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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文件9篇

    时间:2022-10-05 14:05:03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文件9篇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文件 公司三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目录公司三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一、总体要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文件9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文件9篇

    篇一: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文件

    三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目录公司三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1一、总体要求................................... 3(一)指导思想 .............................. 3(二)主要目标 .............................. 4二、主要任务................................... 4(一)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 .......................... 4(二)

     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建立员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 .............................. 6(三)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绩效决定分配、收入能增能减的分配制度 .......................... 8三、实施步骤.................................. 11(一)

     动员部署阶段 ........................ 11(二)

     全面实施阶段 ........................ 11(三)

     总结验收阶段 ........................ 11四、工作要求.................................. 12(一)统一思想认识,凝聚改革共识 ........... 12(二)加强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环境 ........... 12

     (三)积极稳妥推进,确保生产经营正常 ....... 12(四)

     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改革到位 .......... 12

     为加快建立健全公司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公司运营活力和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建立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与市场机制体制全面接轨体制,根据《省国资委关于深化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国资委〔2020〕17 号)和《集团关于印发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集团〔2021〕281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保持做强做优做大的战略定力,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增强公司活力和竞争力为目标,补齐发展短板、提高发展质量、增强经济效益,持续提升管控水平,转型升级发展,坚持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尊重历史、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深入推进公司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公司制度相适应的劳动用工、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夯实的体制基础。

     (二)主要目标2021 年全面实施深化公司三项制度改革,2022 年基本完成改革,2023 年巩固实施成果。全面建立员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劳动用工和人事分配与市场进一步接轨,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高,公司的活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二、主要任务人才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力量。2021 年,我们要以三项制度改革为人才工作中心,优化用人机制,大力挖掘人才潜力,加快职业化队伍建设,实现员工与公司的共创共赢。(一)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按照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中层管理人员选聘、考核、奖惩、退出机制,加大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聘比例。坚持公司人员管理去“行政化”,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优化公司组织架构,依据公司战略定位和“十四五”规划方案需要,全面梳理公司管理流程,按照《公司法》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科学设置职能部室、管理岗位,减少管

     理层次,建立部门之间、产权主体之间责权明确、运转高效的现代化企业。按照精干、高效原则,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公司管理岗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机制,除应由法定和组织程序产生或更换的公司管理人员外,中层管理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任期制。结合发展需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选聘、择优录用,探索建立起合理的、高效的管理人员流动和岗位交流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评,公司将根据经营发展的目标和重点,以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考核为主,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指标体系,以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方式将定量指标分解落实到中层管理人员。建立考评档案,将考评结果与管理人员的晋升、薪酬和培训挂钩。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考评成绩优秀的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奖励,依据考评结果对未达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给予警示、处罚和解聘,形成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解聘人员按新竞聘岗位确定薪酬;未能竞聘到新岗位,按公司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相关规定处理。通过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干部能上能下机制。通过理清机关总部职责、弱化行政标签、拓宽员工职业发展通道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岗位体系设计、打破身份界限,建立高效务实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流程,发挥人才团队建设对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领航作用。岗位晋升体系上,充分尊重专业人才

     成长规律,探索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晋升渠道,构建“初学-有经验-技术骨干-技术主管-技术专家”的专业人才梯队,形成“管理人员、专业人员”两翼并重的双通道人才晋升体系。干部队伍建设上,从选拔任用、监督管理、考核评价维度,大胆起用真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及时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明确“能上”的依据和“能下”的标准,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二)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建立员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通过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建立起以契约式管理为核心、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机制,优化用工结构、规范用工形式,畅通进出渠道,形成正常流动机制,建立员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建立市场化用工机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和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畅通人才进入通道,把好选人入口关,依法自主、灵活地决定劳动用工。优化岗位体系建设,公司将按照因事设岗、按岗定责、精干高效的原则和总量科学、结构合理的要求,对标国内同行业先进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完善人员岗位配置,科学设置岗位、职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上岗条件,严格

     控制用工总量。依法规范劳动关系,2021 年底前,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进行梳理,通过续签、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方式,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员工正常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有序合理流动,形成正常流动机制。对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绩效考核连续不合格等情形,将依法合规做好解除劳动关系和安置等工作。建立员工竞争上岗机制,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对现有在岗员工实行竞聘上岗。依据岗位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内部下岗、淘汰制度,形成优用劣出的用工机制。对竞争上岗员工实行岗位动态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行内部淘汰,对不胜任工作、未能竞争到岗位的,公司对其进行转岗或转岗培训;对经过培训或转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将依法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大员工岗前培训。加强员工在岗、转岗培训,提高员工岗位素质,增强员工创新能力。鼓励员工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学历层次,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健全与晋职晋级、薪酬待遇相挂钩的培训激励机制。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2021 年底前,通过转岗、待岗培训、解除劳动合同、离岗内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等多种途径,基本完成富

     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公司有空缺岗位时,应优先安排富余人员上岗,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公司可依法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经济补偿。通过推进用工制度改革,健全员工能进能出机制。要从劳动合同、岗位体系管理出发,建立内部人力资源市场、探索人员交流互换机制,盘活人力资源存量,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要优化市场化用工机制,建立健全以公开、平等、择优为基础的市场化招聘制度,以定编、定岗、定责为基础的市场化岗位管理制度,以能力、实绩、贡献为基础的市场化人才评价制度,积极探索与公司发展相适宜的多元化、市场化用工模式。要畅通员工退出渠道,建立健全以试用期考核为基础,以绩效考核为核心,以劳动合同续签考核为辅助的全方位考核体系;要加大考核结果的运用,对违反劳动纪律、工作态度懈怠、业绩贡献不大、岗位胜任力较差等情况的员工给予降级、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用工机制。要强化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劳动管理的配套规章制度,规范奖惩办法,严肃劳动纪律。(三)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合理确定同公司竞争能力相适应的员工收入水平。规范公司内部分配行为,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逐步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价

