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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话提醒制度落实不7篇

    时间:2022-10-14 11:50:40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谈话提醒制度落实不7篇谈话提醒制度落实不 55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 (篇一)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谈话提醒制度落实不7篇,供大家参考。

    谈话提醒制度落实不7篇

    篇一:谈话提醒制度落实不

    5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

     (篇一)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的。

     三、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四、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五、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 2 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六、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其的责任。

     (篇二)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廉政谈话,是指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局领导或局纪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活动。

     二、实行廉政谈话是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廉政谈话,对局机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一步促进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机关、市直属单位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廉政谈话的分工:廉政谈话在市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书记、局长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对局机关科级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由市局纪委书记负责;对科室(队)干部职工的廉政谈话由市局分管领导负责;各科室(队)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队)的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干部提升、岗位变动由局领导集体廉政

     谈话或由分管领导、纪检监察负责廉政谈话。谈话可个别进行,也可集体进行。

     五、廉政谈话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命令指示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二)本部门和本人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情况及其接受监督的情况; (三)履行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监管职能情况; (四)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五)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六)新提拔、岗位变动的干部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上的打算和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措施。

     六、廉政谈话每年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对群众有反映的干部应随时进行廉政谈话。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局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市纪委有关文件要求,在全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

     第二条

      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达到教育提醒,指导帮助、沟通思想、改进工作的目的。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谈话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教处、机关党委组织实施。局党组主要领导负责对党组班子其他成员、支队和各分局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分管的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工作;局党组副职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单位、处室一把手的谈话工作,负责会同分管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处室副职的谈话工作;局监察室、人教处、机关党委、所在处室负责人负责对局机关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的谈话工作;局属各单位的一把手负责对各自单位副职以下人员的谈话工作。

     第四条

      谈话分为廉政教育谈话、岗前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等五种类型。

     (一)廉政教育谈话。指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日常廉政教育谈话,谈话人与谈话对象廉政教育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内容主要是就贯彻落实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提出依法依规履职要求,教育、提醒谈话对象提高廉洁自律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岗前廉政谈话。指对新录用或调入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的廉政谈话。内容主要是提出廉洁从政、规范行政行为、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等方面的要求,帮助新同志尽

     快熟悉和适应单位的工作制度,提高廉洁自律警觉性,构筑起拒腐防变的堤防。

     (三)任前廉政谈话。指对新上任的干部实行的廉政谈话。内容主要根据新任岗位职责、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自身修养、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并积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班子民主集中制等进行。

     (四)警示谈话。指针对单位在某一阶段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单位班子和个人进行的个别谈话。主要内容是在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的重点或方向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警示谈话也是对工作人员前移防范关口,实行预警提醒进行的个别谈话。主要内容是找被反映人进行询问、了解,对自律不严的,及时进行预防教育和警示提醒。

     (五)诫勉谈话。指对科级以上干部存在的有群众反映、举报,或者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需予以纪律处分的,特别是对党政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轻微不良后果进行的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是要求当事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指出其存在问题和

     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对公务员进行行政告诫谈话的,同时也要进行廉政诫勉谈话。

     第五条

      实行廉政谈话,要严格履行程序。重要的谈话,应由监察室报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

      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并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有明确表态;必要时谈话对象要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条

      廉政谈话,是预防教育、警示教育的一项新举措,不同于立案、处分前的谈话,也不同于一般的工作交心谈心。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谈话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总体部署中;对涉及重要问题的谈话,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办。

     第八条

      每次谈话后,实施谈话的部门要及时填写《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廉政谈话备案表》。廉政谈话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建立专项档案,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机关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廉政谈话档案由局监察室牵头收集归档;局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谈话档案由各单位纪检监察员负责收集归档,并于次年 1 月底前

     移交局监察室归档。各单位、处室要主动配合做好谈话的组织、材料的整理、移交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四)

     为了加强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促进我委的党风廉政建设,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提醒在市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醒。

     二、廉政谈话提醒对象,主要是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

     三、谈话内容 (一)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以及接受群众监督情况。

     2、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3、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4、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5、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二)主谈话人应谈的内容 1、对新提任科级干部的谈话重点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同时进行必要的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要求。

     2、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四、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廉政谈话提醒:

