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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镇综合执法调研报告3篇

    时间:2022-10-23 09:20:34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乡镇综合执法调研报告3篇乡镇综合执法调研报告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思考建议 2020年以来,*区在省、市、区委的领导下,着重构建“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的基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综合执法调研报告3篇,供大家参考。

    乡镇综合执法调研报告3篇

    篇一:乡镇综合执法调研报告

    综合行政执法思考建议

     2020 年以来,*区在省、市、区委的领导下,着重构建“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的基层治理体系,但是,由于乡镇政府先天性缺乏执法能力,加之执法力量不足、部分区级部门指导、监管不够等因素,导致部分赋权事项履行不充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总体功能发挥不到位,一定程度制约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一、基本做法。*区深入调研、精心谋划,着力破解职能部门执法半径过长、乡镇执法有责无权等突出问题,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驶入“快车道”。

     一方面,大力推进向乡镇政府赋权。首批将涉及城管(19 项)、住建(6 项)、农业(4 项)、市场监管(7 项)、卫生健康(6 项)等 5 个领域的 42 项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到乡镇,在各镇均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接下放的行政处罚权。同时,按照一般乡镇、经济发达镇、城关镇的类别,编制并公布乡镇权力清单(其中一般镇 142 项,经济发达镇 784 项、城关镇 99 项),理清了执法边界,实现了规范化执法。

     一方面,大力推进执法平台建设。依托“1+N”网格化大数据平台,以信息聚合互联互通为核心,在区级层面构建了以 1102 个基层网格为基础的社会治理“一张网”,梳理涵盖 6 大类987 项社会治理事件责任清单,共配备网格员 3339 人,推动巡查力量、执法力量、服务力量全部下沉到基础网格中。区、镇两级通过指挥调度平台,初步实现了大数据的共享,包括综合执法数据的共享,推进综合执法智能监管。

     二、存在问题一是基层法律专业人才不足。提升基层综合执法效能,归根结底是靠专业化的综合执法人员。区有关部门提供的初步数据显示,目前 13 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法律专

     业本科学历的工作人员,平均达不到一局一名。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卷宗的法制审查都委托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来做,执法力量“条强块弱”,倒“金字塔”格局明显。

     二是联合监管效能发挥不够。提升基层综合执法效能,还应加大基层执法资源整合。多数镇设有市场监管分局、自然资源所、生态环境执法中队等派驻执法机构,乡镇与派驻部门在日常管理环节存在监管衔接不畅、配合不力的现象,各家单打独斗,容易形成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

     三是执法人员办案能力不强。提升基层综合执法效能,最终体现在办案上。各镇提供的初步数据显示,多数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主要来源于原镇安监办、镇城管队,执法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导致 42 项赋权事项有办案的达不到 50%。

     三、对策和建议、一是强队伍建设,提升综合执法专业水平。一方面,要强化法律专业人员招聘力度。各镇每年在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时,投放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招考名额,争取 3-5 年内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至少有 2 名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在职在编人员,实现法制审核由镇综合执法局自主完成。另一方面,要配强镇综合执法局领导人员。目前,全区 10 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职数已明确为副科级,各镇可比照“80·85·90”干部梯队建设要求,选任80 后的局长,85 后的副局长,90 后的 A 岗(中层正职),股级规格的镇综合执法局局长可由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将年纪轻、学历高、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综合执法领导岗位。

     二是强联合办案,提升综合执法整体功能。首先,相对集中办公。各镇要创造条件,安排驻镇执法机构抽调经验足、业务强的骨干人员到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办公,通过相对集中办公,实现执法力量的整合。其次,开展联合办案。镇域内的案件,由镇综合执法局牵头,驻镇执法力量参与(未赋权的事项由驻镇执法机构主办),通过对镇域内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物理

     整合”到“化学融合”,实现十指成拳,使执法力量更加集中,人员更加融合,从“多头管、都不管”转变为“一头管、管到底”,提升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整体功能。

