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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10篇

    时间:2022-10-10 12:40:04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10篇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 学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市教育局文件精神,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提供强大动力,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结合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10篇,供大家参考。

    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10篇

    篇一: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

    校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市教育局文件精神,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提供强大动力,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坚持底线思维、化解防范风险的决策部署和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和改革发展稳定给教育系统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进-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践行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预判,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识,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工作措施,提升预判应对能力,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升师生的安全感和幸福指数,打造安全、和谐、文明、绿美校园,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国周年 ,为省市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总体目标: 一是达到三个提高. :即全面提高师生的风险防范意识,全面提高学校重大风险隐患防范能力 全面提高依法治校的管理水平。

     二是实现四个到位:学生教育管理到位安全稳定风险和隐患排查处置到位舆情监控和网络管 控到位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到位。

      三是做到八个严防:即严防发生涉师涉生重大伤亡事件,严防发生网上网下有悖中央精神的言 论炒作事件,严防发生由师生利益导致非正常聚众上访事件,严防发生暴力恐:怖及重大治安案件,严防发生游行集会示威请愿事件,严防发生师生宗教团契及校园传教布道事件,严防发生在各敏感时间节点舆论炒作事件,严防发生敌对势力及宗教校园传播渗透事件 工作原则:立足于早发现、早化解、早处置。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 行动上反应迅速、措施上积极稳妥、落实上不折不扣。要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要求,把风险防控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领域、每个环节、每个责任人,发扬从严从实作风,确保各项措施落得实、落到位。要建立周报、月度、季度、年度调度通报机制,及时分析研究风险防范化解新情况,严密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完善防控措施,把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确保万无一失。

     二、风险领域范围

     政治安全领域:社会热点问题和重要时间节点负面舆情,新疆二股势力向高校渗透,邪教组 织及人员进校干扰破坏等。

     意识形态领域: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失灵,杂音噪音侵蚀高校意识形态阵地,校园网络舆情

      领域风险网_上错误思潮传播、网络安全风险。

     社会稳定领域:校园传教渗透,学生参加宗教组织举办的培训班,因民族习俗差异引发的学 生矛盾纠纷滋事。

     经济领域:高校隐形债务风险,建设项目工程欠款产生讨债聚集上访。

     公共安全领域:重大传染病蔓延,食品安全事件,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事件,校车安全事 故、大学生传销、校园网贷、校外住宿人身安全风险 外部环境领域:赴海外进修讲师、海外孔子学院教师和志愿者,因公临时出镜经教育团组、 出国境留学生人身安全问题。

     科技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风险、新技术研发应用带来的伦理安全、生命安全风险、科 学技术失泄密风险。

     党的建设领域: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

     三、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学校成立重大风险隐患防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风险化解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推动落实责任制,协商解决重大问题

      组长: 陈智彬 副组长: 朱建国

      曹小莉

     王维杰 成员: 各处室负责人 三、工作措施

     一认真排查风险隐患 定期研判维稳形势。学校党政办每周召开风险研判碰头会,除常规性工作外,就目前面临的 风险防范形势进行研判,分析预测各类不稳定问题的发展走势及风险隐患,及时提出工作对策与建议。坚持每周报告制度。

     突出排查重点问题。突出抓好六项重点问题的排查: 一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可能危害校园政治稳定的活动苗头 二是可能引发过激行为的重:大矛盾纠纷 三是学校周边交通、摊点摆放环境治理 四是各类安全管理。校内的包括食堂、宿舍、公共卫生、实验室、消防设施管理、实习实训管理学术交流中心、实训中心、机房、图书馆等重点场所安全管理师生重大群体集会活动校外的包括校外住宿、实习实训、国内外进修考察学习等。

     五是非法网贷校园贷,煽动破坏滋事活动和个别人的极端行为 六是网络舆情的苗头和隐患。

     及时做好调处化解工作。要着眼维稳大局,创新方法,在及时掌握预警性、动态性情况方面

      下功夫,把握主动权,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 严格校园日常管理 一是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检查各类消防设施,更换消防设备,检修电器线路,疏通消 防通道,加强各类人员扑救技能训练。

     二是对重点部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如教学楼、逸夫楼、图书馆、机房、宿舍、食堂等重点部位。

     三是加强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监管,防止食物中毒。

     四是加强门]卫管理,强化对进出校园人员、车辆管控。

     五是加强学校集体活动特别是外出实习实训活动的管理。

     六是加强课堂教学的管理。

     七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危化品的管理。

     校园周边综合治理。主动联系协调辖区政府、办事处,国保、公安、城管、交警等部门]优化校园周边环境治理。

     三严密防范渗透 严密防范敌对势力向校园渗透。要关注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针对校园活动情况,要加强学 校内教学、学术交流、教研、科研工作的管理,防范利用上述活动实施传教。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应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对学生的思想渗透。

     强化反邪教工作。要严密防范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对校园的渗

      透。

     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以防范处置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意外情况为重点, 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

     落实措施。对排查疏理出来的涉稳问题和重点人员,明确包办领导和分工责任,对确定的重 点人、重点事,要掌握行踪,了 解动态,掌握工作主动权。

     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旦发生突发事件,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要在 分钟赶到现场,准确地判断事件性质,协调力量先期处置,并迅速上报,提供建议并全程参与。

     五打击侵害校园的不法行为 摸清情况。严格学生宿舍管理,对可能危害校园安全的人员,包括临时进入学校人员要摸清 情况,掌握动向,并制定防范措施,特别要防范别可疑人进入校园滋事。

     提升自身防范能力。加强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防火、防盗、防范各类诈骗能力。加强校园 保安力量,完善安全设施。全体教职工要学会自我保护,各单位要演练各类应急预案,- 旦发生情况,能快速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

      四、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各处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重大风险防范工作极端重要性,管好自己的人, 办好自己的事,看好自己的门。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忧患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利用多种形式,加强系列安全教育,不断增强风险防范的意识责任和能力,营造有利于学校和谐发展的环境氛围。

     落实主体责任。二级学院和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是重大风险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 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加强制度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建立检查、整改制度,开展演练活动。坚持领导带班、值班、重大事件报告请示制度,做好节日等重大时间节点安全稳定工作,做好重点部位三防工作。建立风险防范工作台账、完善相关档案,做好信息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妥善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 考核制度,将重大风险防范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对思想懈怠、工作拖沓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批评通报。对工作不负责任、麻痹大意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严肃追责。

     继续实行校领导带班、中层值班和安全处小时制度, 所有中层干部手机小时开机, 保证 通信畅通,指挥畅通。中层干部外出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建

      立每周报告制度。

     五是加强学校集体活动特别是外出实习实训活动的管理。

     六是加强课堂教学的管理。

     七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危化品的管理。

     校园周边综合治理。主动联系协调辖区政府、办事处,国保、公安、城管、交警等部门]优化校园周边环境治理。

     三严密防范渗透 严密防范敌对势力向校园渗透。要关注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针对校园活动情况,要加强学 校内教学、学术交流、教研、科研工作的管理,防范利用上述活动实施传教。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应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对学生的思想渗透。

     强化反邪教工作。要严密防范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对校园的渗透。

     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以防范处置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意外情况为重点, 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

     落实措施。对排查疏理出来的涉稳问题和重点人员,明确包办领导和分工责任,对确定的重 点人、重点事,要掌握行踪,了 解动态,掌握工作主动权。

     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旦发生突发事件,各部门各

      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要在 分钟赶到现场,准确地判断事件性质,协调力量先期处置,并迅速上报,提供建议并全程参与。

     五打击侵害校园的不法行为 摸清情况。严格学生宿舍管理,对可能危害校园安全的人员,包括临时进入学校人员要摸清 情况,掌握动向,并制定防范措施,特别要防范别可疑人进入校园滋事。

     提升自身防范能力。加强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防火、防盗、防范各类诈骗能力。加强校园 保安力量,完善安全设施。全体教职工要学会自我保护,各单位要演练各类应急预案,- 旦发生情况,能快速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

    篇二: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

    工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当前形势力下教师职业风险原因剖析

      新时期的学生丌好教

     •

      社会对教师期望值过高

     • 人们对教师行为认识的混乱

     •制度上没有跟上时代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二、我国和教师工作有直接关联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自2006 年9 月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自199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2002 年9 月1 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 自2010 年7 月1 日起施行

      《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 自2014 年月1 日施行

     【 实务操作要点 】

     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

      •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溺水、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 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

     (二)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过错推定 • 举证责任推给了教育机构 。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补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

     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十四种情形

     •

     案例:

     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1.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安全管理责任)

      • 案例一

      某小学课间时,几个学生在课室时追逐,其中一学生冲出课室门口,刹不住,翻越栏杆,坠楼身亡,经查,该校栏杆高只有九十厘米

     • 案例二

      2002 年10 月6 日,某中学学生鲁某在上体育课当中,被一同玩耍的同学推倒在学校操场正在施工的管道沟内致伤,导致左臂多发性骨折。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鲁某家长遂将某生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该校对已挖成的坑道未做充分的防护设施,因此对于鲁某的伤害,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2. 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严重的,构成教学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

     •

      案例一

      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已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 检查费等共计5800 元。

      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 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 元。

     3. 学校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使用不当的。

     案例二

     某初中于 ⅹ 年6 月的一天下午第三节课,召集全体教师开会,学生上活动课,无护导老师。大部分学生都在操场打篮球、羽毛球或搞其他活动。其中一(1) 班有五个调皮的学生爬到篮球架上玩。由于篮球架基生锈了,不牢固,经不起五个学生的摇晃,突然倒塌。篮球圈砸到下边打篮球的同学陈某头部,陈某当场昏死过去。当学生跑到会议室报告情况时,校长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求助医院,并立即通知家长,果断地从校总务处支取3000 元钱,组织老师马上将学生送往医院。幸亏及时急救,这个学生脱离了危险。在整个事故过程中,校方与学生家长相互体谅,积极配合,及时治疗,医护得力,使得陈某恢复较快,目前已能参加正常学习,情况良好。事后,家长首先是感谢学校的老师和校长,由于急救及时,使他儿子能转危为安

     但家长紧接着就指出学校的过错:

     •(1) 运动场的设施陈旧,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翻新,留下了危急事故发生的隐患;(2) 全体老师开会没有安排护导老师,管理制度不健全;(3) 作为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不完善,学校负有主要责任。

     • 家长提出如下要求:(1) 学校必须承担全部医疗费用;(2) 学生现在暂时恢复正常,但以后如果有脑部的后遗症,学校必须负责,或一次性赔偿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若干万元;(3)学生所耽误的学习,学校必须负责补上。这一事故来得突然,学校与家长之间一时间意见分歧较大。

     • 几经调解,最后还是大事化小,和平解决:(1) 由校方承担医疗费用;(2) 安排有关老师为陈某补课;(3) 校方担保此学生在校的安全。

     案例一

     2001 年12 月7 日下午四点三十分许,桥头镇某学校发生83 人中毒事件。经英德市卫生监督所对呕吐物进行化验,证明是有机磷农药中毒。

      经对该校饭堂检查,卫生状况差,没有必备的洗、冲、消三级用池及洗菜、洗肉的专用池,不具备学校饭堂及集体饭堂的条件。

     案例二

     2008 年9 月5 日,东北某地11 所学校的2300 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