     1、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 2、群众信访举报情况轻微,或发生信访举报,经查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时; 3、廉政测评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时; 4、其他有必要让本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解释时; 5、干部提拔和轮岗时。

     五、组织领导 1、廉政谈话在委党委领导下进行。

     2、委纪委牵头,会同分管领导和机关党委、组织人事编制科组织实施。

     六、谈话要求

     1、廉政谈话之前,主谈人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三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按要求认真准备。

     2、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对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3、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在正式任命下达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4、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存入科级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制度是指局党组或受委托、指定的工作人员,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原则,按照拟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与谈话对象进行沟通交流,对其进行廉政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目的在于通过谈话,沟通思想、交流情况、交换意见,解决问题,提醒谈话对象忠诚履职、廉洁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第四条

      廉政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注意谈话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岗前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回访谈话六种类型。

     (一)岗前谈话。指对新录用或新调动到本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等教育,引导其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二)任职谈话。指对新提任或转任的中层干部、副科级干部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教育引导谈话对象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持续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三)提醒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帮助其认识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警示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了轻微错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其影

     响、危害,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帮助其及时改正错误,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五)诫勉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检讨,提出处理和纠正的意见。

     (六)回访谈话。指对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帮助谈话对象进一步认识所犯错误的危害,提高其思想觉悟,对其思想上心理上的困惑进行疏导,对其生活中的困难给予帮助,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建议及要求,使其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增强做好工作的自信心。

     第六条 廉政谈话方式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必要...

    篇二:谈话提醒制度落实不

    教师党支部执行谈心谈话制度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谈心谈话是中国共产党组织生活的重要形式,是党倾听群众心声、关心群众生活,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体现和优良传统。谈心谈话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营造积极健康的思想交流和交锋的良好氛围,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在现实工作中,高校教师党支部执行谈心谈话制度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仍然面临诸多困境。对此,需要与时俱进,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制度执行力、提高制度实效性。

     习近平多次就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出指示,强调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根本保证;强调高校是党领导下的高校,要把党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高校教师党支部是高校党建工作的

     最基层组织,是党团结联系广大教师的桥梁纽带,在教育、管理、监督、服务教师党员以及培养吸纳优秀青年教师等工作中担负重要角色。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特别是谈心谈话制度,对于高校教师党支部来说,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和谐,有利于增强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一、谈心谈话制度的价值体现 谈心谈话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政治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高校教师党支部坚持谈心谈话制度,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谈心谈话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过程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独特政治优势。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毛泽东不仅是谈心谈话的倡导者、先行者,更是主要的实践者和示范者。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中提出,要对士兵进行“个别谈话”;红军长征初期,党内在战略指导思想上不尽统一,毛泽东在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中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多次谈心谈话,统一了思想、凝聚了共识,成功地召开了遵义会议,为长征胜利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到了延安时期,毛泽东对谈心谈话更加重视,将其称为“最细致入微的宣

     传鼓动形式”。新中国成立后,在毛泽东的积极倡导下,谈心谈话成为党内解决认识分歧、团结奋斗的重要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习近平继承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曾深有体会地指出,“对干部经常开展同志式的谈心谈话,既指出缺点不足,又给予鞭策鼓励,这是个好传统,要注意保持和发扬。” (二)谈心谈话是新时代对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国内国际形势深刻变化,不同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社会思潮多元多样多变,加上互联网时代,自媒体等新的传播渠道迅速发展,使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挑战,给高校教师党支部谈心谈话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无论谈心谈话的重要性、内涵还是形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需要与时俱进,推陈出新。

     2016 年,党中央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谈心谈话制度与“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民主评议制度一起,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度。明确提出要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⑤2017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求,“建立健全校领导、院(系)领导联系师生、谈心谈话制度,在平等沟通、民主讨论、互动交流中进行思想引导,有的放矢、生动活泼地开展工作。” (三)谈心谈话是高校党组织教育管理教师党员、密切与教师之间联系的有效途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加强教师队伍和专门力量建设,强调要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和校外挂职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担当。在这一方面,教师党支部肩负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包括谈心谈话制度,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实际工作中,通过谈心谈话,一方面,及时和教师党员就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及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交换观点见解,坦诚相见,强化彼此之间的尊重和信任,巩固共同思想基础和情感基础,在增强教师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的同时,促进广大教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使命担当和行动自觉;另一方面,通过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及时了解和掌握广大教师党员所思所想,所盼所惑,及时回应并有效解决教师的合理诉求,激发了广大教师党员投身党的教育事业的内生动力和积极性、创造性。这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在高校教师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体现。