     三是强教育培训,提升综合执法办案能力。首先,区司法局作为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部门,要制定法制培训计划。除组织领取执法证的集中培训外,要牵头组织 42 项事项的赋权部门开展全员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建微信业务群等方式,提高镇综合执法人员办案胆量。其次,区各赋权部门要建立跟班实习制度。组织乡镇执法人员轮流跟班实习,全面掌握办案方法、技巧等,提高镇综合执法人员办案能力。第三,制作执法卷宗规范样本。各赋权部门就 42 项事项各制作 1 份规范的执法卷宗,供镇综合执法人员学习,提高镇综合执法人员办案水平。

    篇二:乡镇综合执法调研报告

    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调研报告 3 3 篇

     关于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调研报告 (一)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发〔2019〕27 号)》的文件精神,2021 年 10 月,区人大常委会就我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充分听取了区司法局等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和律师代表的意见建议,在探讨我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现有成效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区积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稳步推进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下放事权基本做到有效衔接。

     (一)深入开展调研,制定工作措施。一是在改革工作开展前开展调研,充分了解各镇(街道)的准备情况和实际困难。区依法治区办通过对各镇(街道)的驻班指导、专题收集和汇总问题,制发了指导意见。二是各镇(街道)围绕改革工作的制度、人员队伍、工作业务等方面,对应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改革措施。三是区各执法部门有针对性地到各镇(街道)开展走访调研,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助推解决实务问题。

     (二)精准实现事权下移。对市政府公布的行政执法类事权目录进行了梳理,按照“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的原则,分两批下放各镇

     (街道)。第一批下放 1535 项,第二批下放 471 项,共 2006 项。行政执法类事权已全部下放到各镇(街道),并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下放的事权整体运行状况良好。

     (三)分阶段大力展开部署。今年 3 月,区依法治区办召开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推进会,由顾耀辉书记提出“五个一”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镇(街道)要组建以镇长(主任)担任组长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同时印发《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第一批)实施方案》。5 月,修改执法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将统筹推进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纳入执法协调小组职责。9 月,向其他镇(街道)推广丹灶镇“1+1+N”执法模式和桂城街道“1+2+N”的“快速反应”铁骑队伍。推动各镇(街道)组建以镇长为主任的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或改革领导小组。

     (四)搭建改革运行机制。围绕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指导、监督、队伍建设等方面,打造“1+6+N”工作机制,基本实现改革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目前已出台配套制度 12项。各镇(街道)、区各执法部门亦积极主动出台相关方案措施。

     (五)开展培训,打牢改革能力基础。一是通过统筹各镇(街道)和相关执法部门编制并开展执法业务培训;二是落实各镇(街道)驻班指导工作方案,建立驻班指导的长效运行机制;三是举办执法实务培训班,加强了各镇(街道)的执法队伍建设,提升了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灵活运用执法办案平台。目前,各镇(街道)已按照要求,全面启用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进行办案。行政执法“两平台”与智运平台的对接上线、深度融合,形成群众参与、部门办件、流程可见、结果反馈的闭环,打造“群众网格员吹哨,执法人员报到”的智慧执法南海模式。

     (七)广泛开展宣传。一是官方发布实行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权下放的公告,明确区、镇(街道)两级执法事权权限划分和执法人员的管理要求。二是通过专业机构制作的宣传视频展现各镇(街道)的相关承接任务。三是通过多家新闻媒体,对改革工作的推进会、现场会、“两平台”和区智运平台使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四是定期制作简报,提供执法改革的先进经验供互相参考。

     三、存在困难 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一些存在问题,制约了改革工作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为:

     (一)部分事权下放存在障碍。在机构改革后,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文广旅体局、交通、医保 5 个单位的执法部门均属于市垂管部门,行政执法权仍属于市级部门,与当前改革工作由区委依法治区办作为统筹单位不一致。部分市级部门对执法事权的下放存在顾虑,个别执法事权未能实现下放。