      4.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

      案例一

     2009 年某校小学四年级教师带学生到柔石岭隧道进行现场采风,进入隧道后被从背后驶来的一辆货车撞死二人重伤二人的重大事故,使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冲击。

      案例二

     某小学校长任某根据镇教育办的通知精神,通知部分学生上山采集白蒿。8 岁的李某到山上采白蒿时,不慎被荆棘刺伤左眼,被迫做白内障摘除术并更换人工晶体,花费医疗费3198 元。李某以响应学校倡议致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3.2 万元。

      5.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案例一

     某甲是某小学一年级的班主任,一天下午,某甲布置本班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其中令几位学生负责擦教室的窗户,然后自己就去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学生某乙,年仅7 岁,在擦窗户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来,造成左肩骨折。本案中,对于一年级学生来说,擦窗户是有一定危险的活动,而学生又是无行为能力人,因而,老师安排这一劳动存在过错,应承担乙受伤的损失。

      6. 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在有危险性的活动场所活动的。

     案例一

     刘某是某中学初一学生,从外表上看,身体状况良好,在该校组织的常规体检时,学校医务人员诊断出某甲心脏有杂音,学校医务室将体检报告单交给学生所在的班主任,而该学生是学校集训队的一名成员。一天下午,学校集训队在学校操场上跑步,突然,刘某口吐白沫昏倒在地,学校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心脏病发作而亡。刘某的监护人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

     济南客车厂子弟学校一患有心肌炎初二女生,因上体育课未穿球鞋,竟被老师罚跑56 圈。结果该女生在跑了几圈后,心脏病突发,经紧急抢救才转危为安。据女孩的同学讲,同学们都知道她有心脏病,女孩的家长也说,在入学之初就对学校及所有任课老师都讲明了孩子的身体情况。上述案例中,该女孩有心脏病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对此她的体育老师也是知道的,老师在明知其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然罚其跑56 圈,对此造成的伤害,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7 、学校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殊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

      案例一

     张某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就在临近毕业时,突然在上课时感到左眼不适,于是,由其父亲带到某市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后认为须立即住院,后虽经尽力治疗,但认为张某左眼视力模糊已经很长时间了(至少在三周以上),最终还是左眼完全失明。张父认为,张某在两周前由学校组织的体检中,校医并没有告诉张某其眼睛有异常情况。于是将学校告上法院。经法院调查,在张某的体检报告单中,明确写明“左眼视力0 、2 ,右眼正常,建议进一步检查”。认为学校已知道张某的视力不正常,但未及时告知其家长,以致延误了治疗时间,造成张某左眼失明,学校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自己早亦感觉其左眼有问题,但未告诉其父母,其本人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8. 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害, 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案例二

     王某为某中学的学生,一天上午对其班主任讲,自己不舒服,想下午请假看病,班主任同意了,但王某回到课室后便在课桌上趴着,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下午上课时间。期间,大家以为只是一般的不舒服,故无人过问此事,就在下午上课时,王某突然用头向身边的窗户撞了两下,然后倒在地上,口吐白沫,上课的老师和学生以为是癫痫病发作,就让王某平躺在地上,然后继续上课,同时通知学生家长。等家长到学校后,才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但因王某脑出血过多,不治身亡。据医生讲,王某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畸形,因突发性脑血管破裂、出血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但这种病如果抢救及时,有生存的可能。正因为该校老师对王某的怠慢,失去了挽救王某生命的宝贵时间,因此,学校对损害的发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9. 教师及其他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案例

      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 在2002 年10 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

     10. 教师及其他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案例一

     2008 年8 月17 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6321 元。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以学校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645 元。

      案例 二

      2002 年9 月,某校初二(1) 班,有一天上数学课,任课老师比较懒散,上课上了一半,就走出教室,前往小卖部买烟。而那些学生就在课室乱成一团,有的坐到课桌上,有的坐在窗户上,有的走来走去,你推我拉的。突然一个坐在窗户上的同学被人推下去了,当场死亡。事后,死者家长找到学校,在学校大闹了一场 。

      11. 教师及其他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案例一

     某小学二年级的美术老师李某,要求学生下午上手工课时,每人带一把剪刀,但没有对学生所带剪刀做任何要求。在上手工课时,李某正在教室的后面指导学生,坐在教室前面的某甲(8 岁),因忘记带剪刀,无法完成李某布置的作业,于是向同桌的某乙(8 岁)借,某乙不借,两人争夺起来,不幸,某乙的剪刀扎入某甲的左眼,由于某乙所持的剪刀既尖又锋利的张小泉剪刀,结果导致某甲左眼被摘除。某甲的监护人将某乙的监护人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10 岁以下的儿童持剪刀上手工课,比一般课程的危险度增大,但李某组织手工课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既没有对学生所携带剪刀做特殊要求,譬如,要求学生携带圆头的手工剪刀,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失。因李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判决学校对某甲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某甲损失8 万元。

     案例二

     某校初一学生甲,自小父母离异,随父一起生活,因缺少母爱,性情极为粗暴。由于经常被高年级的学生所欺负,就随身带着一把匕首,以备在受欺负时自卫。同学发现后就报告了老师,老师批评甲后就没有再管这事,而甲仍照常携带匕首。一天,甲和同学发生口角。甲在一怒之下拔出匕首,刺伤了该同学,致使该学生住院花掉了万余元医药费。

     案例

     抚顺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

    篇三: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

    论坛・ 2007年第 12期( 下)高等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谢玉龙(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徐州2210 0 6 )中图分类号:F1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 3973( 2007)12- 142- 1长期以来, 高等教育内部一直适用自 己的规章制度, 但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 学生告学校的情况也屡屡出 现。为避免学生管理纠纷败诉的发生, 保护学校的利益, 现就学校在管理、 教育处分学生过程中的注意点提几点法律风险防范建议:1防止订立校纪校规条款违法高等学校在订立校纪校规时内 容违法, 归纳起来, 这类情况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⑴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来自 于教育部门的授权, 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出 台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对学生违纪的纪律处分规定中没有关于学校可以给予学生罚款的具体规定。

     一些学校设置这样的规定, 其行为违法。⑵一些学校为加强学生管理, 擅自 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内 容进行修改, 导致学校的校纪校规部分条款违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应当 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的上述修改违背教育部的立法精神。⑶一些学校为管理上的方便, 自 行设置管理学生的处分种类。《教育法》对学校进行了授权, 但教育部 2005年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53条规定, “学校纪律处分的种类为: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从教育部的规章看, 国家对学校的处分权实施了 保留, 导致学校的上述处分种类不合法。2学校在对学生管理过程中违法学校在对学生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 不注意国家法律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具体规定, 归纳起来, 这类情况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⑴一些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发现学生违纪情况增多时, 为了 加强对学生的管理, 在一段时间内 加大对学生的处分力度和处分范围, 很像前几年我国社会治安中的 “严打”。学校这种做法对学校的管理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 但是滥用 管理权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风险。

     例如, 某高校为控制逃课现象,在学生旷课两学时的情况下, 给予全校 “通报批评”。

     学校也意识到学生的过错程度还没有达到教育部明 文规定的最轻处分种类警告, 为规避教育部的规定, 自 创一个处罚 名词, 同时该学校为体现 “通报批评”的威慑作用 , 规定曾 受到 “通报批评”的同学, 取消一学年评优评先资格!

     从 “通报批评”对学生权利的限制来看, 不逊色于警告处分!⑵学校在处分学生后, 为进一步强化校纪校规的威慑作用, 将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张贴在学校的宣传栏上, 以儆效尤。学校这样做, 很容易构成侵犯学生人格权。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 虽没有明确的法律、 法规规定, 但是隐私权保护在 1988年 《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 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 宣扬他人隐私,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隐私权四项权利之一:

     隐私隐瞒权。

     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 己的隐私进行隐瞒, 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所以, 学校对涉及学生隐私的处分不能公开处理, 同时,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也不能张榜公布。⑶学校处分学生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处分程序上的具体规定, 导致处分无效。

     例如, 东北某高校在 2005年 12月的四 、 六级英语考试过程中, 现场抓获一名 用 手机短信息作弊的学生。

     学校遂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的,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 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 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在 2006年 1月 6日作出对该学生开除学籍的行政处分。

     学校在作出 处分后, 没有将处分决定书送交该学生。

     同时, 由于该学生当时正在另外一座城市的医院实习, 该学生只是从同学传言中听说自 己被学校开除了 , 但由 于没有收到正式的处分决定书, 当 事人仍然留在医院实习, 直到 2006年 5月 , 当事人才收到自 己的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不服学校开除自 己的处分,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法院撤消这个在程序上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 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 辩。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 处分, 应当出 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 的处分决定应当 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 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上述案例中, 该高校没有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 没有听取学生的陈述, 没有告知学生享有申诉的权利!

     最终, 学校因作出的行政处分程序违法被法院撤消, 学校败诉。⑷一些学校的学生管理不能适应社会法治发展的步伐,还停留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 诉。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规定, “学校应当 成立学生申 诉管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从 2005年起,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加强了 对学生权利的保护, 但我国目 前很多高校在保护学生权利的具体措施上却显得非常不足, 甚至一些高校的申 诉委员会只是一个口号、 一个形式。综上所述, 高等学校应从在对学生进行管理、 教育处分的全过程给予充分的重视, 做到依法管理, 以避免学校在对学生管理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科技与法制142

    篇四: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

    论 界 2007.8□赵学昌1齐艳苓2高校法律风险评估及防范自 20世纪9 0年代以来, 随着我国 高校学生、 教师等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和高等教育社会化进程的 加快, 高校在与学生、 教师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交往中 的 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呈逐步增长趋势, 并且这些案件大多以高校败诉或妥协而告终, 不仅给高校造成了 一定的 经济损失, 而且严重地损害了 高校的形象和声誉。

     借鉴风险管理的 基本理念, 加强对高校法律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已 成为摆在高校面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一、 高校法律风险的内 涵和特征要建立一套科学 的 高校法律风险的 评估和 防 范体系 ,首先必须对高校法律风险的 内 涵做出 科学 的 界定。

     当 前,学术界对高校法律风险内 涵的 研究还处于空白 , 根据对风险、 法律风险概念的基本认识, 笔者认为, 高校法律风险是指高校在执法或守法过程中 , 因 法律具有不确定性、 规章制度不合法或不规范、 法律监控不力 等深层原因 造成的具体法律行为违反了 法律规定或不规范等导致的 , 与其所期望达到的目 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 后果发生的 可能性。

     欲准确理解高校法律风险的科学内 涵须把握其以下特征:1 . 发生原因的层次性和法定性高校法律风险产生的 直接或表层原因 是高校做出 的 具体法律行为违反了 法律规定或不严密 、 不完 整、 不及时 ;其产生的间接或深层原因 是可供高校适用 的 法律具有不确定性、 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合法或不规范、 高校对有关法律活动的控制、 监督、 审查等缺乏效果或者效率等。