     二、高校教师党支部执行谈心谈话制度面临的现实困境 谈心谈话制度是党倾听群众心声、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好经验、好方法。党的十八大以来,高校教师党支部按照中央要求,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引领,高校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明显提高,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更加充分。在支部建设中,谈心谈话制度的政治优势、独特功效已经显现。但是,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改革开放带来的客观形势的巨大变化、互联网技术带來的传播交流方式方法的深刻变革,高校教师党支部在谈心谈话制度落实中仍然面临着一些困境。

     首先是对谈心谈话制度重视程度不够。近些年来,由于高校建设规模的扩大和招生数量的增加,学科建设与学生管理工作任务繁重。面对严峻复杂的教育形势和可持续发展的压力,许多高校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出现了“宽、松、软”的状况。受此影响,高校教师思想上重业务、轻党建现象依然存在,党支部建设出现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对包括谈心谈话制度在内的党内组织制度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多数认为互联网条件下沟通交流的形式有多种,谈心谈话的方式太陈旧,太耽误时间;对教师党员出现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问题,不愿意直面矛盾,不注重解决问题的过程管

     控和心理疏导;即便是开展了谈心谈话活动,也仅仅是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内容和实际效果。

     其次是对谈心谈话制度执行力度不够。谈心谈话与一般的聊天谈话不同,其政治性和政策性较强;谈心谈话过程中,要更加重视思想引领和价值观培育。这就要求谈话者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覺悟和政策把握能力,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谈心技巧、语言表达以及心理辅导等方面的能力。目前,高校教师党支部作为谈心谈话制度执行主体,其执行人大多由专业教师兼任,由于教学科研工作任务较为繁重,对谈心谈话普遍存在精力投入不足、角色意识不强、话题缺乏针对性、谈话过程简单,敷衍应付的问题,影响了谈心谈话制度设计本身要求的实际效果。

     再次是对谈心谈话制度检查监督力度不够。谈心谈话制度作为基础性党内法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为了破解党内法规执行难等问题,2019 年,中央制定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明确了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包括谈心谈话制度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中的责任,强调了监督考核、责任追究等要求。在高校教师党支部,同样存在谈心谈话制度检查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尽管谈心谈话制度明确规定了谈话的内容、对象、重点、方式、次数,解决

     了为什么谈、找谁谈、谈什么、怎么谈、谈几次等问题,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检查监督力度不到位,在支部工作考核指标中缺少硬性规定和刚性约束,谈心谈话制度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三、提升谈心谈话制度实效性的对策与建议 严格执行谈心谈话制度,既是高校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也是新时代高校教师党支部开展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在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中,按照规定程序落实好谈心谈话制度,既是党建工作需要,更是事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必须抓紧抓好。针对目前现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提升谈心谈话制度的实效性。

     一是要突出政治导向,注重思想引领。谈心谈话的内在价值在于解决矛盾和分歧,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提振精神,共谋发展。因此,谈心谈话不同于一般的思想沟通和情感交流,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一项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传递促进事业发展的正能量。当前,高校教师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通过谈心谈话,加强党的理论宣传和政策宣传,以坚定的理想信念强基固本,引导广大教师党员切实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通过谈心谈话,高度关注党员教师的思想政治动态,对个别政治意识淡薄、思想偏离方向的教师党员加以教育和

     引导,使其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要重视解决问题,注重人文关怀。谈心谈话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应该是注重解决党员群众的实际问题。开展谈心谈话要注重了解教师思想、工作、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他们的实际困难要主动尽力帮助,对他们的合理诉求及时给予回应,以关心关爱的实际行动,凝聚人心,促进共识。高校教师群体思想活跃、精神需求高、实现自我价值愿望强烈,但是,近些年来,由于社会压力、生活压力、职业压力增大,高校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心理健康状况不佳,存在着对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热情不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消减等一系列问题。党支部开展谈心谈话的时候,必须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要充分尊重谈话对象的自尊心和人格,把握好谈话对象的心理活动规律以及认识规律,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开内心困扰,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引导他们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态度和工作态度,真正实现谈心谈话效果和价值的最大化。