     (二)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未充分发挥统筹指挥作用。部分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镇长担任,组织架构统筹力度略显不足。部分镇(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还是以“块状管

     理”为主,内部采取分片区管辖的模式,存在准备不足。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对其同时作为综合执法委办公室这一协调机构的定位认识还不够,各项统筹机制未能完全有效运转,综合行政执法效能未能充分发挥。

     (三)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紧缺。虽然改革工作为镇(街道)共增加划拨了 700 多个执法编制,但短时间内难以招录到适格的法制员和执法人员,培养新招录人员也需要较长时间。目前大量执法辅助人员由于不再允许申领执法证,人才流失及人员分流也将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趋势。执法工作量与执法人员配比严重不相适应,法律专业人才和法务工作者紧缺,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参差,都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增编对镇街财政开支也带来相当的压力。

     (四)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主体错位,社会综合治理能力有待提升。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将区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检查权调整为由镇(街道)作为主体实施,但与之相对应的行政许可权却没有同步调整。造成审批、监管和执法分属于不同层级,难以形成合力。另一方面,综合执法办作为综合线的执法部门,需同时承接区级自然资源、城管、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四个执法部门的事权,但与之对应的审批权仍分属于不同部门。“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执法”的原则难以落实。

     (五)行政执法“两平台”推进不够顺畅,各监管执法信息平台有待整合。各级各部门存在多个监管执法信息平台,平台间的信息尚

     未融合,执法人员需要重复录入工作信息。“两平台”属于新开发的系统,系统使用繁琐、流程较为复杂、部分职能序列不完善,功能设计还有待完善,执法人员对新系统的不熟悉,和多个执法系统同时使用的情况,存在一定抵触和畏难情绪。

     四、几点建议 (一)继续推进事权下放。一是积极与市层面沟通协调,争取由区委依法治区办统筹包括市垂管部门执法事权的下放制度。二是充分开展调研,广泛征询意见,梳理本年度下放事权的承接情况,严格把控审查关,更精准统筹谋划下一批的事权下放。

     (二)充分发挥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的指挥统筹作用。提高政治站位,加深对改革工作的认识。落实由镇长担任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主任的制度,不断强化镇(街道)的执法主体责任,把改革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委员会和综合执法办公室的统筹职能。

     (三)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业务水平。尽快搭建好执法队伍架构,有计划地招录法律专业人才,科学配置执法人员,持续提升执法人员的比例,按标准配备协管人员。发挥好法务工作者或法律顾问的作用,通过法制审查,把好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关。用好原有的执法人员,有效做好传帮带,顺利完成新旧执法人员的工作交接。加强与改革指导组的沟通联系,着力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确保事权下放能够“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四)加强指导,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根据镇(街道)需求出台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为镇(街道)开展改革工作提供制度支撑。促使多部门联合的执法模式向综合行政执法模式转变,确保综合执法落到实处。

     (五)大力推行“两平台”与智运平台的对接应用。根据镇(街道)的需求,促进“两平台”的优化升级,推动各镇(街道)持续用好“两平台”,做好服务与支持,各执法部门和执法单位实现行政执法案件全流程网办,持续推行“两平台”与智运平台的对接运行。

      关于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调研报告 (二)

     我市自全面推行街道综合执法以来,通过科学、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建立起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了管理重心下移,一定程度上解决基层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权责分割、执法效率不高、基层执法薄弱等问题。但工作中也面临许多亟待应对和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尤其是“9.20”火灾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当前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在体制机制上的一些薄弱环节,引发了我们对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深入反思:

     一、 推行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以来的基本情况

     一是有效地实现了管理重心下移。执法队的人、财、物管理权全部下放到街道,使执法资源与街道内的各部门资源、社区资源一样成为街道可以统一调配、整合的行政资源,有效地实现了管理重心的下移和责权的统一,使街道作为政府社会管理的战斗堡垒和一线单位,在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方面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凸现。