     无论具体是哪种原因, 都和法律紧密相关。确定性或明 确性应是包括教育法在内 的 法律的 基本属性, 如美国现代著名法学家朗・富勒认为, 法律应当 明 确是显而易 见的道理; 立法者如 果制 定了 一个含义不清、 内 容支离破碎的法律, 将对法治造成严重损害; 意思不明的法律无法执行; 各人理解不同, 必然导致混乱。〔1 〕然而, 在法律实践中 法律的 非确定性并由 其导致的 法律风险却随处可见。

     综合美国法学家杰罗 姆・弗兰克、 英国 法学家哈特和约瑟夫・拉兹等人的相关论述,〔2 〕作者主张应在广义上理解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 具体包括法律空缺、 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 构成司法判决的基础事实的不确定性和法律运行过程中参与人个性的不确定性四个方面的内 容。2 . 发生形式的关联性并非所有的高校风险都会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 如由 于管理过程中缺乏沟通和激励虽造成员 工缺乏工作的积极性,但一般不会给高校带来法律风险。

     但在高校的风险体系中,许多风险并不是截然分开的, 往往可能互相转化或存在交叉和重叠。

     如高校公寓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风险, 这种安全风险本身就是一种法律风险, 极可能导致住宿学生人身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再如高校基建监督不力会使教学设施存在质量风险, 如果质量问题达到一定的程度, 师生一旦使用 , 这种质量风险就会向法律风险转化。3 . 发生后果的可能性、 可预见性和可防范性法律风险只是一种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并没有成为一种现实的不利状态, 是否会成为现实的不利状态具有较大的或然性。

     虽然法律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但不能否认确定性仍是其主要特征。

     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风险发生后果的可能性, 决定了 法律风险的可预见性和可防范性, 也使得风险评估和防范才具有价值。4 . 发生结果的强制性和严重性高校法律风险虽然只是一种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但一旦识别或防范无效, 未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 标真正地发生(1. 天津职业大学社会管理系, 天津30 0 4 0 2 )30 0 19 1 )(2. 天津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天津摘要:

     高校法律风险具有特定的内 涵和特征。

     当 前, 由 于我国高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现实法律风险的广泛存在, 传统的单一法律风险的防范和事后救济措施已无法为高校提供安全保障, 建立在整体性、 综合性理念基础上的高校法律风险评估和防范理论的构建已非常必要。

     高校法律风险评估是高校法律风险防范的基础, 一般可分为识别、 分析和分级三个阶段, 每一阶段都有其常用方法和重要意义。关键词:

     高校; 法律风险; 评估; 防范〔中图分类号〕 D9 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3- 654 7(2007 )

     08- 0018- 03注:

     该文为作者主持的天津市“十一五” 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 《天津市高校法律风险评估及防范机制研究》 的阶段性成果, 课题批准号:

     Z Z C034。——【前沿论坛】018

     理 论 界2007.8差异, 高校势必承担这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即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的法律责任。

     一旦高校不能主动承担这种责任,便极可能会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强制性地追究。高校法律风险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如同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结果一样, 会给高校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甚至是灭顶之灾, 但比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结果更为严重的是, 它往往会侵害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影响学生良好素质的养成, 甚至是一生的发展; 往往会侵害教师的学术自 由, 影响教师对真理的追求和教师队伍的稳定; 往往会侵害高校的形象和声誉,影响广大民众对大学的崇敬和信任, 影响社会风气的纯净和提升。二、 当前我国高校加强法律风险评估和防范的必要性1 . 高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为高校法律风险的存在提供了可能首先, 近些年来, 高校职能的拓展使高校与社会发生了广泛的联系。

     经过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 高校的职能逐步由最开始的人才培养, 扩展到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在高校履行职能的过程中, 产学研结合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办学形式, 合作办学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办学模式, 高校与企业、行业、 政府或其他高校会发生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3 〕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为法律风险的产生带来了极大的可能性。其次, 高校收费和大学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导致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

     从19 9 7年起我国公立高校取消 了 公费、 自 费双轨制 的 收费模式, 将两条线合二为一, 受教育者都要交纳学费; 私立高校本来就是收费学校。19 9 6年后, 我国结束了包揽毕业生就业的统分政策, 高校毕业生从国家的襁褓中被推向 市场, 与用 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 选择” 。

     收 费 和 就业制 度的 改 革 弱 化 了 高校与学 生的“特别权力关系”, 再加上我国法律规定的滞后, 使得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哪些属于民事关系, 哪些属于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行政关系, 哪些属于特别权力关系, 具有极大的模糊或不确定性。2 . 高校的现实法律风险引 发了大量的高校涉讼案件近些年来, 高校法律风险事件发生在高校工作的方方面面。

     如在招生工作中, 错发或漏发录取通知书、 设置不当限制条件、 违背学生的专业志愿等; 在学籍管理中, 对学生入学资格审查不严, 因 非学业原因 扣 押或拒绝颁发学业证书等; 在对学生的违纪处分上, 程序不当、 依据不合理等; 在对学生的安全及日 常行为管理上, 私自 搜查、 隐藏、 毁坏或没收学生的物品, 变相强制学生购买保险等; 在教师的聘任和职称的评定方面, 以非正当理由扣押教师的人事档案, 职称评定忽略了教师的知情权、 陈述和申 辩权等; 在与其他平等社会主体的交往方面,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学历、 学位 证 书 不 能 得 到 中 国 认 证 , 高 校 与 后 勤 实 体 法 律 关 系 模糊, 后勤资产产权不明 , 基本建设和社会融资行为违法或不规范等。高校法律风险不仅现实存在于高校的教育教学之中, 而且引 发了 大量的高校涉诉案件。

     在招生工作中, 如19 9 8年7月 , 江苏省武进市何某在高考志愿表上填写了 某工学院“应用电子技术” 和“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 专业, 并在“其他专业是否服从调剂” 栏中明 确填了 “不服从”, 然而该校在录取时将何某安排在“水产品加工” 专业。

     何某遂向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起诉, 状告校方“非法录取”。〔4 〕在学籍管理中, 如大家所熟知的19 9 8年北京科技大学的田永案, 19 9 9年北京大学的 刘燕文案,〔5 〕2002年重庆邮电学院的 马 本秀、 杜自 珍案。〔6 〕在高校日 常教学管理方面, 例如大连外事专修学院曾为英语自 考大专班的35名学生选错教材, 导致这些学生在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中交了 “白 卷”, 35名学生一纸诉状将该校告上法庭。〔7 〕在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方面, 如2001年3月 , 上海某重点大学的应届毕业生王某,经一家中外合资企业面试, 被录用为安全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 《上海市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

     但此后该企业以王某的体检不合格为由, 拒收王某。

     王某认为, 学校既然在协议上盖过公章, 就该保证他的工作权利, 遂以违约为由将用人单位和学校作为被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在高校人事管理方面, 如西安某大学文学艺术传播学院的教师林某, 在该校2000年度职称评审中, 申 报了教授职称并经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正式投票通过, 但该校在第二年初下发的2000年度职称评审结果文件中却没有林某的名字。

     林某认为, 此做法相当于取消了 其依法获得的教授资格, 侵犯了他的正当权益, 就以“行政不作为” 为由, 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9 〕3 . 单一法律风险的防范和事后救济效果不佳20世纪50年代, 出 于防范公司安全风险的需要, 风险管理理论 (Ri s k Ma n a g e me n t )在美国逐步形成, 7 0年代传播到加拿大、 欧洲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 80年代开始引 入中国, 并日 益受到重视。

     但截至目 前, 风险管理一直集中在企业管理领域。

     高校法律风险管理的有关理论至今处于空白 状态。

     目 前我国大多数高校对法律风险不是不能识别, 就是习以为常, 很少有事前采取防范措施的, 一般是等到纠纷发生才采取诉讼等事后救济的方式, 即使有事前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形, 也大多出 于事后救济或胜诉的目 的, 并非想避免、 降低、 转移或分散法律风险。

     单一或个体化的法律风险防范和事后救济虽然对处理个体法律风险有效, 但其处理方案不能运用 于其他领域, 不利于发现那些尚未被识别的法律风险,不利于解决法律风险之间互相诱发的可能性, 不利于及时采取综合性的防范措施以减少或降低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因此, 采用一种新的法律风险的衡量和控制方法成为必要。

     此种方法即为法律风险评估及在其基础上的防范。

     法律风险评估就是通过收集信息、 分析信息, 综合性、 整体性地识别和衡量一所或一定区域高校现存的法律风险的过程和方法。

     通过评估, 有利于发现那些尚未被识别的法律风险及其产生的根源, 有利于解决法律风险之间互相诱发的可能性,有利于在掌握高校法律风险整体状况的基础上及时采取综合性的防范措施以避免、 降低、 转移法律风险。〔1 0 〕三、 高校法律风险评估的流程和方法高校法律风险评估一般经过风险识别、 分析和分级三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方法或意义。1 . 高校法律风险识别及其方法如同其他风险评估一样, 高校法律风险评估的第一步是风险识别, 即通过收集和分析风险信息, 对尚未发生的、 潜【前沿论坛】019

     理 论 界 2007.8在的各种法律风险进行系统、 连续地认识, 同时分析其表现形式和成因。

     “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

     笔者认为, 高校法律风险识别简便易行的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1 )信息分析法。

     即采取问卷、 个别访谈、 座谈等调查方法获取高校法律纠纷的历史状况、 工作流程、 教职员工的法律素养、 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置情况等有关信息, 通过对信息的法律分析, 得出 高校法律风险的历史和现状、 存在特点和发生原因等结论。(2 )流程图分析法。

     即通过绘制高校与法律有较密切联系的学生管理、 教师招聘、 建设工程招标等各方面工作的流程, 发现一些容易发生法律风险的关键点, 然后结合高校处理这些关键点的有关资料, 分析出 高校法律风险的状况。(3 )组织结构图法。

     即通过绘制高校教学、 学生、 人事、 科研、 财务、 后勤、 基层院系等部门之间相互联系或者协调的结构图, 分析各部门能否较好协作, 能否保证在交叉区域行为的 合法性或规范性, 从而得出 高校的 法律风险状况。

     如学生管理部门 对学生做出 了 开除学籍的处分通知书,但能否将该通知书抄送财务部门, 以避免财务部门在其后仍然收缴该同学的学费。(4 )风险因素分析法。

     即评估者根据经验, 将高校法律风险的发生原因概括为几种因素, 如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程序不当、 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欠严谨、 高校的制度条款不合法等, 然后根据这些因素再拟评高校的表现形式, 分析高校法律风险的状况。2 . 高校法律风险分析及其方法对法律风险的分析, 有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种基本方法。

     法律风险的定量分析, 是指运用数量指标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此种方法看起来一目 了 然, 比较客观, 无疑是能够被准确量化的法律风险的一种较好的评估方法, 但如不对数字后的背景进行分析, 单纯地依靠数字化的法律风险评估值是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的, 并且简单的数量化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9 9 %的风险可能并没有最终发生损害, 而1%的 风险又可能造成了 损害。〔1 1 〕定量分析对于发生在高校对外民事交易或交往中的法律风险评估, 如高校融资、 高校大型设备采购、 校企合作共建中的法律风险, 具有重要意义。

     但由于高校主要的工作内 容并非生产经营, 教育服务的目 的也并非营利, 绝大多数高校法律风险的损害结果并不表现为经济损失, 又由于在运用定性分析方法时, 必要的统计或数量分析也是不可缺少的, 所以作者认为定性分析应是高校法律风险评估的主要方法, 定量分析起着辅助性的作用。所谓高校法律风险的定性分析是指评估者凭借其知识和经验, 依据高校所面临的法律环境、 高校的自 身特点、 法律风险造成的可损度、 法律风险的性质、 波动性、 损害结...