     三是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行能力。谈心谈话制度的操作性强、技术要求高,其方式方法和技巧直接影响谈心谈话的效果。目前来看,高校教师党支部在这一方面还存在短板,不完全具备谈心谈话制度所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比

     如,在开展谈心谈话的时候习惯于作报告、下指令,缺乏入情入理的说服教育;习惯于单项灌输填鸭,缺乏双向互动交流;习惯于急功近利的承诺、表态,缺乏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另外,在实施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的时候,谈话者本身的人文素养和心理辅导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要下大力气加强执行谈心谈话制度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素质,增强本领,进一步提升谈心谈话制度的执行能力。

     四是要强化检查监督,彰显刚性约束。“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被执行,有效的检查监督机制是提高制度执行力的重要保障。当下,因为检查监督不力,造成谈心谈话制度不落实的现象并不少见。高校教师党支部应认真学习领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精神,不断强化制度意识,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执规是本职、执规不力是失职”的纪律观念,真正把谈心谈话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此外,高校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要加强谈心谈话制度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力度,以问责的形式倒逼谈心谈话的主体责任,使谈心谈话制度真正落地见效。

    篇三:谈话提醒制度落实不

    关于有效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的调研报告 2 篇

      为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党内谈心谈话制度进一步落实,我们组成调研组先后在 xx 市、xx 市及其所属部分县区、乡镇、村以及 xx、xxx等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走访党员干部等方式,了解掌握谈心谈话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探讨深入推进谈心谈话制度落实的思路措施,提出对策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的主要做法

      (一)主要领导带头,班子成员跟进。各级党组织高度重视谈心谈话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和“一岗双责”,带头开展谈心谈话。xx 市下发《关于对党委和纪委落实“两个责任”进行约谈提醒的暂行办法》,推动各级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责任分工,就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开展约谈提醒,一级一级压实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省财政厅党组严格按照“四个必谈”的要求,“一把手”定期召集班子成员开展集体廉政谈话,班子成员之间、党组成员与分管处室副处级以上干部,处室负责人与处室同志经常开展谈心谈话,认真践行“第一种形态”。今年以来,xx、大 xx 县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围绕党的建设、脱贫攻坚、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中心工作约谈部门、乡镇负责人 xx 名,两个县的县级领导与乡镇干部谈心谈话 xx 名,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

     (二)方式多样,探索实践不断深化。一是日常谈话得到加强。在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推动下,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为平台,“一对一”、“一对多”,经常性、日常化的谈心谈话不断加强。乐都区创新开展“闲了请到家里来”谈心谈话活动,以组织邀请党员干部谈话和党员干部约谈领导的方式,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一方面了解干部的想法、诉求,另一方面听取对工作的意见建议。大通县按照 “三个切实”,切实把问题谈透、把矛盾谈开、把思想谈通,有效提高了谈心谈话效果。二是提醒谈话逐步推开。各地区各单位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运用提醒谈话方式,及时做到早提醒、早纠正。今年以来,xxx 对 xx 名未按规定履行婚嫁喜庆报备程序的县级领导干部进行了提醒谈话,并在全 x 范围内予以通报警示。xxx对巡察中发现的工作不在状态、作风漂浮的干部,责成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提醒约谈,督促整改。城中区先后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干部管理不严的 xx 名单位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强化责任约束。三是谈话函询普遍落实。xxx纪委每月定期梳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和审计发现问题,针对适用谈话函询的对象,明确责任人和任务分工,及时开展谈话函询,注重教育帮助,纠正偏差,抓早抓小。xxx 针对扶贫领域贴息资金滞留这一突出问题,x 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先后对 xx、称多、杂多 xx 个市县政府分管领导和扶贫部门负责人等xx名同志进行信访谈话;市县xx名党员干部因扶贫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力,受到组织问责。四是整改约谈不断推进。xxx 根据上级部门各项考核、调研检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和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中反馈的问题和不足,对 xx 县纪委书记进行了整改约谈。海西 x 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到位,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民主测评满意度低等问题,对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及时开展约谈,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落实。