     位与公司经济效益和个人绩效紧密挂钩的员工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体现岗位价值和业绩导向的员工薪酬体系,优化与岗位价值评估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结构,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调整公司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收入分配向公司核心科技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生产一线员工适当倾斜。人工成本管理,严格控制公司人工成本,使人工成本水平与公司发展战略和竞争力相适应。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改革工资总额确定方式,功能类、竞争类公司以经济效益为主,收入能升能降;公共服务类公司以社会效益为主,收入能高能低。合理设定薪酬结构,合理划分基本薪酬(基本工资)和绩效薪酬(绩效工资)的比例,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所占比例原则上应大于基本薪酬。基本薪酬体现工作年限、岗位责任、岗位技能、岗位强度、岗位环境等因素,并随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变适当调整;绩效薪酬体现个人业绩与所作贡献,与公司经营效益和个人考核结果紧密挂钩,上下浮动,合理确定收入分配差距。加大对关键人才的激励力度,积极探索符合专业人才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行业特点和员工的可承受程度,依法依规建立关键人才中长期激励机制;以实际贡

     献为评价标准,建立科技创新人才薪酬激励制度,根据科技创新人才承担的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程度,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建立健全公司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制度,对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一定的特殊津贴激励。运用市场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在公司内部分配上逐步引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按照集体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相关人员的工资水平,更好地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与公司收入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通过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健全收入能增能减机制。要树立起全面薪酬理念、强化人力成本管理。客观看待外在薪酬和内在薪酬的不同激励作用,合理设计外在薪酬与内在薪酬构成,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系统完备的全面薪酬体系。要继续加强对工资总额的动态管控,完善全口径人工成本管控体系,建立人工成本分析和监督预警分析机制,逐步健全工资总额与公司效益、劳动生产率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树立“以能力为基础、以实绩为支撑、以贡献为导向”的薪酬支付导向,逐步弱化学历、证书等与薪酬待遇的关联性;坚持向一线倾斜、向关键人员倾斜的原则,建立薪酬牵引机制,不断提高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联动性,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切实实现工资能增能减目标。

     三、实施步骤公司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一)动员部署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21 年上半年),公司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深化三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积极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和解释疑惑工作,完成本公司关于行业特点、人员规模、发展阶段、管理现状等情况的摸底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进行论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上报集团批复后实施。(二)全面实施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21 年下半年),公司依据实施方案进行三项制度改革,并及时总结、报送公司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三)总结验收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22 年-2023 年)公司对改革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上报集团。在巩固既有的改革成果上,总结实施经验、教训。

     四、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凝聚改革共识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是新一轮公司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公司改革与发展,公司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公司三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改革共识,支持改革、促进改革。公司是三项制度改革的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改革到位,按时完成任务。(二)加强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环境三项制度改革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公司要充分发挥公司党组织、工会等组织的作用,要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引导员工切实转变观念,提高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广大员工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三)积极稳妥推进,确保生产经营正常三项制度改革,涉及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调整、优化,既要做到统筹协调,稳妥推进,做好改革风险评估和管控,又要确保员工队伍基本稳定和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四)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改革到位公司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

     定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篇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文件

    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集(2010 年 3 月版)

     1991 年......................................................................................................15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91 号, 1991 年 11 月 16 日发布)...................................................................................................................15 1992 年 .....................................................................................................2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资办发<1 9 9 2 >3 6 号, 1992年 7 月 18 日起施行)

     …………………………………………………23 1993 年…………………………………………………………………45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国资法规发 [1 9 9 3 ]6 8 号, 1993 年 12 月 21 日起施行)

     ………………………………45 1994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体改委发布 1994 年 11 月 3 日起施行)…………………………………57 1995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国资产发〔1 9 9 5 〕 5 4 号, 1995年 1 月 1 日起施行)……………………………………………………62 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3 1 号发,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49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 9 9 5 〕 5 4 号, 1995年5月12日发布)

     ………153 1996 年………………………………………………………………156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 9 2 号

     令, 1996 年 9 月 11 日起施行)

     ………………………………………156

     1997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8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 〔1 9 97 〕 外经贸计财发第5 0 1 号,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试行, 适用于外贸企业)

     ………………………………………………………………168 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表制度( (国资统发〔1 9 9 7 〕 1 8 号)

     1997年 10 月 8 日起施行)…………………………………………………177

     1998 年....................................................................................................193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2 号自 1998 年 2 月 12日起施行)

     ……………………………………………………………193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97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1998 年 3 月 5 日起施行)

     ……………………………………………204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家工商局发布, 1998 年 5 月 28 日发布)

     ………………………………………211

     1999 年....................................................................................................134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

     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 9 9 9 〕 8 9 号), 1999年 2 月 11 日起施行)

     ………………………………………………134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中办发〔1 9 9 9 〕 2 0 号)(1999 年 5 月 24 日起实行)

     …………219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2日发布)

     …………………………………………………………………………222 境 外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1999 年 9 月27 日 起 施行)

     …………………233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 年 11 月 25 日起实行)

     …………………………………242

     2000 年 ...................................................................................................245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 00 0 ] 2 0 0 号,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45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 2 号)

     …250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 0 0 0 ] 1 16 号, 2000年4月6日起施行)

     …………………………………254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财企[2001]325号, 2000年4月27日发布)

     ………………………………266

      2001 年 ...................................................................................................276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 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

     ……………………………………………………2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1]28 号, 2001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

     ……………28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2001 年 9 月 30 日发布)

     ……………………285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25日发布)

     ……………………………………………………………………28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 102 号)

     2001年 12 月 31 日发布……………………………………………………295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 年 12 月 31 日 , 财政部……………………………………………………………………………………299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企[2001] 801 号)

     200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289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 的通知(财企 [2001]803 号)

     200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29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 102 号)

     2001年 12 月 31 日发布……………………………………………………295

     2002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7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002 年 1 月 1 日实施................. 297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的通知(财企 [2002] 8 号)

     2002 年 1 月 14 日

     ………………………………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2年4月12日发布)

     ……………………………………303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002年8月27日起施行)

     ………………………………………………………304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2 年 9月 17 日发布)

     ………………………………………………………309 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 395 号)(2002 年 9 月 26 日起施行)

     ……………………………………………………………………3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1日发布)

     ……………………………………………………………………31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等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2002年11月18日发布)

     ……………………………………………………………………315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318 2003 年………………………………………………………………332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32 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 9号)

     ……………………………………………………………………336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3 年 2 月 17日发布)

     ………………………………………………………………340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 年 2 月 19 日 起实行)