    篇五: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

    学生创业的法律风 险及 防范措施 。张娟娟 [摘 要]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大学生创业已经成为推动国家经济繁荣发 展 的重要源泉。然而,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是影响创业成败的重要 因素 ,大学生应该 关注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提高创业的成功率。本文分析了大学生创业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 险,探讨了防范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的路径,推动大学生创业的成功步伐。

     [关键词 ] 大学生;创业教育;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 张娟娟(1980-),女,硕士,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律。(山东济南 250014) 一、 大学生创业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风 险 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来源于多个方面:法 律风险意识淡薄,不同商业组织的构建形式和程 序 、责任承担方式等法律风险常识的欠缺 ,有效 的 法律保障体系、经验和指导的缺失以及资金匮乏 和社会各界 的不支持等 。大学生应该根据 自身 的 实际情况做好创业规划,选择适合 自己的组织形 式 ,将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 ,为创业成功做好铺 垫 。大学生创业 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表现于创 业的初期、中期与后期。

     (一 )创 业初 期 面 临的 法律 风 险 创业初期是大学生创业的关键时期 ,在这一 时期全面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可以有助于大学生 选择合适的商业组织形式,对未来的一切风险有 所预期 ,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防患于未然。

     1.不同组织的债务承担形式带来的风险。大 学生创业时可以选择不 同的组织形式 ,如个体工 商形式、个体独资形式 、合伙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等,不同的组织形式所承担的债务责任不尽相同, 这是大学生创业要面临的法律风险之一 。个体工 商或个体独资形式,其投资的主体是 自然人,出资 额一般为家庭共有财产或是个人财产 ,没有投入 资金 的限制 ,投资者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如因违法 而造成的行政责任、债务责任等,都需投资者个人 承担,故应严格依法办事 ,并尽量较少企业的负债 率。而对于合伙形式,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 限责任,取决于合伙协议中对于合伙人身份的认 定,如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的债务责任, 的问题 ,这些 问题打击 了大学生的创业积极性。新 媒体的“私人定 制”模式 ,以帮助大学生创业为根 本 目的,全方位服务大学生创业活动。大学生根据 自身需求可以从新媒体上获取针对某一项 目的包 括名称、内容、场地要求、资金条件、市场分析的详 细信息,大学生根据信息决定 自身的下一步创业 计划 。在实际创业活动 中,如果大学生遇到新媒体 “菜单”之外的问题,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在新媒 体平台上提问,新媒体的管理者会对大学生的创业 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回答。新媒体的菜单模式有 效地解决了大学生的创业问题,为大学生提供有针 对 I 生的解答 ,大幅度提升了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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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曹显明.校园创业文化建设:高校创业教育机制构 建的路径选择[.『].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3,(23).

     责任编辑 :赵丽萍 H仃INA门A7DU中LT国E成DU人CA教TIO育N 85 C 0J

     而有限合伙人应该根据出资额的不同承担相应的 有限责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们以出资额为 限承担相应的责任 。大学生在创业过程 中,必须根 据 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创业规划 ,选择适合 自己 的组织形式 ,依据法定程序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 相关的手续 ,做好创业成功的铺垫。

     2.不同组织的构建程序及税收政策 。大学生 在了解创建组织的不 同形式的同时 ,还要 明确组 织设立的程序和政策法规。不同形式的构建程序 以及政策法规要求不同。如个体工商户注册时没 有对资金 的要求 ,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证照只 需要个人证件和场地证 明即可 ;对于合伙企业 ,为 了避免经济纠纷 ,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 先订立合伙协议,一般包括合伙企业各方出资方 式和额度 、经营以及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终止及财 产分配方法等。合伙企业再根据协议出资 ,确定名 称和场地后办理相关证照。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 发起人发起设立 ,拟定公司章程 ,认缴出资后再 申 请设立登记。各商业组织的税收政策,如个体工商 户 、个体独资户和合伙企业 ,创业者只要负责缴纳 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国家鼓励农业致富创业, 对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从事四业 的人员 ,即 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和捕捞业投资者取得的所 得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 对有 限责任公 司而言 ,不仅对公 司的收益征收所 得税 ,对股东的派息收人也要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创业者 ,等于双重征税 。综 上 ,大学生在执行创业意愿前 ,应该全面充分了解 各种组织形式的相关规定。

     (二)创业过程 中面临的法律风险 大学生创业过程最困难 的时期就是 经营期 , 这是对大学生知识储备 、人 际关系 、实践能力 、解 决实际问题等综合能力的考验 。经营期 内创业者 面临的法律风险涉及合同管理 、内部组织管理 、产 品质量、劳资纠纷 、同业竞争、侵权、债务等,是创 业法律风险最复杂的艰难时期。

     1.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在大学生创业过程 中,需要签订及履行大量 的合 同,涉及到各种法律 风险。而刚走出校园大门的大学毕业生 ,缺乏社会 经验和实战经验 ,很容易因无知造成不可挽 回之 损失。因此,大学生必须认真学习合同法律法规, 了解订立合同过程 中可能涉及 的法律风险。首先 , 应该确定签订合同的主体的缔约资格和能力,要 审核订立合 同的当事人 或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 法 ,避免合同无效 。其次 ,在双方充分沟通后达成 86患需 1 EDU 8 f 2c 0AⅡ0 17/1 N7 一致,确保合同内容合法 、合理、有效,双方信守承 诺,能够履行合同约定,做到违者必究。再次,要求 对方 以定金 、抵押 、保证人等形式提供一些担保 , 避免出现违约现象而无法救济。合 同生效后 ,双方 都应该履行保密义务 、通知义务等附随义务 ,减少 法律风险。最后 ,无论哪种合同都要在合同的签订 及履行的过程中存留证据 ,防止纠纷的发生 。

     2.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风险。大学生创业者 缺乏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不在少数。所 谓知识产权就是指权利 占有人通过智慧获得的成 果在一定 的时间范 围内享有独 占排他 的权利 ,它 属于个人或企业的智慧财产 ,是一种无形的资产 ,

     不允许他人私 自使用。大学生具备一定的创新 、探 究的能力 ,对发明创造以及高新技术都 比较感兴 趣 ,容易创造出无形的智慧资产。需要提醒的是 , 大学生创业者们一定要及时申请创业中的发明创 造 ,及时注册商标 ,通过知识产权 的保护 ,提高创 业团队竞争力 ,对抗市场风险。

     3.人力资源管理 的法律风险。大学生创业 的 成功离不开优秀团队的共 同努力 。在人力资源管 理方面 ,创业者要注意建立合法有效的管理制度 ,

     给予员工应有 的福利待遇。人力资源管理 的法律 风险主要包括员工招聘与入职 、培养 与考核 、薪酬 待遇 、社会保险 、劳动关系以及解除劳动合 同等方 面,创业者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法律 规定执行 ,建立合法完善的规章制度 ,避免劳动纠 纷的发生。

     (三 )创业终止后 面临的法律风险 当企业经营不善或者创业者转行业 ,创业者 们就要面临结束创业之旅的问题。在大学生创业 终止后还会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风险。其一 ,很多大 学生认为停止商业组织经营 ,创业就彻底结束了, 不需要再办理其他手续。殊不知 ,一些违法分子就 是钻了大学生未办理组织注销登记手续的空子 , 冒用组织的名义从事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 ,导致 大学生无故地承担一些法律责任。

     其二,大学生创业结束后的债务风险。创业结 束后 ,不 同的组织形式创业者所承担 的债务也不 相 同。如果是个体工商户 、个体独资产、合伙组织 的普通合伙人 ,创业者需要承担创业过程中的所 有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组织形式是有限责 任公司或是合伙组织 中的有 限合伙人 ,则创业者 以出资为限承担债务责任 。大学生一定要处理好 创业终止后 的法律风险 ,避免给再创业或再就业

     带来麻烦 ,在创业之初就将风险承担落于纸上 ,防 患于未然,一旦纠纷按照合约执行。否则就可能陷 入无限的债务纠纷之中。

     二、防范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的路径 (一)构建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的课程体系 很多刚走出校园的大学生由于缺乏创业知识 和经验 以及创业法律风险意识 ,导致创业失败。高 校要想加强学生的创业风险意识 ,应该构建一套 科学合理的法律风险课程体系。首先 ,构建科学 的 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将能够实现法律风险防范的 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税法等纳入课程中,优 化法律的教学内容以及课程设计。其次,构建法律 风险的第二课堂,组织法律风险教育的培训和讲 座。学校可以聘请律师、公检法等方面的专家到校 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及宣传,丰富学生的创业法律 风险知识,增加学生解决创业风险的方法以及防 范策略。

     (二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 强大学生创业法律 风险的教育 在“互联网 +”的时代背景下 ,高校应该充分 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的教育。

     首先 ,构建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的网络咨询平 台。

     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的多元化、共享化等特点, 聚集有创业想法的大学生交流创业法律风险的知 识。同时,平台中设立专家咨询服务,为学生解答 法律风险的问题,增强学生的法律风险意识。其 次,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增强学生对法律风险的认 识 。当今社会 ,网络和手机已经渗透大学生 的生活 和学习。学校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最新的涉 及创业法律风险的案例、相关知识等,让学生们了 解创业成功和失败的案例,借鉴他人处理法律风 险的途径,巧妙利用互联网达到创业法律风险教 育的 目的。

     (三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的保障系统 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 防范是一项艰 巨的 、长 久的任务 。除了学校的努力外 ,还需要政府 以及社 会各界的支持,共同构建一套科学有效的外部风 险规避体制。在法律风险防范支持系统中,政府应 该发挥主导作用 ,通过有效的政策 、法规引导大学 生防范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风险防 范基金 ,给予创业大学生特别的保护 。积极构建规 避风险的平台,加大法律风险的宣传力度,开设法 律风险的咨询和救助措施 ,为大学生创业提供 良 好的环境。其次,司法机关应该为大学生创业提供 保障。在涉及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纠纷时,开辟大 YINGYONG YANJIU 学生创业诉讼 的绿色通道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指 导大学生规范创业 。司法机关还可以通过创业法 律风险的案例经验分享,帮助大学生提高法律风 险的预判和评估能力,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此外, 还应号召各地的律师事务所等组织,给予大学生 企业政策法规及实务各方面的指导,给大学生创 业者们提供免费的法律风险培训,以及创业初期 的免费法律顾问,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 。

     (四 )完善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体 系 在 国外 的一些发达 国家 ,已经建立 了一套 比 较成熟 的创 业法律体 系以及规 范的创业法 律政 策,推动大学生创业步入法制轨道,提高创业的成 功率 ,促进全球的经济发展。我国应该积极借鉴 国 外的先进经验 ,完善 、规范大学生创业 的各个环节 的法律体系。第一,创业的初始阶段。大学生要清 晰创业的法律流程,了解创业组织的形式,根据自 身的情况以及市场发展形式选择适合的组织形 式,了解合伙人、投资人以及主要竞争对手的相关 信息,明确创业过程中应该履行的权利和义务,降 低法律风险。第二,完善合同管理。在签订合同前, 了解签约方的资质、信誉等相关信息,谨慎行事; 签订合同时,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对所承担的 责任和义务双方达成共识;签订合同后,严格执行 合同条款,注重合同的管理 ,既要严于律己又能依 法维护自身的权益。第三,知识产权管理。掌握最新 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 保护条例,在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的同时不侵犯他 人的知识产权。第四,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强化 创业者及员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学习 ,按时与员工签订有 效的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员工的福利和利益。此外, 组织应该与接触关键技术和资料的人员签订保密 协议,避免商业机密泄露的风险。完善大学生创业 的法律体系,是大学生创业成功的基础。

     参考文献 :

     [1]段 学森,王轩.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探 析[I].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2]承友明,吕中国.论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 范对策[T].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 ,2015,(2).