      (三)加强制度建设,推动谈心谈话常态化。一是针对重点对象建立制度。xx 市围绕新任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制定印发《xx 市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对新提任 xx 名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了集中廉政谈话,强化廉政教育。海西 x 把受处分党员干部作为谈心谈话重点对象,建立了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谈话机制,帮助受处分党员干部积极改正错误,重拾工作信心。二是针对重点领域建立制度机制。结合当前的扶贫、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工作,省住建厅制定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在环保督查中找出的问题,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分别约谈了部分市 x 分管领导和相关住建部门负责同志。瞿坛镇制定了《精准扶贫领域约谈方案》,规定在对扶贫产业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必须约谈项目负责人,对因执行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推进的严肃追究责任。三是针对重点事项建立制度机制。省财政厅制定《青海省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办法(试行)》,提出对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同相关地区或部门责任人进行约谈,将谈心谈话贯穿到财政监督管理全过程。城中区下发了《关于开展严禁违规举办“升学宴”廉政提醒谈话的通知》《关于开展中秋国庆“双节”前廉政提醒谈话的

     通知》等,对违规举办“升学宴”提醒谈话 xx 人,国庆、中秋“两节”提醒谈话 xx 人。

      各级党组织通过贯彻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主体责任,有效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在开展谈心谈话过程中,党组织进一步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听取对各种问题和实际困难的反映,帮助党员干部剖析根源、排除顾虑、解决问题。同时针对一些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醒教育纠错,起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作用。

      二、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少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还有不小差距。有的干部认为谈话不痛不痒,对于推动工作、改正错误没太大作用;有的领导干部主动谈、认真谈的时候少,为了完成上级要求和考核任务谈的多,对新形势下如何落实好党内谈话制度缺乏深入的理解,没有好的思路和方法,有应付的心理。谈心谈话越往基层越薄弱,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思想政治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有的甚至不会或不习惯于做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有的怕得罪人、怕惹麻烦,党内谈心谈话落实不好、抓得不够。

      (二)针对性、有效性不强。有不少领导干部结合重点工作、目标任务、重要业务、重大事项谈得多,聚焦管党治党,针对主体责任、“一岗双责”和“四风”问题谈的少。有的领导干部开展谈心谈话不认真、

     不严肃,走过场、完任务,谈话流于形式、浮于表面,没有让谈话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的质量不高、效果不好,基本上是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

      (三)内容方式上不规范。座谈和走访中发现,部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有用业务交谈代替谈心谈话,把平常的工作谈话、工作指导当作谈心谈话的现象,没有突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党性党纪教育这个重点,把一般谈话、工作谈话混同与党内谈心谈话。不少地区和单位的谈心谈话随意性大,缺乏相应的工作规范。个别基层党组织习惯于以开会、学文件、谈工作代替谈话,不触及实际问题,纠正偏差、解决问题的效果不强。

      三、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的几点建议

      谈心谈话制度是党内一项重要制度,是新时期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措施,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的具体举措,是管党治党、从严治党、抓早抓小的具体方法,对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下一步要在抓思想、抓重点、抓规范、抓督查上下功夫。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教育,增强谈心谈话的思想共识。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刻理解把握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时代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思想新部署新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抓早抓小、标本兼治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谈心谈话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抓平常、抓经常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自觉按照党中央、省委的部署要求,把谈心谈话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措施,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抓实抓细抓深,让谈心谈话常态化、制度化。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增强领导干部的示范效力。领导班子要带头开展日常谈话、提醒约谈、廉政谈话等,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夯实责任。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谈心谈话制度,自觉把谈心谈话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干部谈心谈话工作常态化。特别是“一把手”更要认真落实,练就谈心谈话的基本功,通过谈心谈话主动掌握党员干部思想动态,及时查找和解决问题,管好干部、带好队伍。重要谈话要建立台账,签字背书,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落实整改,使谈话谈出党性,谈出责任,起到纠偏防错、严抓严管的作用。

      (三)进一步规范方式方法,增强谈心谈话的针对性。一是规范日常谈心谈话。日常谈心谈话要经常化、常态化。这类谈话不是针对问题去谈,应当以平常的了解情况、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为主,从思想、工作、作风、生活实际出发,多反映真实情况,多谈谈心里话,注重从政治、履职、从严要求上多达成思想共识、形成一致,以达到增进了解、增加感情、增强团结的效果。每年,除民主生活会的谈心谈话外,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同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同班子成