     ……………………………………………………………………343 外国 投资者并购境内 企业暂行规定( 2003 年 4 月 12 日 起施行)

     ……………………………………………………………………34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17 日起施行)

     ……351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2003 年 5 月 22 日起实行)

      国资委、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 题的通知( 2003 年 7 月 4 日 发布)

     ……………………………………………………………………35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3 年 7 月 31 日发布)

     …………………………360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国土资发[2003]197号)(自2003年8月1日施行)

     …………………………………………36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2003 年 8 月 20 日发布)

     …………………………………………………………………370 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03] 133 号)

     2003 年 10 月 22 日…………………………………………373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 年 9 月 9 日起施行)

     ………………374 国 有 企业资 产 损 失 认 定 工 作 规 则 ( 2003 年 9 月 13 日 起 施行)

     ……………………………………………………………………38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3 年 9 月 18 日起施行)

     ……………………388 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 (2003年 10 月 20 日发布)

     …………………………………………………393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6〕 9 号)

     2003 年 10 月 22 日…………………………………39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的通知(2003年11月11日发布)

     ……………………………39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 2004 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2003 年 12 月 12 日发布)

     …………………………39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 年 12 月 16 日发布)

     …………………………………………401

     2004 年…………………………………………………………………405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40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 号,

     2004 年 1 月 19 日发布)

     ……………………………………………41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3 号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41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4] 176 号, 2004 年 2 月 6 日 发布)

     ……………………………………………………………………419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号 2004 年 2 月 12 日起施行)…………………………………………42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 号, 2004 年 2 月 23 日发布)

     ………42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 195 号, 2004年3 月 8日发布)………………………………………………………426 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 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

    篇三: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文件

    文档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 、 市政府 《 关 于加快推进全市国 有企业改制的决定 》 , 进一步加快全县企业改制步伐 , 使全

     县企业改制工作按目标 、 分步骤 、 高质量 、 按程序进行 ,

     全面完成改制任务 , 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 、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

     观 , 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 , 以"国退民进 ” 为改革

     方向 , 采取股份制改造 、 依法破产 、 资产重组等方式 , 加

     快国有资本退出 , 増加企业活力 , 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 。二 、

     目标任务到 2009 年 11 月底 , 全部完成全县企业改制工

     作 。三 、

     基本原则1 、

     坚持统一领导 , 整体推进的原则 。

     全县企业 改制工作在县推进企业改制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 粮

     体推进 。2 、

     坚持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原则 。坚持推进产权 主体多元化 , 将改制与企业的产权结构 、 组织结构 、 人员

     结构调整相结合 , 与企业资产重组相结合 , 淘汰劣势企业 ,

     做强优势企业 , 促进企业的发展 ,

     精品文档3 、 坚持按照程序 、 依法依规改制的原则 。

     企业改制

     要做到公开 、 公平 、 公正 , 要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 ,切

     实做到企业生产秩序稳定 , 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国有

     资产不 流失 。4, 竖持正确处理改革 、 发展 、 稳定三者关系的

     原则 。

     把改革的力度 , 发展的速度与企业 、 职工和社会的

     承受能力相结合 , 和谐推进改制 。四 、

     企业改制的范围本次企业改制的范围包括丝网集团 、 工业集团 、

     化工集团 、 安隆集团 、 安基集团 、 鬃尾集团 、 粮食集团 、

     商务局 、 物产公司 、 县社 、 外贸公司 、 农牧局 、 水务局 、

     中小企业局 、 交通局 、 电力局等各系统的全部国有集体企

     业 。五 、

     改制 形式 :坚持 “ 因企制宜 、 一企一策 、 分类推进 ”的指

     导方针 , 改制形式采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 、 股权多元化 、

     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 , 淘汰劣势企业 , 壮大优势企业 。六 、

     改制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1 、 前期准备阶段搞好调研 、 摸清家底 :召开 全县企业改制动员大

     会:搞好宣传发动 , 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班子及企业职工进一

     步提高认识 , 统_思想 , 增强推进企业改制的贵任感和紧

     精品文档迫感; 组织有关人员学习 、 培训 、参观 考察; 制定和完善改

     制政策 :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 各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改制规划 , 对所属企业进行分类排队 , 做出改制 详细安排布署 , 明确完成时间 、 任务和要求 。2 、

     全面实施阶段全县改制企业全面进入改制

     程序 , 严格按照建立企业改制筹委会 , 制定并报批企业改

     制规划方案 , 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 资产损失认定 , 资产

     评估 , 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 , 产权转让 , 期间专项审计和 补充评估 , 新公司设立 , 建立改制档案 , 检査验收的程序

     进行改制 。

     综合办公室工作组全部入驻企业 , 全程指导企 业改制工作 , 10 月底前 , 全县企业改制工作基本完成 。3,

     总结验收阶段按照改制总体要求组织验收 ,

     认真总结我县的改制工作 , 査找解决遗留问题 , 检査已改 制企业的规范运作情况 , 全面总结上报 。七 、 保障措施1 、 协调联动 , 合力攻坚 。

     推进全县企业改制工

     作不仅关系安平的经济发展 , 而且关系到全县的政治和谐

     和社会稳定 。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全县企

     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增强使命感 , 增加紧迫 感 , 牢固树立大局观念 、 整体意识 、 服务意识 , 全力支持 企业改制工作 , 做到各负其责 、 各尽其职 、 相互配合 。要

     结合作风建设年活动 ,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 形成打好企业

     精品文档改制攻坚战 “ 同台大合唱 ” 的局面 。2 、 创新思路 , 破解瓶颈 。

     按照充分利用和统一处置

     企业现有国有资产 , 适量补充政府可支配财政性资产的思

     路 , 加大政府对企业改制的资金支持力度 。

     要与全县 “ 城

     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相结合 , 与招商引资相结合 。通

     过国有企业土地由政府集中收储 , 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

     方式筹措改制资金 。

     在此基础上 , 制定优惠政策 , 加快改

     制企业退城进郊 、 退出黄金地段到一般地段的力度 , 盘活

     企业土地 , 提升土地资产价值 , 拓宽改制资金

     3 、规范运作 , 加强监管 。

     要认真做好企业改制的各项工作 , 把好 改制方案审批 、 清产核资 、 财务审计 、 产权界定 、 资产评

     估 、 现场交易 、 职工安置费用支付等关键环节;为保证职工

     利益 , 将未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间统一定为

     2009 年 11 月 , 并在此时间测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在改制资

     金管理和使用上 , 要明确专户储存 , 专款专用 , 严格审批 程序; 纪检 、 监察 、 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

