广大民众普及现代救护知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天主要是理论学习,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课件的内容,我才明白原来最基本的紧急电话的拨打也是大有讲究的:临危不乱,口齿清晰,采取“你问我答”的交流方式等等。之后又讲到生活中常见意外伤害的处理,各种简单实用的处理方法着实吸引着我们的眼球。一节课过后我感觉收获了很多,像烧烫伤、酒精中毒、食物阻噎气道的简单处理,都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若处理不慎,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作为班里的生活委员,掌握一定的急救技能,常备一些急救用的物品,相信这样一定能为同学们的生活上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努力关心集体中每一位成员的生活。

      第二天便开始实习演练,检验我们前一天理论学习的效果,让我们把书本上的理论落实在实际生活上。*日里不常接触的高大上的心肺复苏术也得到了练习。和人体模型做CPR,便是我们的考试内容之一。指导老师在一旁仔细的看着同学们的操作,规范每一步的`细节动作。像反转*、打开气道、心脏按压等重要步骤,必须一个动作都到位,按压的力度与深度,手指叠放的方式,动作达到标准才有最佳的效果。

      纱布、三角巾、绷带……这些极简的装备却是多功能套装,包扎必备,课程结束的时候便留给我们作纪念了。结课最后的开卷笔试,为添翼工程的培训画下完美的一笔。

      仅仅两天不到了课程培训时间虽短,但学到的内容能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巨大的帮助,生命是人类最宝贵也是最脆弱的一笔财富,我们要学会守护它。培训结束后,我对*红十字会充满了向往,希望以后有机会成为其中的一员,在关键时刻通过自己的努力,给他人提供帮助,奉献爱心!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篇(扩展5)

    ——宁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3篇

    宁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以及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医学美容等医疗机构。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宁编制外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编制内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必须向当地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

      第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核准。停业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副本。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县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按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评审不合格;

      (四)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宁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3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和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按照国家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评审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其职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非国家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篇(扩展6)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3篇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属地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督控制体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同级人民*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级人民*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群众监督职责,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开设公益性安全生产宣传专题栏目等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定期向社会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

      旗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等相关情况的数据库和综合安全信息网络。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上级人民*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旗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项目的研究创新和推广应用,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等。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工作质量标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推广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完善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重大危险源、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必要投入。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教育和培训经费,保证计划的完成;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对新进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危险性较大的岗位和行业不得少于四十八学时;对调换工种或者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以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存在爆炸、中毒、高处坠落、易发事故等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划分危险等级,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制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二)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大型公共垃圾堆放场及其他具有危险、危害因素的单位;

      (三)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向职工*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厂房、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保证出租的厂房、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查验承租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并书面告知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状况;

      (三)对同一区域多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四)发现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承租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对承租的厂房、场所装修和设备安装,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不得破坏建筑结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出租方可以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厂房、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矿业采掘、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生产或者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下列区域建设居民住宅、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二)矿山塌陷危及的区域;

      (三)矿山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危及区域;

      (四)输油、燃气管线和电力输配线路安全距离内。

      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群众监督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施工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状况;

      (四)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五)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

      (六)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培训情况;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

      (九)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十)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使用情况;

      (十二)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的制造、安装和使用情况;

      (十三)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十四)职业健康危害的防治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事故隐患,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告知。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四章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

      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第三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伤亡程度、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告当地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和教育有关人员,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向当地人民*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接到重特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接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迅速组织抢救的;

      (二)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擅自改变或者拒绝、拖延执行事故处理决定的,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特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的;

      (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计未经审查进行施工或者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没有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和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二)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篇(扩展7)

    ——应对突发事件的心得体会 (菁选3篇)

    应对突发事件的心得体会1

      关仪《纲要》中,游戏的主要精神的第3点;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之中,提出“善于发现幼儿感兴趣的事物、游戏和偶发事件中所隐含的教育价值,把握时机,积极引导”

      我们在幼儿的一日生活中遇到了这样的突发事件会怎样处理呢?我想每个老师包括我自己都要会谴责做错事的孩子,教育孩子应该怎样怎样做?我们可否利用这个时机,让幼儿学到知识,懂得更多的道理呢!