     员之间,班子成员同分管下属单位部门负责人,上级党政主要领导同下一级党政主要领导都要至少谈一遍。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下基层调研,应当做到同党委书记、政府主要领导、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四个必谈”。二是规范提醒谈话。提醒谈话一定要聚焦党的建设和从严管党治党。这类谈话不能等同于业务谈话、工作谈话或针对某项重要任务的谈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党委必须及时约谈提醒下一级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某地、某单位党的建设抓的不力,党的领导弱化的;第二,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领导没有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管党治党出现缺失的;第三,干部选拔任用出现偏差,群众意见比较大的;第四,管辖范围内纪律和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第五,主要领导本人或班子成员中出现廉洁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也就是说,凡是党的建设、管党治党方面出现不足、差距和问题时,各级党组织都要运用提醒谈话,开展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严抓严管,持续释放严的信号。三是规范廉政谈话。廉政谈话要侧重于加强思想教育,提出廉洁纪律和作风要求,着力增强党员干部勤政廉政的思想觉悟和行动自觉。这类谈话可集体谈,也可分别谈,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对象,随时及时、灵活机动进行。要把握以下情况做实做细廉政谈话,第一,对新提拔任用的干部及时谈;第二,对新进机关单位的人员及时谈;第三,对岗位进行调整的干部及时谈;第四,对退下来的干部也要及时谈;第五,干部有婚丧喜庆事宜的及时谈;第六,针对年节、出境出国、外事活动等重要节点及时谈。要把廉政谈话融入平常的动态工作中,把握时机节点加强廉政

     思想教育,经常抓、抓经常,不断深化廉洁意识和廉政自觉。四是规范谈话函询。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必须解决处置质量不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不足等问题。第一,要认真研判适合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作出正确的处置决定。既要坚决防止该初核的不安排初核,用谈话函询盲目处置,造成严重失误;又要防止本该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却安排进行初核,错用方法措施。对谈话函询的处置一定要正确、恰当把握。第二,要落实落细谈话函询,防止一谈了之、一函了事。要在善于发现问题上下功夫,使谈话函询的过程成为善作思想政治工作的过程,成为帮助谈话函询对象争取主动的过程,教育被谈话函询对象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主动向组织交代,配合组织妥善解决问题,对党忠诚老实。第三,要用好谈话函询结果。对受到谈话函询的同志,要求其将谈话函询的情况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警示教育其他同志,让谈话函询成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提高的能力。五是规范整改约谈。整改约谈是强化责任意识,推进责任担当的有效方式。伴随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监督检查的力度不断加大,针对问题的整改工作抓的也越来越紧。当前,整改约谈要突出抓好几个重点,第一,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约谈;第二,每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排名靠后的整改约谈;第三,党委全会、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和民主测评反映问题的整改约谈;第四,扶贫、环保专项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约谈;第五,其他重点工作部署要求落实不力的整改约谈等等。要把整改约谈作为

     推动责任落实的重要手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抓紧抓好,强化责任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谈心谈话制度真正得到落实。各级党组织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根据要求适当开展自查,并且对下级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督查,强化从严管党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责任担当,抓好谈心谈话制度的落实。对提醒约谈、谈话函询、整改约谈等重要谈话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并纳入“两个责任”、党建工作专项考核、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并视情况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切实增强监督检查实效性。要强化问题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绘制整改工作流程图,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待党内谈心谈话的,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追究责任的严肃追责问责,推动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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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有效发挥纪委委员职能作用的调研报告( 范文)

      纪委委员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参与决策、监督检查、组织协调、质询询问和调查研究等工作职责,是新形势下有效落实党内监督、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

    篇四:谈话提醒制度落实不

    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 四 则 与 县纪委常委巡查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篇一)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的。

     三、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

     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四、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五、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 2 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六、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其的责任。

     (篇二)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廉政谈话,是指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局领导或局纪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活动。

     二、实行廉政谈话是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廉政谈话,对局机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一步促进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机关、市直属单位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廉政谈话的分工:廉政谈话在市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书记、局长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对局机关科级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由市局纪委书记负责;对科室(队)干部职工的廉政谈话由市局分管领导负责;

     各科室(队)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队)的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干部提升、岗位变动由局领导集体廉政谈话或由分管领导、纪检监察负责廉政谈话。谈话可个别进行,也可集体进行。