     二是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状况有了明显改进。全面推行综合执法以后,长期以来市民投诉较为集中且在实际工作中未能得到有效查处的“六乱”(乱搭建、乱堆放、乱摆卖、乱挂晒、乱张贴、乱扔吐)和“三黑”(黑网吧、黑诊所、黑煤气)等违法行为大幅减少,城市管理的薄弱环节得到了加强,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和市容市貌明显改善,市民的满意度有了一定提升。三是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得到一定程度解决。过去多个职能部门分别执法改变为综合执法队统一行使,减少了部门间的职能交叉、权责分割现象,街道层面 70%的社会管理工作纳入综合执法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基层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等问题。四是一系列创新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借鉴。在全面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新的社会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如行政执法驻警制度、大鹏街道的巡查签到制度、布吉“大综管”协同执法模式、城管数字化指挥中心建设等,这种比较成功的探索,对政府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整合社会管理资源、革新对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模式等方面具有良好借鉴意义。

     二、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推行街道综合执法在改革的方向和路子是正确的,也取得了明显的改革成效,但是由于在体制机制上尚不够成熟、不够健全、不够完善,街道综合执法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综合执法工作的管理范围过大 一是管理职能过多,涉及领域过广。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 号文件)赋予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21项执法职能,这些职能分别自15个职能部门、涉及 143 部法律法规、583 项执法事项。2008 年 9 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深府〔2008〕190 号)对综合执法范围进行了调整,在职能范围上有所增减,减少的都是一些专业技术强、实际执法过程成中涉及比较少的管理事项,增加的都是难度高、责任大且现实生活关系紧密的职能,实际工作总量有增无减,执法任务繁重。二是职能范围调整幅度过大、频率过高、设置不科学。综合执法改革后不到 2 年的时间,龙岗区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能范围就做了三次大的调整,从老“八项”到“21 项”,再变为“21+4”模式,后又增加查处非法办学、非法废品收购等职能,其间尚有数次小范围的变动,调整幅度过大,调整频率过高,使综合执法部门很难适应。况且新调入的执法职能均为其他部门行政管理事务中的一个或几个环节,调整的原则并不一致,各职能之间缺乏内在统一性,管理事项也缺乏针对性,个别新生事项(如非法午托班问题)连基本的管理规范都没有,执行起来精力分散,无法形成整体管理效应。

     过多的职能、过大的管理辖区、过频的职能调整使得执法力量与执法任务比例严重失衡,导致了综合执法部门长期疲于奔命,同时,简单的集中不但没有彻底改变执法交叉的情况,甚至还产生了新的交叉,并使社会矛盾集中在一个部门,整体导致综合执法部门执法压力空前。

     (二)

     对违法自然人处罚执行难长期得不到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执法部门虽然对违法当事人可以进行处罚,但是却没有对当事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权力,由于不能对违法行为的最根本最能动的主体形成威慑力,使得综合执法人员常年累月疲于奔命,执法效率大减、执法成本大增、执法威信大降。特别是对于结帮成伙反复进行违法活动的流动人员,处罚更是根本执行不了,甚至不断出现多次暴力抗法事件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执法力量保障不够到位 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后,在大幅度调整管理职能的同时,并没有相应的调整专业管理队伍,“人随事走”的既定原则没有落到实处,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员十分匮乏。尽管市、区多次开展了各类执法培训,但是职能频繁调整、工作任务繁重等条件的限制,培训内容的针对性、专业性和覆盖面并不是十分理想。同时,街道办事处抽调执法人员从事其他工作、指派执法队执行其他工作任务的情况也比较普遍,而抽调走的多是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不但使人少事多的状