     督 , 对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4, 有序推进 , 确保稳定 。

     要全力做好国企改制

     中的稳定工作 , 信访 、 劳动和社会保障 、 工会 、 财政 、 公

     安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处理改制工作中涉及的上访

     问题, 确保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5 、 加强宣传 , 营造氛围 。

     要加强改制工作的宣

     精品文档

     传和企业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 , 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参与改

     制 、 支持改制的积极性 , 形成加快推进企业改制的强大氛

     围 。6 、 健全组织 , 加强领导 。

     调整组建安平县推进企业

     改制指挥部 , 完善和充实改制工作的领导和办事机构 ,抽

     硬人 , 硬抽人 , 组织精干力量集中办公 。

     县工业局 、 中小

     企业局 、 商务局 、 物产公司 、 丝网集团 、 鬃尾集团 、 安隆

     集团 、 安基集团 、 县社 、 粮食集团等分别成立系统分指挥

     部 , 具体负责指导本系统的企业改制 。印发 < 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 》

     的通知穗府办 [ 2008130 号各区 、 县级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各部门 、 各直

     属机构 :< 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 》 己

     经市政府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执行中

     遇到问题 , 请径向市国资委反映 。二 ◦◦ 八年五月二十一曰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

     近年来 , 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 一

     批国有骨干企业迅速发展 , 国有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 , 国

     精品文档有经济实力不断壮大 , 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

     速发展 。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

     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进一步加大我

     市国有企业改制力度 , 确保改制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 根据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一 、

     基本原则坚持立足企业长远发展 , 从整体上提髙国有资

     产的质量和效益 。坚持公开 、 公平 、 公正 、 切实维护和保障各方

     的合法权益 ,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从实际出发 , 正确处理改革 、 发展 、稳定

     的关系 , 充分考虑企业 、 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二 、

     适用范围和改制形式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

     其所属全资 、 控股企业 。

     文化类企业按国家 、 省 、 市的有

     关规定 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可采取重组 、 联合 、 兼并 、 转让

     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形式 进行 。

     鼓励企业整体改制 , 通过 以国有存星资产吸引战略投资者增量投资的方式实施股份

     制改造 。三 、

     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审批改制方案的 制订 。

     精品文档国有企业改制 , 必须认真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 方案 ,

     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 , 也可由

     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 制订 ; 其中涉及改制企业管理

     层持股的 , 不得委托改制企业制订 。

     改制方案主要内容包

     括 :1.

     企业基本情况 。

     包括改制企业本部及其投资

     设立企业的名称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生产经营情况 、近 3 年财务情况及改制前或上年末的担保 、 资产抵押 、涉

     讼 、 或有收益等情况 。2.

     改制目标 、 思路和具体形式 。3.

     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

     股权设置 。

     包括作价依据和国有资本增减比

     例 , 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等 ,5.

     资产与债务处覽 。

     包括各类资产的处置和债

     权 、 债务落实情况等 。6.

     职工安置 。

     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

     意见 ; 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 、 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

     解除

     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和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社

     会保险关系 接续 ; 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社会保

     险费的处理办法 :

     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测算 :离退休人员管 理办法等 。7. 改制后的企业发展规划 。

     仍保留国有控股的

     精品文档企业 , 要制订改制后的企业发展规划 , 包括发展目标 、业

     务定位 、 法人治理结构 、 产品开发 、 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

     内部资源整合计划等 。8. 改制的操作程序 、 组织领导 、 时间安排 、 财

     务审计 、 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 , 以及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等 。改制方案的上报 。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或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

     规定权限报批 , 并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实

     施 。

     改制方案经批准后 , 若有重大改变或股权结构调整导

     致表决权发生重大变化的 , 应按规定重新报批 。

     改制方案报批应提供以下 材料 :1.

     改制方案 ;2.

     董事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有关改制决

     议 ;3.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 决议;4.

     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职工安置 方案 ;5.

     涉及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批复 意见;书;6. 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精品文档7. 相关材料的公示 情况 ;8. 改制方案审批单位要求的其他文件 。

     改制方案的审批 。1.

     市属企业改制保留国有控股的 , 由市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 报市政府备案 ;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 ,

     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

     重要的

     市属企业重组 、 合并 、 分立 、 解敗、 申请破产的 , 由市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 , 报市政府批准 。2.

     市属企业所属策要子企业改制 , 属于市属企

     业国有资本比例调整且涉及市属企业外部的 , 经市属企业

     审核同意后 , 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 :

     属于市属

     企业内部结构调整或不涉及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比例调整的 ,

     由市属企业审批 , 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市属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名单由市属企业按照

     属于其主营业务 、 具有一定规模 、 发展前景好的原则提出 ,

     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我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

     企业战略发展需要商定 , 并实施动态管理 。3.

     市属企业所属其他企业改制 , 由市属企业审

     批 。改制涉及相关事项的规定 。1. 企业改制涉及财政 、 劳动保障等事项的 , 须

     先报经市有关部门核准后再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

     精品文档批 ; 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

     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2.

     企业改制涉及市管千部调整 、 配备的 ,需征

     得市委组织部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党委的同意 , 并

     按市委 、 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3.

     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 , 应严格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h< 关于印发的通知 》 、 《 关 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

     通知 》 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4.