     [3]朱文胜,吕中国.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控体 系研 究——以高校创业法律教育的完善为视角[1].思想理论教 育,2013,(5).

     [4]吕欢,姚 亦亚.大学生创业过程 中的法律风 险防 范[1].法制与社会,2015,(13). 责任编辑 :赵丽萍 2017117中 国成 人 教 育 Q1 CHINA ADULT EDUCATION 0 /

    篇六: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

    任工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当前形势力下教师职业风险原因剖析

      新时期的学生丌好教

     •制度上没有跟上时代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二、我国和教师工作有直接关联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自2006 年9 月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自199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2002 年9 月1 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 自2010 年7 月1 日起施行

      《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 自2014 年月1 日施行

     【 实务操作要点 】

      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

      •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溺水、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 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

     (二)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过错推定 • 举证责任推给了教育机构 。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补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

      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十四种情形

     •

     案例:

     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1.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安全管理责任)

      • 案例一

      某小学课间时,几个学生在课室时追逐,其中一学生冲出课室门口,刹不住,翻越栏杆,坠楼身亡,经查,该校栏杆高只有九十厘米

     • 案例二

      2002 年10 月6 日,某中学学生鲁某在上体育课当中,被一同玩耍的同学推倒在学校操场正在施工的管道沟内致伤,导致左臂多发性骨折。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鲁某家长遂将某生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该校对已挖成的坑道未做充分的防护设施,因此对于鲁某的伤害,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2. 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严重的,构成教学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

     •

      案例一

      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已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 检查费等共计5800 元。

      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 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 元。

     3. 学校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使用不当的。

     案例二

     某初中于 ⅹ 年6 月的一天下午第三节课,召集全体教师开会,学生上活动课,无护导老师。大部分学生都在操场打篮球、羽毛球或搞其他活动。其中一(1) 班有五个调皮的学生爬到篮球架上玩。由于篮球架基生锈了,不牢固,经不起五个学生的摇晃,突然倒塌。篮球圈砸到下边打篮球的同学陈某头部,陈某当场昏死过去。当学生跑到会议室报告情况时,校长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求助医院,并立即通知家长,果断地从校总务处支取3000 元钱,组织老师马上将学生送往医院。幸亏及时急救,这个学生脱离了危险。在整个事故过程中,校方与学生家长相互体谅,积极配合,及时治疗,医护得力,使得陈某恢复较快,目前已能参加正常学习,情况良好。事后,家长首先是感谢学校的老师和校长,由于急救及时,使他儿子能转危为安

     但家长紧接着就指出学校的过错:

     •(1) 运动场的设施陈旧,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翻新,留下了危急事故发生的隐患;(2) 全体老师开会没有安排护导老师,管理制度不健全;(3) 作为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不完善,学校负有主要责任。

     • 家长提出如下要求:(1) 学校必须承担全部医疗费用;(2) 学生现在暂时恢复正常,但以后如果有脑部的后遗症,学校必须负责,或一次性赔偿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若干万元;(3)学生所耽误的学习,学校必须负责补上。这一事故来得突然,学校与家长之间一时间意见分歧较大。

     • 几经调解,最后还是大事化小,和平解决:(1) 由校方承担医疗费用;(2) 安排有关老师为陈某补课;(3) 校方担保此学生在校的安全。

     案例一

     2001 年12 月7 日下午四点三十分许,桥头镇某学校发生83 人中毒事件。经英德市卫生监督所对呕吐物进行化验,证明是有机磷农药中毒。

      经对该校饭堂检查,卫生状况差,没有必备的洗、冲、消三级用池及洗菜、洗肉的专用池,不具备学校饭堂及集体饭堂的条件。

     案例二

     2008 年9 月5 日,东北某地11 所学校的2300 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

      4.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

      案例一

     2009 年某校小学四年级教师带学生到柔石岭隧道进行现场采风,进入隧道后被从背后驶来的一辆货车撞死二人重伤二人的重大事故,使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冲击。

      案例二

     某小学校长任某根据镇教育办的通知精神,通知部分学生上山采集白蒿。8 岁的李某到山上采白蒿时,不慎被荆棘刺伤左眼,被迫做白内障摘除术并更换人工晶体,花费医疗费3198 元。李某以响应学校倡议致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3.2 万元。

      5.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案例一

     某甲是某小学一年级的班主任,一天下午,某甲布置本班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其中令几位学生负责擦教室的窗户,然后自己就去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学生某乙,年仅7 岁,在擦窗户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来,造成左肩骨折。本案中,对于一年级学生来说,擦窗户是有一定危险的活动,而学生又是无行为能力人,因而,老师安排这一劳动存在过错,应承担乙受伤的损失。

      6. 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在有危险性的活动场所活动的。

     案例一

     刘某是某中学初一学生,从外表上看,身体状况良好,在该校组织的常规体检时,学校医务人员诊断出某甲心脏有杂音,学校医务室将体检报告单交给学生所在的班主任,而该学生是学校集训队的一名成员。一天下午,学校集训队在学校操场上跑步,突然,刘某口吐白沫昏倒在地,学校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心脏病发作而亡。刘某的监护人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

     济南客车厂子弟学校一患有心肌炎初二女生,因上体育课未穿球鞋,竟被老师罚跑56 圈。结果该女生在跑了几圈后,心脏病突发,经紧急抢救才转危为安。据女孩的同学讲,同学们都知道她有心脏病,女孩的家长也说,在入学之初就对学校及所有任课老师都讲明了孩子的身体情况。上述案例中,该女孩有心脏病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对此她的体育老师也是知道的,老师在明知其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然罚其跑56 圈,对此造成的伤害,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7 7 、学校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殊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 ,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

      案例一

     张某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就在临近毕业时,突然在上课时感到左眼不适,于是,由其父亲带到某市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后认为须立即住院,后虽经尽力治疗,但认为张某左眼视力模糊已经很长时间了(至少在三周以上),最终还是左眼完全失明。张父认为,张某在两周前由学校组织的体检中,校医并没有告诉张某其眼睛有异常情况。于是将学校告上法院。经法院调查,在张某的体检报告单中,明确写明“左眼视力0 、2 ,右眼正常,建议进一步检查”。认为学校已知道张某的视力不正常,但未及时告知其家长,以致延误了治疗时间,造成张某左眼失明,学校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自己早亦感觉其左眼有问题,但未告诉其父母,其本人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8. 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害, 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案例二

     王某为某中学的学生,一天上午对其班主任讲,自己不舒服,想下午请假看病,班主任同意了,但王某回到课室后便在课桌上趴着,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下午上课时间。期间,大家以为只是一般的不舒服,故无人过问此事,就在下午上课时,王某突然用头向身边的窗户撞了两下,然后倒在地上,口吐白沫,上课的老师和学生以为是癫痫病发作,就让王某平躺在地上,然后继续上课,同时通知学生家长。等家长到学校后,才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但因王某脑出血过多,不治身亡。据医生讲,王某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畸形,因突发性脑血管破裂、出血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但这种病如果抢救及时,有生存的可能。正因为该校老师对王某的怠慢,失去了挽救王某生命的宝贵时间,因此,学校对损害的发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9. 教师及其他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案例

      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 在2002 年10 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

     10. 教师及其他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案例一

     2008 年8 月17 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6321 元。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以学校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645 元。

      案例 二

      2002 年9 月,某校初二(1) 班,有一天上数学课,任课老师比较懒散,上课上了一半,就走出教室,前往小卖部买烟。而那些学生就在课室乱成一团,有的坐到课桌上,有的坐在窗户上,有的走来走去,你推我拉的。突然一个坐在窗户上的同学被人推下去了,当场死亡。事后,死者家长找到学校,在学校大闹了一场 。

      11. 教师及其他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案例一

     某小学二年级的美术老师李某,要求学生下午上手工课时,每人带一把剪刀,但没有对学生所带剪刀做任何要求。在上手工课时,李某正在教室的后面指导学生,坐在教室前面的某甲(8 岁),因忘记带剪刀,无法完成李某布置的作业,于是向同桌的某乙(8 岁)借,某乙不借,两人争夺起来,不幸,某乙的剪刀扎入某甲的左眼,由于某乙所持的剪刀既尖又锋利的张小泉剪刀,结果导致某甲左眼被摘除。某甲的监护人将某乙的监护人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10 岁以下的儿童持剪刀上手工课,比一般课程的危险度增大,但李某组织手工课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既没有对学生所携带剪刀做特殊要求,譬如,要求学生携带圆头的手工剪刀,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失。因李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判决学校对某甲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某甲损失8 万元。

     案例二

     某校初一学生甲,自小父母离异,随父一起生活,因缺少母爱,性情极为粗暴。由于经常被高年级的学生所欺负,就随身带着一把匕首,以备在受欺负时自卫。同学发现后就报告了老师,老师批评甲后就没有再管这事,而甲仍照常携带匕首。一天,甲和同学发生口角。甲在一怒之下拔出匕首,刺伤了该同学,致使该学生住院花掉了万余元医药费。

     案例

     抚顺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亮亮(化名),因“未完成”布置的作业,被班主任马老师用拳头猛...