     况进一步恶化,也使人员组成的结构性缺陷进一步加剧。面对范围广泛、内容庞杂执法职能,当前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四)管理模式不合理,实际运转不灵活 一是“条块管理”力度失衡,实际管理中问题多。目前的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的是“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街道执法队的人财物全部交由街道办管理,执法工作由街道办调度指挥,由于街道管理力过于集中,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部门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街道领导多、法律意识不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等客观问题的存在,使执法工作出现缺乏系统性和长效性、执法资源浪费严重、整体执法效果提升缓慢等诸多问题。二是任务来源多元化,绩效考核不统一。执法权相对集中后,尽管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指挥管理,但是各部门、各专项办公室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工作任务交付执法...

    篇三:乡镇综合执法调研报告

    合行政执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从“发展才是硬道理” 到“科学发展观”, 其核心就是发展, 发展就要变化, 变化需要创新。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备, 如何加强城市管理、 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及工作机制, 理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使其高效规范的运行, 就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2008 年 12 月, 经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 成立了由法工委牵头的“ 综合行政执法” 调研组, 通过历时两个多月较为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形成书面调研报告如下:

     一、 综合行政执法形成的背景与推行现状

      1996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16 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自 1997 年以来至 2002 年, 全国有 23 个省、 自治区的 79 个城市和 3 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 显著成效。

     2002 年 8 月 22 日国务院作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

     17 号), 该决定指出并明确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

     2002 年 10 月 11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从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 实行综

     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试点的基本内容、 试点的组织实施四个方面提出了 意见。

     2004 年**市政府相继批准了 我市渝中区、 南岸区、 **区、 北陪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方案, 《**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的实施意见》(**府发【2004】

     96号), 即三定方案, 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更名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政府组成部门, 专司行政监督处罚职能。

     至此, 管罚分离的行政执法法制格局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大格局基本形成。

     从全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推行的现实状况来看, 已有渝中区、 南岸区、**区、 北陪区实行了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格局, 其推行情况亦不尽一致, 有的完全没有了管理职能, 有的还交叉了部分管理职能, 有的是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块牌子一套班子, 有的是并列环保局、 市政绿化局等多块牌子一套班子, 但不论哪种机构设置形式, 都基本形成了管罚分离的法制格局。

     二、 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之分析

      综合行政执法是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 构建管理长效机制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模式, 具备执法主体唯一性、 执法体制统一性、 执法职能综合性、 执法范围灵活性的特点, 但该项工作的推行也面临着各种矛盾和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

     现行法律资源与综合执法实践需要的矛盾

      第一, 我市试点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根据“三定” 方案(政府规章)

     明确的授权方式进行执法。

     政府规章进行授权的方式, 适用于行政机构, 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根据这样的授权, 综合执法队伍只能实施政府规章的规定, 无法实施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为由人大授权方式取得

     执法主体资格的对象, 主要是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因此, 现行综合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包括其执法内容和程序均受到挑战。

     第二, 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过于分散, 带有不确定性:

     目前综合执法依据散见于相关地方性法规、 规章中, 这些地方性法规、 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 内容和方式, 部分是按照原行政执法体制和主体设定的, 所以, 一旦相关法规、 规章发生变化, 综合执法依据也将随之变化, 执法体系始终处于不确定的动态之中。

     (二)

     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矛盾

      一是有些执法行为往往同时涉及综合执法和专业管理部门, 完整统一的执法行为被人为割断, 制约了 综合执法队伍职责的有效履行。

     二是专业管理部门囿于无明文规定, 缺乏专业的有效指导, 综合执法队伍面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领域, 颇有无从下手之感。

     三是有效的沟通机制尚未建立, 使得有的地方出现管理和处罚盲区, 专业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两不管。

      (三)

     综合执法工作机制不当、 责权界限不清的问题

      从调研组了解的情况来看, 地方性规章对综合行政执法定性不准确, 导致这支队伍存在职能职责不清现象, 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责权利也很难划清。