      在一次户外游戏时,一个幼儿推倒了另外一个幼儿并且流了好多的鼻血,象这种情况,老师先要帮流鼻血的孩子止血,然后请所有的幼儿到达安全的地方,静下心来,让幼儿好好说一说,在遇到这种情况后,老师是怎样帮助流鼻血的孩子止血的?我们应该怎样才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幼儿在无形当中,就学到了怎样处理流鼻血,以后会怎样做才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在事后,教师要单独找做错事的孩子,让他自己反思,以后不要发生这样的事情了!这样对这个孩子来说也是一种尊重。

      因此,在幼儿的一日生活中的点点滴滴都可以是我们教育孩子的良好时机。所以说,关注幼儿的生活,在生活和游戏中教育幼儿,这便更能贴近幼儿的经验,可以抓住生活、游戏和偶发事件中的许多隐含的教育价值

    应对突发事件的心得体会2

      为了加*生应急专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医疗卫生应急意识和常识,深入贯彻和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从而达到提早预防、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目的,我院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应急相关培训作为日常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展开讨。

      一、演练实践培训

      为充分应对各种突如其来的公共卫生事件,切实提高应急队伍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我院加强了对应急实践演练培训,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先后组织开展了传染病爆发流行应急演练、突发大型车祸抢救演练等一系列实践培训,检验并提高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丰富了实战经验。

      二、应急知识培训

      为了熟悉各类应急相关知识,根据卫生应急人员的组成特点和岗位职责要求,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了急救知识、传染病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处置、医院各项应急预案与处置流程等知识进行了集中培训,使各类卫生应急管理人

      员、卫生应急处置人员增强了应急管理、公共安全知识的掌握、卫生应急的组织协调处置能力,达到了卫生应急管理岗位的要求。

      三、应急下一步打算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进一步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加强与区级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确保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科学预防、及时处理。完善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锻炼卫生应急队伍,提高队伍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与卫生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联防联控,共同采取措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对突发事件的心得体会3

      2017年9月29日,参加黔西南州政法委组织的政法宣传与舆情引导能力提升培训,训期为一天。培训专家有贵州日报、贵州法制报、州政法委、州*局相关领导。现将一天的培训心得总结如下。

      一、新媒体发展带动政法工作前进。随着微信、微博的普及,基于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的新媒体,开启了信息传播的新时代。传统媒体占垄断地位的时代远去了,每个人都可以生产信息、传播信息,传递方式也更加方便和快捷。在新的传播格局下,政法工作人员需要转变观念、主动介入,学会使用、善于运用新媒体,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互联网成为社会舆论的集散地,互联网丰富了信息传播的手段和渠道,逐步成为公民参政议政、表达诉求的重要*台。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信息传播更加顺畅,为民众表达意愿和利益诉求、甚至参与决策制定提供了快捷的渠道,为公民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供了条件,也为更好地推动社会民主政治进展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民意直通车。

      二、新媒体对政法舆论助推作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以其匿名性与快速传播性极易成为谣言的“助推器”和“放大器”。畅通的言论通道与开放型舆论环境给人们交流思想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一些蔓延于网络的“政法舆论”,有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很大,从而加剧了群众的盲从与冲动,也使网络冲突与网络暴力现象日益突出。“网络暴力”在未来将会长期存在。

      三、政法工作人员要提高甄别舆论能力。有效利用新媒体的传播渠道首先要提高使用者的新媒体素养,了解新媒体应用的相关知识,学会利用新媒体快速、便捷、海量的特性搜索信息,了解舆情。同时,要善于利用新媒体参与社会,解读舆论中深层次意义,利用新媒体参与舆论表达,进行舆论引导。此外,要在尊重网络民意的同时,提高对网络民意的甄别能力。既不能阻碍新媒体舆论的传播渠道,又要防止被网络民意所挟持。

      通过一天的培训,提高了我对“新媒介”素养和技能的认识,适应新的媒介环境和社会关系变化应该掌握的新的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还要学习沟通技巧,学会和媒体打交道,在突发事件应对、与媒体沟通等方面,善于利用新媒体“发声”,树立政法工作人员诚信、亲民、高效、廉洁等良好形象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篇(扩展8)

    ——宁夏*自治区房屋出租合同书范本 (菁华1篇)

    宁夏*自治区房屋出租合同书范本1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宁夏*自治区经济管理合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地址、结构、间数、面积、房屋质量及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年零月,出租方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期限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时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于冲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其他约定: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解除。

    1、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方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3、承租人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4、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①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②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③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房屋的,负责赔偿违约金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务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3、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即使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4、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自然灾害等)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因防范不善,造成财务丢失毁坏的,出租方不承担责任。若因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毁坏的,房屋修缮费用由承租方支付。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只能在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良好总解决方式中选择约定其中的一种解决方式)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慢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篇(扩展9)

    ——宁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宁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1

      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的具体措施,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引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作用,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协助*研究确定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制定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规划、计划,联系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九条 各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社会科学人才库,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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