    篇七: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

    会与法2020 · 8(上)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赖楚雨摘 要 在就业多元化的环境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大学生积极响应国家“双创”号召,选择自主创新创业作为自己的发展方向。但是,大学生群体有其特殊性,他们在创业过程中存在资本不足、资讯不足、管理经验不足和竞争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成功率始终处于较低的状态。在导致失败的原因中,法律风险是容易被忽视的一环,这就需要我们研究大学生创新创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以提高大学生创业群体警惕性,探究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在实践中及时发现大学生创新创业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分析常见的法律风险类型,最后结合实际情况和可实行性从创业者自身、高校建设和政府政策三方面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达到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目的。关键词 大学生 创新创业 法律风险基金项目:本文系 2018 年度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基金资助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813902038)的研究成果。作者简介:赖楚雨,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法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律风险管理、民商法学。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061在社会经济发展转型的要求下,李克强总理于 2014 年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次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国家和政府努力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大学生群体作为新一代年轻力量的代表,对新鲜事物有热情,敢于突破传统,拥有创新精神,通过大学的高素质教育,也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技术优势,大学生创新创业成为浪潮。根据麦可思研究院《2019 年中国本科生就业报告》数据显示,2018 届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为 2.7%,较2014 届(2.9%)略有下降,有 6.2%的 2015 届大学毕业生三年内自主创业,三年后有 44.8%的人仍坚持自主创业(即存活率为44.8%),比 2014 届(46.2%)低 1.4 个百分点 。不难看出,近几年大学生创新创业率和存活率虽然保持在稳定状态,但还是有下滑的趋势。大学生缺乏实践经验和法律常识,隐藏着的法律风险容易将大学生创业者推向失败的悬崖,本文从法律风险角度出发,识别法律陷阱,提出可实行措施,以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者们的信心和参与热情,为大学生创业者们保驾护航。一、研究大学生创新创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必要性(一)大学生创新创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根据中国年人民大学发布的《2017 年中国大学生创业报告》数据显示,30%的在校大学生创业意愿强烈,与 2016 年相比,上升了 8 个百分点;更有 3.8%的学生表示一定要创业。有一定创业意愿的学生占 57.9%,从未想过创业的只占 12.1%。大学生最想创业的领域前三分别为:高科技创业(24.35%)、经营店面(21.27%)和电商微商和(15.27%)。大学生群体具有创新精神和优秀的创造能力,是积极投身高新科技创业等领域不可或缺力量。随着大学生创业积极性不断提高、创业群体人数不断扩大、创业内容不断升级,渐渐在各个专业领域涉及,与此同时带给大学生创业者的是来自更多方面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比如按照常规创业流程会涉及组织形式、合同和税务等法律风险;此外,如高新科技必然会涉及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电子商务会涉及信息网络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类型多种多样,大学生创业者应根据自己的创业规划去注意相应的风险类型。创业法律风险也具有复杂性。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会面临各式法律风险,也往往因为一个问题而牵扯几种法律关系。比如大学生创业者租赁场地,会牵涉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是通过中介租赁,会涉及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和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看似简单的合同也可能隐藏复杂的法律风险,承租人使用房屋是否超出房屋的利用范围?房屋是否有权利限制情况,比如抵押?房屋具体情况与中介描述偏差大怎么办?法律风险的复杂性给创业者们带来不少困难,也意味着法律风险理论学习是不可缺少的内容。(二)法律风险可能给大学生创新创业者带来不利后果我们研究学习法律风险理论,是因为风险意味着有发生的概率,最后的目的是预防后果产生。法律风险一旦发生,风险承担方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学生创业者如若没有合法合规经营,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不慎陷入民事纠纷,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可能最后还需承担经济赔偿,最严重涉及刑事责任,经济犯罪直接面临刑罚。法律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可能会使大学生创新创业严重受挫甚至失败。法律风险管理在现代企业运营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成熟的企业,会把涉及法律问题的工作交与企业内部的法务部门和外部来自律所的法律顾问。法律风险由专业人士严格把控,才能做到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减少不利后果的发生。但对于创业者,尤其是像大学生创业者,由于自身法律意识不足和客观缺乏物质等原因,对法律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束手无策,所以研究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风险问题能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使大学生创业者认识到法律后果的严重性,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三)有利于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者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课题组于2018 年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过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的问卷调查。调查问卷有效填写人次1000次,调查对象主要为课题组所在大学(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和其他高校在校大学生,大学生占比 91.3%。问卷数据显示只有 49.2%的被调查者认为法律风险是大学生创业失败的原因之一,而认为

     2020 · 8(上)◆社会与法资金不足为失败因素之一的高达 91.4% 。可以看出大学生对于创新创业中法律风险防控因素认识不足,对于创新创业的了解是比较片面的。增强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可以降低面临的法律风险,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功。在社会层次而言,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在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就业,推动就业形式多样化,但是其中我们应该追求创新创业的“质”而不是“量”。重视法律风险的研究工作,从而达到提高大学生创业者法律意识的目的,减少创新创业过程中发生的法律问题,是“双创”发展中必需完善的重要环节,更是建设法治社会进步的一个表现。二、大学生创新创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一)创业组织形式法律风险在创业准备阶段,创业组织形式选择是大学生创业者首先会遇到的法律风险问题。这个阶段的创业者往往把重心放在资源积累、业务扩展等摆在面前的难题上,没有过多精力和时间去做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大学生需要了解不同的组织形式的区别和《公司法》相关的规定 。具体来说,首先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程序简易、自由度大、决策快捷是其优点,但是需创业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次是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存在有限合伙人则其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自由度小于独资企业,大于有限责任公司,伙人集体作决策,在所有权转让的问题上转让比较困难,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才能转让所有权;最后是有限公司,可以分为责任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门槛高,初创者一般选择责任有限公司作为创业组织模式,责任有限公司顾名思义承股东担有限责任,注册程序规范,条件更高,决策需股东大会决定。从组织形式法律风险角度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法律风险最低,但如果从其它法律风险分析,有限责任公司遇到的法律风险会比其它两种组织形式所遇到的复杂,而个体工商户会遇到的法律风险最低。创业者在现实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创业需求选择,也能灵活变通,比如在企业转型升级更换组织形式,寻求更适合的发展。(二)借贷相关法律风险大学生创新创业伊始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资金问题,创业资金来源主要有两部分,家庭支持和借贷,关于大学生借贷面临的法律风险是需要重视的。大学生群体通过合法借贷方式向金融机构借贷需要准备相关手续,贷款数目要与预期收益相匹配,避免因无法按期还贷造成资金问题。另一方面,大部分大学生创业贷款评估分值低,贷款资金少,满足不了创业资金需求,一些大学生创业者会转而用其他方法筹备资金,为此陷入“校园贷”等非法借贷风险陷阱,使大学生承担高风险债务,甚至面临诉讼,成为失信人,导致创业开门失利而失败 。(三)合同及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有关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最常见的法律风险类型,合同涉及各方法律关系主体及其互相间的权利义务,可以说是最常见的法律风险类型。合同是合同主体之间约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的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只要造成了违约的事实,违约方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大学生创业者成为合同违约方很多时候是无意间过失造成的,违约责任的认定不考虑违约方主观的故意还是过失,这就需要创业者格外注意合同法律风险,避免或者减少违约责任的发生。不管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协议都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以书面合同为例,签订合同各方达成合同之前需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合同需要注意容易忽视的合同条款细节问题,比如时间、地点、数量、金额以及合同中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民法》 《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有规定的内容。最重要的是尽量不出现模棱两可有争议风险的条款,把能想到的可能出现的问题都加以明确约定,使合同细节化、规范化,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降低合同法律风险,从源头减少后续法律矛盾发生的概率。合同其他方违约侵犯大学生创业者权益也是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一种,如果出现纠纷,需要大学生与违约方进行协商,协商过程最好由法律专业人员出面,假如协商不成功,便进入仲裁程序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此过程也是需要专业律师进行收集证据,交由法院立案,出庭辩护等工作,才能做到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四)税务管理法律风险不少的大学生创业团队依托于网络平台,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大学生缴税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稍不留意可能就在无意间触碰到了税法的禁区 。税务法律风险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各类税法法律息息相关,一般来说,创立之初的创业团队所需要交纳的税种较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团队自己报税交税,如若是业务复杂,涉及税务问题较多的创业团队,可以选择把税务工作外包给专业的公司,有效处理税务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国家出台有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比如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然后根据不同的创业类型可以获得3 年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了解大学生创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台政策,也是大学生创业者应做的工作之一。税务管理工作如果出现避税、偷税、漏税等问题,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及时补足应缴的税款,不抱有侥幸心理,避免更大风险的产生。税务法律风险可大可小,轻则交纳滞纳金和罚款,严则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我国知识产权包括三个方面内容,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大学生创新创业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主要围绕专利权法和商标权法。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在专利之列,只要满足申请不同专利的申请条件,专利申请人有权利享有专利申请权申请专利,同时也要注意抵触申请原则和相关的程序要求。商标权方面,大学生创业者商标申请要有原创精神,切勿投机取巧,发生抢注商标或者模仿他人商标等侵犯别人知识

     ◆社会与法2020 · 8(上)产权的行为。在中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改革,向“中国创造”转型升级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地位愈发重要,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不断增强,因此作为新一代的大学生创业者,更应该学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三、大学生创新创业面临的法律风险防范对策(一)大学生创业者自身角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者首先是要重视法律风险问题,知道法律的重要性,其次是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要积极主动去学习我国经济法学、商法学相关法律,了解诸如《反垄断法》《反不当竞争法》《税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等法律的重要法条,培养自己的法律素养。不是学习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也许做不到系统性专业性的学习,但也应该要保持学习热情,做到就算遇到了法律风险问题也能心中有数,处事不慌。基础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在校都必须学习的课程之一,大学生应拥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而身为大学生创业者就更应该明白法律的重要性。大学生创业者要能主动学习相关法律,具备较强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这样才能提高自身的创业信心,做到不盲目创业,提高创新创业的成功率。大学生创新创业者与其他创新创业者相比拥有很多优势,大学生充满朝气活力,年轻大脑拥有大胆的想法,其背后也拥有大学校园为支撑,在学校不仅能学习到专业知识,也使大学生身处在学习氛围和创业氛围浓厚的环境中,在此种身份优势条件下,大学生更应该好好利用在校的机会,不断充实自己。另一方面,基础法律知识、基础会计知识和基础管理知识等等理论知识对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者来说是必备的技能,想要成为优秀的创业者,就应该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二)学校角度1.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教育学校可以立足本校资源,聘请法学专业老师在校开设创业法律风险相关公选课程或举办讲座,也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开放高质量的创业法律风险相关网课,让大学生有选择学习。当前高校公共基础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有关于法律基础的教学内容,但是其中的法律基础只占其中的一半课程且一般是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老师而不是法学院老师讲授,其中内容也多于理论层面讲述中国现有法律体系以及法制社会建设,没有针对性,并不能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需求,因此,学校很有必要开设新的课程,比如对于创新创业中的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等热门...