     企业改制涉及管理层持股的 , 应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 并事先征询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监察部门和工

     会的意见 。5.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 , 应严格

     控制管理层通过増资扩股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

     权 。

     通过公开招聘 、 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

     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 , 经批准对通过增 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 , 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

     股或相对控股数最 。

     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

     可以探索向管理层转让 。

     企业改制保留国有控股的 , 可按

     我市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及经营者薪酬管理的有关規定 ,对

     管理层给予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 。6.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 , 应通过产

     精品文档权交易市场 、 媒体等公开信息 , 择优选择投 资者 ; 情况特 殊的 , 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可通过向多个具

     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 、 选定投资

     者 。

     企业改制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 , 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 券法 》 等法律法规执行 。7. 企业改制涉及外国投资者并购的 , 同时执行

     《 关 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8. 按规定须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或批准

     的企业改制方案 , 在制订过程中 , 市属企业应及时做好与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工作 ,四 、 清产核资 、 财务审计 、 资产评估和资产处

     置企业改制必须按规定认真做好清产核资 、 财务

     审计 、 离任审计 、 资产评估 、 资产处覽和产权交易等工作 。凡没有纳入评估范围的各项资产不能作为改制

     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 。

     企业对资产评估结果应按内部审核

     规定严格进行审核 , 并报改制方案审批单位核准或备案 ,

     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 。

     评估减值至 零的资产应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照市场方式

     负责处理 。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 , 必须经土地确权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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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文件

    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60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资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 号)

     印发以来,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 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 审批不严格, 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 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一)

     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 改制后企业的资产、 业务、 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 技术改造等; 改制的具体形式; 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的债权、 债务落实情况; 职工安置方案; 改制的操作程序, 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

     等。

     (二)

     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 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下同)

     应认真审查, 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 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

     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 3 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 78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 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 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 投资者条件等信息, 择优选择投资者; 情况特殊的,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 选定投资者。

     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

     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

     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 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五)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 否则不得实施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 劳动保障等事项的, 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 (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 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 义务、 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 权限、 责任等制度。

     (七)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进场交易、 定价、 转让价款、 落实债权、 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

     立档案管理制度, 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二、 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一)

     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 核对和查实, 盘点实物、 核实账目, 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 各项对外投资、 账外资产的清查, 做好有关抵押、 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

     (二)

     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 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 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 2 年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三)

     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 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 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三、 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

     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 信誉及能力; 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 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 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二)

     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 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

     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 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 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 落实监管责任, 最大程

     度地减少损失。

     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 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

     (三)

     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 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 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 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 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 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 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

     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 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 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四)

     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 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7 号)

     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 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五)

     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 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六)

     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 采矿权有关事项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 《探矿权、 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2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 197 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04〕 262 号)

     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 采矿权的处置方式, 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 采矿权, 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 采矿权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 采矿权, 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 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

     (七)

     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 土地使用权、 探矿权、 采矿权、 特许经营权等资产, 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

     使用; 若需使用的, 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八)

     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 土地使用权、 探矿权、 采矿权、 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 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 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 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 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九)

     在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 离任审计、 资产评估、 落实债务、 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 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 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

     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 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 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

     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 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二)

     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 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 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 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其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 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三)

     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 总负债、 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结果, 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四)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 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对

     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 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

     使用。

     (五)

     企业改制时, 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 集资款、 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 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 失业、 医疗、 工伤、 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五、 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一)

     本意见所称“管理层” 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 本意见所称“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

     (二)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 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

     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凡通过公开招聘、 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 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 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的通知》(国统字〔2003〕 17 号)

     和原国家经贸委、 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 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 143 号)

     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三)

     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 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 选择中介机构, 以及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 离任审计、 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

     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 必须执行《贷款通则》 的有关规定, 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 质押、 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 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四)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 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

     股权:

     1. 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 故意转移、隐匿资产, 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 3. 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导致审计、 评估结果失真, 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 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 4. 违反有关规定, 参与制订改制方案、 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 选择中介机构, 以及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 离任审计、 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 5. 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五)

     涉及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改制方案, 必须对管理层成员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六)

     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 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

     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 通...

    篇五: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6 号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2003 年 11 月 30 日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 取得了显著成效 积累了宝贵经验。

     但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一)批准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 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 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

     任何人不得授意、 指使、 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四)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 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

     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五)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2

      (六)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 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七)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 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国有企业改制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九)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 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 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十)管理层收购。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 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 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二、严格监督追究责任

      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 要加大惩处力度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为加快建设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确保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由法制办会同国资委、 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有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监管制度 各地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三、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一)全面准确理解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战略方针坚持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

      3 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国有企业改制要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影响力和带动力。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通过重组改制、结构调整、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二)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各地区要防止和纠正不顾产权市场供求状况及其对价格形成的影响作用、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做法。防止和避免人为造成买方市场、低价处置和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

      (三)国有企业改制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企业的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实际出发把握好改制工作的力度和节奏。在国有企业改制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依法运作规范透明落实责任。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篇六: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文件

    XX 集团 国有企业改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企业改制行为,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进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本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69号)、《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集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含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境外子公司)(以XXXXXXXXXXXXXXXX文件

      XXXX〔20XX〕XX 号

     签发人:王某某

     下简称“所属企业”)。

     集团参股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相关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集团所属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有资产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具体形式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制、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单一股权公司改制为混合所有制公司等。

     第四条 企业改制应按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企业自行申请进行,改制方式可以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企业以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

     部分改制,是指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

     第五条 企业改制的主要办法,是指所属各级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兼并、收购股权、股权置换、资产重组、股份制改制等形式,将企业转变为国有全资公司(只有国有资本的有限公司)和股权多元化公司(包含国有资本、

     集体资本、个人资本的混合所有制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第六条 企业改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符合集团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为原则; (三)符合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业务能力,扩大市场品牌影响力; (四)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安排,保证改制工作扎实平稳推进,务求实效高效; (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七条 集团对所属企业改制实行科学设计,统筹部署,分级管理。

     第八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管单位或者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集团作为所属企业出资人,对所属企业改制进行审核审批;所属企业根据集团授权对出资企业的改制进行审核。

     第九条 资产管理部为企业改制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所属企业改制工作进行审核、形成审

     核意见报集团决策层批复。具体包括:

     (一)负责落实集团对所属企业改制的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 (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所属企业改制工作的审核,并形成综合意见报集团决策层审批; (三)指导监督所属企业改制中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推进集团层面要求的进行改制的集团各条线、各板块、各子公司改制工作; (五)负责对所属企业改制工作成效进行监督评价; (六)负责对改制中发现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部门管理职能履行审核职责,对改制企业的改制可行性报告及改制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改制企业对本单位企业改制的组织实施、后期管理工作负责。涉及管理层持股改制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企业改制要求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进行改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企业改制工作。

     各级企业决策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改制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书面决议。