     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矛盾。

     1、 管罚分离的法律要求与执法实践中管理和执法脱节的矛盾

      综合执法是解决管理权和审批权合二为一、 权权不分的一项举措, 但执法是管理的形式之一, 在实际工作中管理和执法又是不能截然分开的。

     主要表现在:

     第一, 管罚分离后, 各试点区均出现不能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的现象, 管理部门在管理中发现的所有违法行为已无权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

     局赶赴现场处理的当事人已逃逸, 行政执法无法实施

      [1] [2] , 由此造成管理和执法效率低下的后果。

     第二, 执法工作超越不了 “事后执法” 的属性, 前期管理不到位, 执法队伍成为“救火队”,后期管理跟不上, 执法效果难以保持。

     第三, 有的试点区现在两权分离的深度和广度还极为有限, 管理和执法在许多方面处于“剪不断、 理还乱”的状态, 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的机制尚未建立, 导致管理和执法形不成合力。

      2、 综 合执法与街镇管理的矛盾

      首先, 街镇作为第三层面的基层组织, 存在着两面性:

     一方面, 面对量大面广的社区、 村社综合管理任务, 承担大量区政府下达的经济、 社会等各项硬指标, 其工作是需要有一支“拉得出、 能办事” 的队伍; 另一方面,大部分街镇尚未真正从长期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网中摆脱出来, 还无法真正站在管理和服务的角度对执法活动履行管理职责。

     其次, 面对权力上收、 任务下放的综合执法格局, 必然要求综合执法机构与管理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 必然要求综合执法机构熟知各项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否则就不能切实履行综合执法的职能, 但实际工作中, 由于上述必然要求之要素在客观体制和综合执法机构主观素养方面的双重缺失, 使得条、 块管理与执法的界限不明、 责权不清。

     第三, 权责分离现象严重, “三定” 方案明确授权执法主体和执法权力属于综合执法机构, 而工作责任则延伸到了只有管理职能的街镇和相关部门, 出现了街镇执法越位和执法不安的现象和心理, 致使执法局综合执法编制和经费投入不到位, 不仅使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均提出工作异议, 而

     且更为严重的是, 存在政府不依法行政的隐患, 如若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政府将处于不利与不法的地位。

     调研中我们了解到:

     街镇普遍认为综合执法局指导不力, 人力不足, 自己冒充执法主体冲锋陷阵, 其不合法履职的隐患令人担忧, 希望尽早取得合法执法主体资格, 扭转条块管理和综合执法不尽协调的工作局面。

     (四)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的问题

      一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没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对此, 每一个试点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无一例外深感困惑, 同时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也缺位, 不论从法律规范角度还是行政管理角度都有先天不足, 部门设立的缺位, 法律规定的缺失。

     二是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职能名不副实。

     综合行政执法确切的表述应该是城市综合行政执法, 是与城市管理相配套的行政执法, 即关于市政环卫、环保、 园林、 绿化等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 职能超出或职能不足都是不恰当的。

     而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超出(管罚不分)

     和职能不足(未能统领城市执法)

     的现象尤为突出, 综合行政执法未真正实现其综合执法的目的。

     三是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本职任务受到较为严重的冲击。“三定” 方案以“7+1” 规定了 综合执法的职能、 职责和工作对象, 各试点综合执法区均反映执法局半成左右的时间和精力都在完成+1 的任务, 此项工作严重冲淡了其原本的 7 项综合行政执法任务。

     三、 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与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管理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分离, 是按照行政管理科学化、 法制化的要求, 规范行政部门政务行为的重要举措。

     该工作格局

     有利于在相关的行政权之间保持一定的制约关系, 防止行政权力的过量裁量; 有利于行政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 防止执法权力部门利益化; 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部门工作效率, 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因此, 应扩大试点范围, 巩固试点工作的成果,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

     (一)