    篇八: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

    工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崔忠武

     案例1: 黄岩江口中学初一女生,留下一封遗书离家出走,称班主任曾经体罚过她,三天以后发现她的尸体。她跳河自尽。法院审理认为,身为教师对学生实施打骂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及人格尊严的权利,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其是在履行职务中的行为,承担的责任应由其所在的学校承担。据此,法院判决:学校分期赔偿该学生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8382.68元。经过两审获赔13万。

      案例2: 永嘉县一所中学因为女生头发不符合规范进入考场考试,监考老师不让其进入考场,该女生就自己离开学校,4小时以后在河里发现该女生尸体。该教师因为缺乏对学生行为必要的警觉性和未履行告知家长义务,未转移监护权。被判刑,学校也给予赔偿。

      习近平: 对教师侵害学生行为必须零容忍对教师侵害学生行为必须零容忍( 2014年9 9月9 9日,习近平同北京师范大学师生代表座谈时的讲话: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上述案例所反映的问题 中小学教师职业已经越来越充满法律风险 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法律风险,依法执教,防范风险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法律风险,依法执教,防范风险

     教师职业法律风险的类别 教师: 一、侵权行为 二、违规行为(违反工作规程、职业道德要求) 三、失职行为(不尽责) 学校: 一、学校设施隐患 二、安全管理瑕疵或者错位 三、教师在工作中引发的法律责任

     一、侵 权 行 为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1、概念:行为人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2、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哪些特殊的权益1、 、 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2、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受到保护4、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5、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2、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受到保护4、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5、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 、危害行为2 、危害结果3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过失)

     相关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打学生老师用小手指般粗细的竹条子打紫了谢浩的双腿

     案列2:侮辱学生引发严重后果2012年。一个重点中学的女教师,因为本班级的一个学习一直不错的较内向的女生陆玲玲连续3次月考没有考好,影响了班级的排名,就把她交到了办公室,本想找她好好聊聊,帮助她分析下没有考好的原因,可是,这个时候她的正在闹离婚的爱人来电话非要和她抢孩子的抚养权,两个人在电话里吵起来了,吵完后的女教师气愤之极无处发泄,看到站在一边掉眼泪的陆玲玲没好气的说;你哭什么哭,考那样还有脸哭,整个班级都让你拖了后腿,我要是你就死了得了。。。。。。。

     这位女教师万万没有想到,她的一句泄愤的气话,照成后果是陆玲玲跳楼自杀身亡,而她为此也承担了较重的法律责任。

      案例3:教师让学生代行体罚 某校五年级四班 名学生在自习课上无故说话,干扰班级的自习秩序,同时也违反了学校纪律。放学后,班主任老师让在自习课上乱说话的学生留下,让两人一组,互相打对方嘴巴。并且要求学生不准向外人说,如果谁说出去还要被打嘴巴。事后部分学生家长告到教委。经教委调查,情况属实,教委对当事人及校领导都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给予班主任老师行政警告处分。

      案例4:教师让学生自罚 某校某班上午第四节课上数学课,有几名学生在做数学练习题时屡做屡错,并不是学生不会做,而是由于马虎不认真所致,为了提醒学生注意,数学教师王某便提出了一个要求:学生每做错一道题,就打自己一个耳光。当场两名做错题的男生象征性地打了自己耳光,一名女生出于自尊没有打自己,受到教师的批评。中午回家后,这名女生喝盐水自杀,幸亏及时抢救才未酿成大祸。 上述案例中,教师虽未直接打学生耳光,但却向学生下达自己打耳光的命令,所以仍然属于体罚行为,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都受到侵害。

     案例5:罚站 曹某系某学校一名数学教师, 年秋,在一次数学课上,他让一名叫李威的同学回答一道数学题,李威没有答上来,于是曹老师便命令李威同学在黑板前面站一节课的时间作为惩罚。下课铃声响了,曹老师拿起教案就往外走,这时被罚的李威同学不满地说:“曹老师,我站到什么时候才算完呢?”曹老师转过身来,气愤地说:“你一直站到死才算完。”说完转身就走,这时,李威的脸刷地红起来,随即猛地向曹老师扑去,将曹老师扑倒在地上,这时同学们上前,拉住李威,又及时将曹老师拉起来,一场师生间的纠纷总算没有闹大。事后,这件事由校长出面,将学生及家长领到曹老师家,李威给曹老师赔礼认错,同时,曹老师也表示这件事不光怨李威,自己的责任也不小,以后自己一定注意。事情就这样了结了。 提示:

     “罚站”虽不同于教师直接责打学生,但也属于体罚的一种,对于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发展都会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

     案例6:“劳动改造” 某校小学四年级学生李某比较散漫,上课常常迟到。一天早晨,她来到学校时,第一节课已经上了 分钟,由于老师正在上课,她没敢敲门进教室。正好被出来巡视的政教主任马某遇见。于是马某对李某予以严厉的批评,要求李某写检讨,并罚她打扫教学楼前面的卫生,结果李某整整打扫了一上午卫生、并在打扫卫生中不慎将脚扭伤。李某的爸爸知道后,来到学校闯进办公室大骂政教主任并动手打了马某,使马某头部受伤并导致轻微脑震荡。 提示:有些教师把劳动作为惩罚违纪学生的教育手段,称其为“劳动改造”,这实际上这是一种变相体罚学生的违法行为。变相体罚会造成同体罚一样的不良后果,对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同样会造成侵害。

     二、违规行为违规行为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教师违反工作规程、职业道德要求造成的事故,例如:在上实验课时,教师未告知学生实验的步骤,就让学生做实验,结果发生不良后果;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擅自向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擅自对学生违纪行为经济处罚;违规收取礼金;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等。

     三、失职行为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情况下,可能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例如:教师看见学生在课间打架,就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这里强调“制止”的有效性,如果制止措施达不到制止的效果而发生事故,学校仍应承担责任。

     “杨不管”事件 2008年6月,发生在课堂上的一次意外事件,使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教师杨经贵成为继“范跑跑”之后,人们茶余饭后的又一谈资。杨经贵因为在上课时没有及时制止学生的纷争和推搡行为,致使学生杨涛意外丧命。事件发生后,不少人将杨经贵与前段时间的“范跑跑”相提并论,戏称其为“杨不管”。

     长丰县教育部门对学校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决定:杨经贵调离教师岗位,并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万其虎吴店中学时任校长职务,并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

     教师制止学生在考试中捣乱,遭学生及家长殴打,致左眼几近失明

     四、学校的法律风险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一)学校设施隐患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案例 2008年4月,某市中心学校围墙倒塌案,事故原因:学校修筑围墙,因资金不足,校长简某在未向建筑部门申请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雇请没有建筑质证的农民陈某组织人员施工修建,后围墙结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6月3日出现裂缝并向校内倾斜。但简某、陈某对此仅作了简单处理,在裂缝处构筑水泥柱予以加固后继续施工。2008年6月14日下午3时10分,当该校学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围墙内侧平整操场时,围墙突然倒塌,当场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16人、轻微伤14人。后简某、陈某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 (二)安全管理瑕疵或缺位1.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2.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4.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8.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2.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4.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7....

    篇九: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

    dquo;我的地盘法作主!”

     ——民办学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学习的价值

     1. 办学有风险,经营得谨慎!

     2.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3. 最大收获,认识老田!

     老田≈专治疑难杂症的名医+解决棘手问题的资源

      2014年(1.1~12.31)民办学校68例法律纠纷分析 类别 类型 总额 比例 说明 民事纠纷 46 全部案件67.6% 合同纠纷 36 79% 合作办学协议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教育机构转让合同纠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5 10.5% 其他纠纷 5 10.5% 确认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执行纠纷 行政纠纷 21 全部案件30.9% 行政许可 8 38.1% 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 3 3 14.3% 14.3% 刑事纠纷 1 全部案件1.5%

      我国现行民办教育的法律体系

      我国的民办学校面临着哪些法律风险  如何预防和处理民办学校的法律风险

      2016/9/28

     一、我国民办教育的法律体系 宪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务院教育法规 教育部 规章 其他部级 规章 省级人大教育法规 地方性行政规章 教育类法律 其他相关法律 相关法规 2016/9/28

     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一次以国家根大法的形式,肯定了社会力量办学的合法地位。

     (一) 宪法关于民办教育的规定:

      2016/9/28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 》

      (二)教育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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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 《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2002.12.28)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4.1) •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暂行)(民政部、教育部2001.10.19)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2004.8.18)

     •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3.)

     •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2004.2.5);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2003.3.1)

      (四)民办教育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冲突处理原则 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2.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3.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 4. 吸收原则和竞合从重原则; 5. 互补原则

      (五)我国民办教育法律体系的分析 • 法律体系初具轮廓,但极需要完善,尤其是需要执行层面的配套政策; • 民办教育的一些焦点、难点、热点问题在法律层面或者空白或者难以界定; • 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的法律法规仍存在冲突,短期内难以解决; • 法律在制定和执行时,没有针对民办学校的特殊属性,后果难料!

     

      二、民办学校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 民办学校法律风险的诠释

      民办学校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民办学校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民办学校自身在内的各种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民办学校造成的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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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办学校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外部因素:

     • 现行民办教育法律政策有没有?(完善性) • 现行民办教育法律政策好不好?(科学性) • 现行民办教育法律政策行不行?(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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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因素 • 民办学校的经营者认识是否到位? • 民办学校的经营者素养是否到位? • 民办学校的经营者执行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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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办学校法律风险的影响 • 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 加重了学校负担,制约了学校可持续发展; • 抑制了社会投入,影响到民办教育行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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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办学校法律风险类型 • 产权风险 • 回报风险 • 税收风险 • 退出风险 • 监管风险 • 学生管理风险 • 教师管理风险 • 资金管理风险 • 学费定价风险 • 宣传招生风险

     (一)产权风险 1.什么是产权?  产权是指财产的占有权 、 使用权 、 收益权和处置权 , 产权的基础和核心是所有权 。

     2.民办学校产权的表现:

     (1 1 )

     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

     (2 2 )

     投资者对于学校投入无主张权利;

     (3 3 )

     投资者具有制度设计下的决策权 、 收益权和处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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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产权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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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物权法》关于产权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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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民办学校产权与公司产权比较 公司产权制度的权利安排是三权分离。三权分离指的是出资者的最终所有权、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者的经营权相互分离。其中,投资者的最终所有权表现为价值形态的股权;法人财产权表现为对实物资产的支配权;经营权表现为经营者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

     《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结论:投资人有出资义务,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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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民办学校的产权风险 • 现实的法律框架下,民办学校的产权不清晰。

     • 举办者投入办学后,在现有法律条件下,对其因投入而形成的学校资产不具有占有权,直接的使用权、控制权、处理权和收益权。

     • 举办者在办学过程和终止时面临着产权丧失的风险。

     • 特定条件下的产权处理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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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于民办学校产权的未来发展趋势 • 民办学校对国家资助资产、出资人投入学校的财产、受赠资产和办学积累资产,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并享有法人财产权; • 非营利学校对于投资者无产权之说;营利性学校借鉴企业产权制度,最终通过股份制方式实现投资人的产权权益。

     • 民办学校出资人依法拥有其出资部分所形成的校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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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回报风险

     • 首先是举办者要有勇气告诉社会,我办学要回报!

     • 其次是学校要承担税收政策风险。

     • 财务信息披露风险。

     • 法定的程序风险,九种情况下难以取得,六种情况下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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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合理回报规定的演变和走向

     • 95年教育法,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97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 03年促进法,第五十一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 04年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 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分配转变到: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尽管合理回报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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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理回报,取之不易 首先是举办者要有勇气告诉社会,我办学要回报!