     内部决策审批应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尚未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由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需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改制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的改制方案制订,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改制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改制的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的概述; (三)改制基本原则和思路; (四)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设置;

     (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安排及转变运营机制的主要举措; (六)引进非公有资本的条件要求、方式、定价办法; (七)职工安置方案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八)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 (九)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 (十)改革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 (十一)违反相关规定的追责措施; (十二)改革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

     第十七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第十八条 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款、账实等准确、一致。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

     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可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

     第二十条 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国有全资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未入账的非货币财产和存在产权纠纷的,应及时书面报告集团,界定为企业权属的非货币资产应视同己入账资产,纳入改制审计评估范围。

     第二十三条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通过市场平台引进投资者过程中,要注重

     保障各类社会资本平等参与权利,对拟参与方的条件要求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

     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第二十六条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第二十九条 企业改制涉及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第四章

     企业改制流程

     第三十条 企业改制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改制流程。改制企业应按相应改制方式履行相应改制流程。

     第三十一条 企业改制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一是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二是制订改制改革方案;三是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四是开展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五是筛选引进投资者;六是产权确认、认缴出资;七是办理相关注册登记;八是制定企业运营机制等。

     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企业改制改革的,履行企业相关投资管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改制企业应做好可行性研究,分析企业改制对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如涉及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应当制订相关解决方案。

     第三十三条 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财务状况、

     经营情况等; (二)企业改制的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三)职工安置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四)企业改制后的未来经营业绩、经营计划及发展规划; (五)可行性论证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四条 改制企业应按相关程序完成各项审核审批手续后,及时办理工商、土地、产权等变更事项。

     第三十五条 改制企业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各方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

     第五章

     企业改制的审核

     第三十六条 集团及所属企业根据审核权限对改制企业进行审核及批复。

     第三十七条 企业改制审核流程如下:

     (一)改制企业组织开展企业改制可行性研究,并根据需要取得会计、税务、法律、专业咨询机构等出具的意见书; (二)改制企业的改制方案需经本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汇审后,形成综合材料上报相关决策层; (三)改制企业的决策机构进行审核,形成内部决议;

     (四)改制企业将改制可行性报告、改制方案根据管理层级逐级上报上级管理企业; (五)各级管理企业依据管理层级,按审核要求及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上级企业对改制企业提交的以下内容及要点进行审核:

     (一)关于企业改制的请示及相关决策文件; (二)经审核批复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企业改制方案; (三)因政府或集团要求而进行的资产重组,需提供相关批复文件; (四)按需要取得的相关法律意见书等; (五)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六)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七)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备案表; (八)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章

     企业改制的批复

     第三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制,二级产业公司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由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批准。

     集团主导的二级产业公司之间的企业改制事项由集团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批准或者出具意见。

     第四十条 二级产业公司所属各级子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二级产业公司进行审批,报集团备案;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的,应逐级上报由集团审批。

     第四十一条 各分公司对管辖范围内农(牧)场有限公司等企业的企业改制按照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审议后出具审核意见,上报集团审批。

     第四十二条 集团所属各级企业由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的,由二级企业负责审批;发生股权比例变化的,应根据企业审核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由集团审批。

     第七章

     企业改制中的政策利用

     第四十三条 改制企业为全民所有制的,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原有划拨土地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种专业或特殊资质证照由改制后公司承继。改制企业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

     企业名称等资质证照记载事项。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企业改制要坚持依法合规操作,注重发挥内外部监督合力,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

    篇七: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文件

    篇 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政策.....................................................................................................2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3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 第二篇 国资委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法规...................................................................................3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33 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43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53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64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77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84 第三篇 国资委工作报告...............................................................................................................95 李荣融在并购重组国际高峰论坛上的发言.........................................................................96 李荣融主任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104 李荣融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22 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140 第四篇 主辅改制分流政策.........................................................................................................145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146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安置富裕人员的实施办法(859 号)

     ....157 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 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 .............163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166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 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168 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 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173 第五篇 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法规.............................................................................................176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177 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186 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189

      (1999 年 9 月 22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 并作如下决定。

      一、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新中国成立 50 年来, 我们党领导各族人民不懈奋斗, 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成就。

     我国由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国, 发展成为即将进入小康社会、 向工业化和现代化目标大步迈进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是中华民族发展进程中一次伟大的历史性跨越。

     国有企业和工人阶级为此做出了不可磨灭的重大贡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 我们党开辟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

     为克服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 我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积极探索, 循序渐进, 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推进现代化建设。

     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成长壮大, 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高, 以国有企业为主生产的一些重要产品的产量跃居世界前列。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下,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 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 并且一直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的改革和建设。

     经过多年的努力, 国有企业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 标, 迈出了 前所未有的重大步伐。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

     当前, 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进入攻坚阶段, 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集中暴露出来。

     由于传统体制的长期影响、 历史形成的诸多问题、 多年以来的重复建设以及市场环境的急剧变化, 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经营机制不活, 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债务和社会负担沉重, 富余人员过多, 生产经营艰难, 经济效益下降, 一些职工

     生活困难。

     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这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 也关系到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

     全党既要充分认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又要清醒地看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 锲而不舍地努力, 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世纪之交, 和平和发展依然是时代的主题, 但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有新的发展。

     综合国力越来越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前途命运的主导因素。

     我们要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 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 就必须不断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

     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 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是国家引导、 推动、 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 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

     坚定不移地贯彻十五大精神, 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从总体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

     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 始终要依靠和发挥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不断加快的形势下, 国有企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

     发展是硬道理。必须敏锐地把握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 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拓展发展空间,尽快形成国有企业的新优势。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 最重要的是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必须继续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 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标准, 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 努力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 在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上迈出新步伐。

     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必须正确处理改革、 发展、 稳定的关系, 改革的力度、 发展的速度要同国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努力开创改革、 发展、 稳定相互促进的新局面。

      我们党和我国工人阶级历来勇于面对并善于战胜任何艰难险阻。

     我们有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导, 有比过去更加雄厚的综合国力, 有多年积累的实践经验, 有广大职工的积极参与, 只要全党坚定信心, 团结奋斗, 就一定能够夺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胜利。

      二、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与指导方针

     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 用三年左右的时间, 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 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首先要尽最大努力实现这一目标。