     理顺体制

      严格使权力主体、 监督执法主体相分离, 从体制上形成一种行政处罚职能相对集中、 执法机构相对独立、 权力主体相互制约的格局。

     1、 成立**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机构。

     可以成立业务全面的大部委形式工作机构, 通过机构设置整合综合行政执法资源, 解决一些专业执法问题,彰显综合行政执法的威严, 同时让行政相对人多一条合法的行政复议救济渠道。

     2、 努力探索综合行政执法规范高效的工作体制。

     现在**的试点区中,南岸区市政环卫和综合执法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做法, 在未实现 “大综合”情况下, 其权宜之法显得较为合理, 既满足了管罚分离的法制要求, 又能较灵活地处理管理与执法相脱节的矛盾, 能一定程度避免多头管理执法难到位、 多头管理不便执法的现象发生。

     3、 明确综合执法的功能定位。

     要对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功能进行科学定位, 综合执法不能越俎代庖。“三定” 方案中明确给执法局的“7+1” 项职能, 对“+1” 职能中任务过于繁重应当引起重视, 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做好疏导工作, 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少用甚至不用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围堵”, 适当调整其该项职能, 应“本位” 而非“越位”。

     (二)

     转换机制

     要解决管罚分离法制要求与管理和执法脱节的矛盾, 要解决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的矛盾, 我们首先应当认识到:

     审批、 许可等管理权与处罚执法权的分离, 不是行政权力的简单加减, 而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衡; 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同是行政行为, 是同一行为的不同阶段。

     其次, 就综合执法的整体状况而言, 合理分配管理和执法的功效、 合理区分条块管理的职能重点, 我们可着眼既发挥综合执法的协调性、 综合性和全局性特点,又发挥行业管理的技术优势, 依托街镇管理的人财优势, 建立一个高效协调、 运转和谐的衔接机制。

     一是建立综合执法与行业管理之间科学、 有效的沟通运作机制; 二是探索街镇管理与综合执法之间既联系又独立的运作机制; 三是建立疏堵结合、 以疏为主的长效管理机制, 疏与堵是城市管理的两种手段, 两者不能偏废; 四是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评估机制、 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 五是建立执法队员能进能出、 干部能上能下的人才流动机制。

     就我区实际情况, 可形成各街道、 相关部门和管理处相对工作独立性和自主权, 又可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度集中的工作局面, 有利于实现“以块为主, 条块结合” 工作机制, 有利于广泛调动各方面城市管理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

     法制保障

      执法的有效性是基于执法的合法性, 加快调整完善授权方式、 组织开展前瞻性的立法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内容。

     要以确立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为核心, 以取得强有力的综合执法手段为抓手, 以清理修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为配套, 建立一套较为科学可行的综合执法法制保障机制。

     (1)

     由市人大制定城管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进一步确立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 执法手段和执法程序等。(2)

     对现有的涉及市容市貌的有关专业执法依据进行整体清理, 并按照责权利的统一要求进行完善,为构建专业管理相对集中、 综合管理重心下移的工作机制, 整合行政执法资源, 实现高效综合行政执法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

     现行法律法规与综合执法实践需要的矛盾, 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矛盾亦便随之消弭。

     (四)

     技术支撑

      在理顺体制、 转换机制和提供法制保障的前提下, 城市管理执法手段应当现代化、 科技化。

     对于当今这个信息时代, 特别要加强对信息技术的运用, 建立**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监察信息系统, 加快城市管理信息化进程,提高城市管理的透明度、 有效快速反应的能力, 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

     **市全面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大格局后, 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一是全市建立能提供相关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信息的监察指挥系统; 二是建立各区县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监察信息局域网, 并具备本区城市管理监察工作全过程电子化管理的功能; 三是能实施现场无线监控和视频大数据量的实时传输; 四是能充分利用正在建设中的各级政府网络, 将各类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的监察信息适时地提供给相关网站; 五是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和简洁的操作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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