     其次是学校要承担税收政策风险。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另行制定)

     再是要象上市公司一样,向社会公布其办学状况资料和财务资料。具体哪些材料怎样公布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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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九种情况下是禁止取得合理回报的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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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六种情况下,取得了回报还将被没收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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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民办学校回报问题的发展趋势 • 分类管理: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 • 营利学校按照国家关于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纳税,但不再享受政府的各类资助政策; • 非营利学校纳入到教育局统一管理,教育局提供经费资助,对于办学状况良好的学校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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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税收风险 • 现行教育税收政策的冲突; • 地方税务部门对现行教育税收政策理解差异; • 民办学校的营业税与所得税问题; • 教师高薪与高额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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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税收规定的问题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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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有这样的规定: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耕地占用税免税之列。

     (4)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但是否享有税收减免政策,按什么标准收税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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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民办学校税收问题的发展趋势 • 非营利性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样税收政策; •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办学者仅就合理回报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 营利性学校比照企业税收政策,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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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退出风险 举办者退出办学的几种情况:

     1. 举办者转让; 2. 根据章程中止办学; 3. 吊销办学许可证 4. 资不抵债。

     《民办教育保进法》规定 •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1.退出风险表现 • 举办者较难自主决定; • 退出的成本较高,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2.退出机制未来趋势 (1)来去自主; (2)遵守市场规则,决定权益取舍; (3)形成规范的退出监督机制。

      (五)监管风险 • 教育行政部门在民办学校申报、审批等方面不作为; • 教育行政部对民办学校的监管过程中越位,侵害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 对民办学校的监管不考虑民办学校的特有属性; • 不能依法履行...

    篇十:学校法律风险防范新形式与新要求

    2 卷第6 期20 10 年11月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Jo u r n a l o fT ia n jinV o c a tio n a l In stitu tesN O . 6 V 0 1. 12N O V . 2 0 10高校校园安全及其法律风险分析张宇轩(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30 0 4 0 2)摘要:高校承栽着高等教育的使命, 在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随着我国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 校园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从探讨高校校园安全的现状入手, 以法律的视角分析了常见的校园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途径和防范措施。关键词:

     校园安全; 法律风险中图分类号:

     D F 3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 3~58 2X 120 10 )0 6—0 0 8 8 —0 3一、 我国高校校园安全的现状最近一组统计数据揭示了以下四个严峻的问题:1. 大学生消防安全意识差在调查“消防安全关注度” 时, 发现低年级大一、 大二的学生只有18 . 8 %关注校园日常生活中的消防安全, 7 6. 6%的大一学生、 7 5%的大二学生会偶尔关注; 比较而言, 约25%的大三学生、 28 . 6%的大四学生很关注消防安全。不到半数的同学有“在宿舍拉闸限电前拔掉所有电源的习惯” 。

     当问及“房间发生火灾你会怎么办” 时, 19 . 1%的学生认为应迅速打开房门外逃, 12%的同学选择收拾贵重物品一同冲出。2. 大学生缺乏交通安全意识据官方数字统计, 仅20 0 5年一20 0 7 年10 月 , 发生在北京高校校园内外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就高达35起, 涉及多达24 所高校。面f 临“血的教训” , 大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是否会有所提高?调查显示; 当走出校园穿越十字路口时, 67 . 2%的同学选择“严格遵守红绿灯, 按规则停行” , 29 . 09 %的同学选择“跟随人流, 人走我走, 人停我停” , 3. 64 %的同学则“我的地盘我做主, 一切看心情” 。3. 大学生对校园安全关注度不够现在的大学生多是8 0 后、 9 0 后, 对于人身、 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防备意识比较薄弱。

     27 . 6 3%的同学对校园安全关注度不够, 约24 . 55%的同学表示没有随手关宿舍门窗的习惯。在调查中, 有18 . 32%的学生选择经常在学校规定的宿舍关闭时间后回宿舍。

     宿舍楼内形同虚设的门禁, 被大学生们打入“冷官” 的“出入宿舍楼请您自觉刷卡” 提示牌, 都说明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很弱。4 . 大学生实习或外出打工期事故率居高不下——一个法律风险的盲点高校高年级的学生“实习” 是教学活动的一部分, 但是学校在具体实施这种人才培养模式中, 常常疏于监管, 而学生一旦在企业实习中受到伤害, 由于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实习学生于接收实习单位之问没有劳动关系, 所以学生出了”工伤“而向学校索赔的情况屡见不鲜。

     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学校成为被告。

     这是现行法律的一项空白, 也是高校安全事故管理的风险盲点。5. 大学生校外租房大学生的生活情况多样化, 许多学生在校期问, 外出租房. 学校难于同一管理。

     而出了事故, 学生一般都向学校索赔。

     这种性质的赔偿, 保险中不包含, 因此, 其风险也无法分担, 而必然由学校承担。收稿日期:

     20 10 —0 4 —10作者简介:

     张字轩, 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专业。

     于20 0 8 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 10 年获得律师资格。

     现任教于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并担任相关的法律教学工作。・8 8 ・万方数据

     教育部曾下发通知:

     高校学生校外租房要签字备案大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

     对极少数确有特殊情况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 要经本人和家长双方签字报学校备案, 并要承诺加强人生和财产的自我保护, 确保安全。但是,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仍然在许多案件中成为众矢之的。

     学生一旦发生意外伤害, 学生的父母又常常不与学校协商。

     调节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而是寻衅滋事,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近日河北省出台了新规定, 要求有以上情形者, 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二、 法律责任风险分析1. 对学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教育法》 中的确认:根据《教育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对宜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校常见的事故中有校舍倒塌, 走电失火等。

     这些恶性事故, 损失惨重, 影响极大。

     应当追究的责任人包括:

     一是单位主管; 二是直接责任人; 三是, 设计者, 建筑者, 生产者; 四是, 有关知情人。

     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 应按玩忽职守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例:

     19 9 4 年在克拉玛依发生了震动全国的特大火灾。

     全市多所学校的学生和教师参加. 酿成323人死亡, 132人受伤的惨剧, 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 0 0 万元。

     经过二审, 14 名直接责任者受到法律制裁, 其中包括教委相关人员。这是异常惨痛的教训。2. 高校校园安全事故常用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 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过错责任,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最终要件, 同时, 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一般发生在高校校园的案件, 学校承担过错责任。例如:

     上体育课期间, 学生猝死。

     这时, 如果学校和教师按照教学大纲上课。

     并尽了一切注意义务, 仍然不能避免这一结果一及学校无过错并尽了一切可能进行的措施, 这时, 按照过错责任的原则。

     不承担法律责任。( 2)过错推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 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

     过错推定, 指只要原告能证明其损害是被告所致, 且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则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例:

     学校的建筑物和各种设施非常之多, 且学生密集, 尤其在下课, 用餐时间, 人流集中, 容易发生危险。

     在20 0 0年新一轮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之后, 有许多学校的餐厅, 宿舍以及教学楼用瓷砖铺外墙, 就发生过高层外墙瓷砖破裂砸伤学生的情况——这种情况下, 学校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免责的, 即使设置了警示标志, 发生人身伤害之后, 学校仍然被推定为完全责任, 即学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3)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 6条第3款规定:

     “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 第122条、 第123条、 第124 条、 第125条、 第126 第、 第127 条、 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

     是指行为人没有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的, 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 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 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4 )补充赔偿责任又称侵权补充责任, 由于之前我国法律对其并没有明确规定, 其概念在理论界并不一致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新的侵权赔偿责任形态。

     它在平衡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及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价值,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处理某一类赔偿纠纷的有效方式。例:

     在高校校园内发生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潜逃, 不能逮捕归案的情况, 学校基于安全监管义务可能要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8 9 ・万方数据

     ( 5)公平责任《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 法院判案往往会照顾弱势群体的一方, 尤其是受到事故伤害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时候, 会让学校分担一部分学生医疗上的经济支出。三、 解决途径——安全问题防范的制度设计1依靠科学有效的程序, 使高校安全事件管理的制度化实践证明, 许多大学生安全事故是可防可控的。

     基于这种认识。

     我国把大学生校园安全管理纳入高校的日常管理之中。

     学校通过规范组织分工, 建立长设性的工作机构, 将临时性的危机处理部门长期化、 专门化, 为日常安全事故的处理有效进行提供组织保障。一般程序可以为:1. 事发生前的预警, 包括制定预案、 安装监控设施与装置、 组织培训、 开展模拟演练等}2. 事发时的应急响应与果断处置, 包括控制危机事态、 抢救伤员、 清理现场、 公布真相、 调查取证等}3. 事发后的善后恢复, 包括秩序恢复、 物资援助及心理安抚等;4 . 最后是总结经验及教训, 强化各项预防措施等。

     主要分三步:

     一是调查, 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处置过程进行系统调查; 二是评估, 对事件处置的绩效进行分析; 三是整改, 对事件处置中或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 并提出整改意见, 形成报告, 责成有关部门落实。2利用风险分担的原理, 将学校安全事故风险转移至专业保险机构风险分担的最好途径是购买保险, 通过购买保险将事故风险释放给保险公司目前针对学生伤害的保险有两种,一种是学生以外伤害保险, 另一种是校园责任险, 这两种保险互为补充。

     其中那个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由学生自己购买, 保险期限为一年, 不管在何地发生意外伤害( 自杀等除外), 均可获得赔付。

     校园责任险, 一般由学校购买, 使学生在校园里发生意外伤害时的一种赔付手段, 目前仅限于校内或由学校安排的课外活动等, 并且学校有责任的情况下。由于高校地位的特殊性, 它承载了家庭、 祖国、 社会的希望和期盼。

     高校只有以法律规范为基础, 结合每个高校不同的情况。

     明确其法律风险点, 用制度化的安全防范规定, 才能应对新的高校扩招和教育体制改革的形势下, 构建和谐平安文明校园的社会义务。A n a ly siso nC a m p u s S a f e tyo fC o lle g e sa n d U n iv e r sitie sa n d ItsL e g a lR iskZ H ^ N GY U —x u a n( T ia n jinB o h a i V o c a tio n a l T e c h n ic a lC o lle g e , T ia 巧in3 0 0 4 0 2C h in a )A b str a c t:

     C o lle g e sa n d u n iv er sities ca r r ies th e m issio n o fh ig h e re d u c a t io na n d th e r e f o r e h a v e im -p o r t a n t p o sitio na n d f u n c tio n in n a tio n a l e c o n o m ic c o n str u c tio n a n d so cia ld ev elo p m en t. W ithth e a n ・la r g e m e n to fth esca leo fco lle g e a d m issio n s, c a m p u s sa f e tyb e c o m e sin c r e a sin g ly se v e r e . S ta r tin gf r o mth e c u r r e n t situ a tio n o fc a m p u ssa f e tyinc o lle g e sa n d u n iv er sities, th isp a p e ra n a ly z e sth ec o m m o nleg a llia b ilityf o rc a m p u s sa f e tya c c id e n ts in ale g a l p e r sp e c tiv ea n dp r e se n ts so lv in ga p p r o a c ha n dp r e v e n tiv em e a su r e sp ertin en tly .K e yw o r d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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