     要从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出发, 根据不平衡发展的客观进程, 着力抓好重点行业、 重点企业和老工业基地, 把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 为国有企业跨世纪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到 2010 年,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

     适应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 基本完成战略性调整和改组, 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技开发能力、 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方针:

      (一)

     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积极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 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 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

     (二)

     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

     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 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 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积极发展大型企

     业和企业集团, 放开搞活中小企业。

     (三)

     改革同改组、 改造、 加强管理相结合。

     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构造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高效运行的微观基础。

     (四)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实现产权清晰、 权责明确、 政企分开、 管理科学,健全决策、 执行和监督体系, 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五)

     推动企业科技进步。

     加强企业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 重视科技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 形成技术创新机制, 走集约型和可持续发展道路。

     (六)

     全面加强企业管理。

     推行科学管理, 强化基础工作, 改善经营, 提高效益, 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 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七)

     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实行鼓励兼并、 规范破产、 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

     依靠各方面力量, 扩大就业门路, 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八)

     协调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 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 监督和营运体系, 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加强法制建设,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帮助企业增资减债、 减轻负担。

     (九)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素质, 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

     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培育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 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三、 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一)

     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 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 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二)

     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 支撑、 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 标中发挥重要作用。(三)

     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更要有分布的优化和质的提高;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国有经济在不同产业和地区的比重可以有所差别, 其布局要相应调整。

     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 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 坚持有进有退, 有所为有所不为。

     目前, 国有经济分布过宽, 整体素质不高, 资源配置不尽合理, 必须着力加以解决。

     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

     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 自然垄断的行业,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 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 集中力量, 加强重点, 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在坚持国有、 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 鼓励和引导个体、 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 国有经济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总量将会继续增加, 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 分布更加合理, 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还会有所减少。

     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 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 这种减少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 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 提...

    篇八: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文件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国 资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国 有 企 业 改 制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国办发 〔200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国 有 企 业 改 制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国 资 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印发以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 ,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 ,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 ,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 )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 ,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二 )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 ,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 (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下同 )应认真审查 ,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 ,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三 )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 ,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 ,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 ,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17

     (四 )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 (包括管理层 )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 ,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五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号 )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 ,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 ,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 (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 ),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六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七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一 )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 ,盘点实物、核实账目 ,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 ,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二 )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 ,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 ,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 2年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三 )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 ,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 ,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可不进行清产核资。三、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一 )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二 )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 ,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 ,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 ,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 ,落实监管责任 ,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 ,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三 )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 ,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 ,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 ,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 ,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 ,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 ,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 ,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 ,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四 )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 ,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7号 )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 ,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18

     (五 )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 ,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六 )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 法 (试行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 )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 ,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 ,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 ,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七 )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 ,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 ,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八 )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 ,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 ,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 ,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九 )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 ,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一 )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 ,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 ,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二 )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 ,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 ,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其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三 )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 ,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四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 ,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 ,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 (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 )使用。(五 )企业改制时 ,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 ,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19

     五、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一 )本意见所称“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本意见所称“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二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 ,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 ,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 ,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 (暂行 )〉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 )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三 )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 ,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 ,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 ,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 ,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 ,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四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 ,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1. 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2. 故意转移、隐匿资产 ,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3. 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 ,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 ,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4. 违反有关规定 ,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 ,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5. 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五 )涉及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改制方案 ,必须对管理层成员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六 )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六、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一 )...

    篇九: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文件

    企业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一):国有企业大部制改革方案

     对国有企业改革决不能只满足于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更不能变成国资委系统内部的修修补补、分分合合,而必须按照产权多元化、改制市场化、重组资本化、目标国际化的要求对国有企业实施改革,尤其是中央企业,目标必须是国际化、全球化,而不是眼睛向内,只会与民争利。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媒体记者从国资委权威人士处获悉,国资委正着手制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就下一步国企改革方向和路径进行相关调研;如进展顺利,改革方案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出台。

     这也意味着,在整个宏观环境有利于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大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也有望在今年或明后两年取得重大进展。

     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是,既然此次改革方案被称之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那么,就必须突出“国有”两个字,像大部制改革一样,能够覆盖整个国有企业,而不仅仅是国资委监管的企业。

     众所周知,国资委是根据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置的,是一个新设机构,也被称作特设机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也是当时全国上下都在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退民进步伐的必要措施。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却不是职能定位和概念上的“全国有”,而是部分国有。金融国有企业、资源型国有企业,包括一些部门和行业协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也没有纳入到国资委统一监管,更别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了。

     也正因为这样,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如何制定,如何确定改革的范围、内容、目标和要求,就不能局限于国资委监管的这些企业。可是,从媒体了解到的情况看,此次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完全是由国资委负责。那么,也就可以这样理解,

     接下来的国有企业改革,也主要是国资委监管的企业,而不包括其他部委和行业管理的国有企业。

     显然,这是不符合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要求的,也不符合国有企业的现状。

      对改革方案来说,必须涵盖所有国有企业,包括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也包括其他行业、其他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如金融性国有企业、资源型国有企业、行业和部门办的其他国有企业等。方案的内容也要兼顾到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思路有两种,一是各种内容和要求都体现在一个方案之中,不管什么性质的国有企业,都执行相同的政策。优点是简单方便,易于操作,缺点是不符合行业特点,改革的效率和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而且改革的难度会加大,矛盾会增多;一是方案只谈原则性意见,不同的行业再出台具体的细则和操作办法与规程。优点是符合实际,便于向纵深推进,缺点是比较复杂,如果考虑不周密,会影响改革的积极性,增加改革的难度。

      但是,不管怎么说,将国有企业改革全部纳入到改革范畴,对改革向纵深推进、向“深水区”推进是有好处的。不然,只对着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动改革的刀子,其他国有企业仍然躺在国家身上,既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也对需要实施改革的企业不公,会增加这些企业改革的难度。

     新的方案,除对一般性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提出改革要求之外,对垄断国有企业的改革也要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工作路径、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因为,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国有企业改革的真正难点,并不是一般性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而是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这也是社会各方面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被认为是最难攻克的难题之一。

     能否在新的改革方案中对垄断国企的改革提出一些意见和措施,明确一下推进的进度与要求,对此次改革的成效关系极大。

     除此之外,如何结合地方特点,制定出台符合地方要求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和思路,在新的改革方案中也要有所交代、有所明确。因为,虽然地方国企已经很少,但大多是地方政府十分倚重的企业。特别是政府投资类企业,更是地方政府舍不得改、舍不得放的。如何在这方面提出一些原则性要求和思路,是完全需要的。

     而对公益性国企如何确定改革目标、改革方向、改革步骤,也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考虑的事。要知道,公益性国企一旦改革不好,就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而公益性国企如果不改,也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总之,对国有企业改革决不能只满足于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更不能变成国资委系统内部的修修补补、分分合合,而必须按照产权多元化、改制市场化、重组资本化、目标国际化的要求对国有企业实施改革,尤其是中央企业,目标必须是国际化、全球化,而不是眼睛向内,只会与民争利。

     国有企业改革,也必须像国务院机构改革一样,实行大部制,达到全覆盖。(谭浩俊)

     国有企业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制的决定》,进一步加快全县企业改制步伐,使全县企业改制工作按目标、分步骤、高质量、按程序进行,全面完成改制任务,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国退民进”为改革方向,采取股份制改造、依法破产、资产重组等方式,加快国有资本退出,增加企业活力,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 2009 年 11 月底,全部完成全县企业改制工作。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整体推进的原则。全县企业改制工作在县推进企业改制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进行,整体推进。

     2、坚持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坚持推进产权主体多元化,将改制与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资产重组相结合,淘汰劣势企业,做强优势企业,促进企业的发展。

     3、坚持按照程序、依法依规改制的原则。企业改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切实做到企业生产秩序稳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有资产不流失。

     4、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原则。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结合,和谐推进改制。

     四、企业改制的范围

     本次企业改制的范围包括丝网集团、工业集团、化工集团、安隆集团、安基集团、鬃尾集团、粮食集团、商务局、物产公司、县社、外贸公司、农牧局、水务局、中小企业局、交通局、电力局等各系统的全部国有集体企业。

     五、改制形式:

     坚持“因企制宜、一企一策、分类推进”的指导方针,改制形式采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股权多元化、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淘汰劣势企业,壮大优势企业。

     六、改制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1、前期准备阶段(2009 年 3 月 1 日至 2009 年 4 月 25 日)

     搞好调研、摸清家底;召开全县企业改制动员大会;搞好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班子及企业职工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推进企业改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制定和完善改制政策;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企业主管部门制【国有企业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定改制规划,对所属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做出改制详细安排布署,明确完成时间、任务和要求。

     2、全面实施阶段(2009 年 4 月 26 日至 2009 年 10 月 31 日) 全县改制企业全面进入改制程序,严格按照建立企业改制筹委会,制定并报批企业改制规划方案,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资产损失认定,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产权转让,期间专项审计和补充评估,新公司设立,建立改制档案,检查验收的程序进行改制。综合办公室工作组全部入驻企业,全程指导企业改制工作。10 月底前,全县企业改制工作基本完成。

     3、总结验收阶段(2009 年 1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1 月 30 日) 按照改制总体要求组织验收,认真总结我县的改制工作,查找解决遗留问题,检查已改制企业的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总结上报。

     七、保障措施

     1、协调联动,合力攻坚。推进全县企业改制工作不仅关系安平的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到全县的政治和谐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全县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增加紧迫感,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整体意识、服务意识,全力支持企业改制工作,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相互配合。要结合作风建设年活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形成打好企业改制攻坚战“同台大合唱”的局面。

     2、创新思路,破解瓶颈。按照充分利用和统一处置企业现有国有资产,适量补充政府可支配财政性资产的思路,加大政府对企业改制的资金支持力度。要与全县“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相结合,与招商引资相结合。通过国有企业土地由政府集中收储,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方式筹措改制资金。在此基础上,制定优惠政策,加快改制企业退城进郊、退出黄金地段到一般地段的力度,盘活企业土地,提升土地资产价值,拓宽改制资金来源渠道。

     3、规范运作,加强监管。要认真做好企业改制的各项工作,把好改制方案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现场交易、职工安置费用支付等关键环节;为保证职工利益,将未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间统一定为 2009 年 11 月,并在此时间测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在改制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要明确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程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对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4、有序推进,确保稳定。要全力做好国企改制中的稳定工作,信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财政、公安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处理改制工作中涉及的上访问题,确保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5、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改制工作的宣传和企业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参与改制、支持改制的积极性,形成加快推进企业改制的强大氛围。

     6、健全组织,加强领导。调整组建安平县推进企业改制指挥部,完善和充实改制工作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抽硬人,硬抽人,组织精干力量集中办公。县工业局、中小企业局、商务局、物产公司、丝网集团、鬃尾集团、安隆集团、安基集团、县社、粮食集团等分别成立系统分指挥部,具体负责指导本系统的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三):2015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第 1 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发[20xx]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社会功能为依据,突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我市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类三个类别。公益类事业单位再划分为三个小类别,即公益一类、二类、三类。

     1、行政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部门自行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不作为依据。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职能归位、调整机构。即对获批准的行政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将其经营服务性职能剥离,并交由其他机构、社会组织;对编制数少于 6 名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回归行政部门,机构与相关事业单位进行资源整合。对申报未获批准单位,则根据其社会功能划定相应的公益类别。

     根据省编制部门的审批程序规定,行政类事业单位审批权限上收到省,并由省按程序报中央编办。在分类时,市编制部门将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和调整,对拟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要求申报部门和单位列出法律法规授权依据,并依照省的规范格式和要求汇总,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报批。改革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公益类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这类单位具体划分为三个类别。

     (1)公益一类: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政府必须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只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政府确立并严格监管,不得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履行责任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基础性或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军队退役人员服务管理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机构,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残障康复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人事、教育考试机构,承担义务教育的少年体校,公益性宣教、咨询机构,法律援助机构,

     彩票管理事务机构,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文献情报、档案馆,地方志编纂机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科技馆,土地储备、土地整理机构,地震、气象、环境等监测预报机构,基础测绘和地质调查机构,离退休(老龄)服务机构,应急救助机构,战略物资储备机构,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完全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信息机构、基础或公共科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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