     五、廉政谈话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命令指示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二)本部门和本人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情况及其接受监督的情况; (三)履行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监管职能情况; (四)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五)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六)新提拔、岗位变动的干部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上的打算和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措施。

     六、廉政谈话每年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对群众有反映的干部应随时进行廉政谈话。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局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市纪委有关文件要求,在全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

     第二条

      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达到教育提醒,指导帮助、沟通思想、改进工作的目的。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谈话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教处、机关党委组织实施。局党组主要领导负责对党组班子其他成员、支队和各分局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分管的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工作;局党组副职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单位、处室一把手的谈话工作,负责会同分管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处室副职的谈话工作;局监察室、人教处、机关党委、所在处室负责人负责对局机关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的谈话工作;局属各单位的一把手负责对各自单位副职以下人员的谈话工作。

     第四条

      谈话分为廉政教育谈话、岗前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等五种类型。

     (一)廉政教育谈话。指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日常廉政教育谈话,谈话人与谈话对象廉政教育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内容主要是就贯彻落实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提出依法依规履职要求,教育、提醒谈话对象提高廉洁自律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岗前廉政谈话。指对新录用或调入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的廉政谈话。内容主要是提出廉洁从政、规范行政行为、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等方面的要求,帮助新同志尽快熟悉和适应单位的工作制度,提高廉洁自律警觉性,构筑起拒腐防变的堤防。

     (三)任前廉政谈话。指对新上任的干部实行的廉政谈话。内容主要根据新任岗位职责、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自身修养、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并积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班子民主集中制等进行。

     (四)警示谈话。指针对单位在某一阶段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单位班子和个人进行的个别谈话。主要内容是在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的重点或方向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警示谈话也是对工作人员前移防范关口,实行预警提醒进行的个别谈话。主要内容是找被反映人进行询问、了解,对自律不严的,及时进行预防教育和警示提醒。

     (五)诫勉谈话。指对科级以上干部存在的有群众反映、举报,或者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需予以纪律处分的,特别是对党政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造成轻微不良后果进行的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是要求当事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指出其存在问题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对公务员进行行政告诫谈话的,同时也要进行廉政诫勉谈话。

     第五条

      实行廉政谈话,要严格履行程序。重要的谈话,应由监察室报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

      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并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有明确表态;必要时谈话对象要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条

      廉政谈话,是预防教育、警示教育的一项新举措,不同于立案、处分前的谈话,也不同于一般的工作交心谈心。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谈话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总体部署中;对涉及重要问题的谈话,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办。

     第八条

      每次谈话后,实施谈话的部门要及时填写《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廉政谈话备案表》。廉政谈话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建立专项档案,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机关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廉政谈话档案由局监察室牵头收集归档;局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谈话档案由各单

     位纪检监察员负责收集归档,并于次年 1 月底前移交局监察室归档。各单位、处室要主动配合做好谈话的组织、材料的整理、移交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四)

     为了加强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促进我委的党风廉政建设,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提醒在市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醒。

     二、廉政谈话提醒对象,主要是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

     三、谈话内容 (一)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以及接受群众监督情况。

     2、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3、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4、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5、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二)主谈话人应谈的内容 1、对新提任科级干部的谈话重点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同时进行必要的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要求。

     2、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四、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廉政谈话提醒:

     1、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 2、群众信访举报情况轻微,或发生信访举报,经查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时; 3、廉政测评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时; 4、其他有必要让本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解释时; 5、干部提拔和轮岗时。

     五、组织领导 1、廉政谈话在委党委领导下进行。

     2、委纪委牵头,会同分管领导和机关党委、组织人事编制科组织实施。

     六、谈话要求 1、廉政谈话之前,主谈人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三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按要求认真准备。

     2、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对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3、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在正式任命下达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4、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存入科级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县纪委常委巡查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 县纪委常委巡查、谈话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党(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部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

     现将《 县纪委常委巡查、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即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 0xx 年八月二十八日 县纪委常委巡查、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 县纪委常委巡查、谈话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巡 查 第二条 巡查方式:采取综合巡查、专项巡查、重点巡查等方式。

     第三条 巡查对象:

     1、各镇区党政领导班子,县各部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各人民团体领导班子; 2、全县科级领导干部(含担任非领导职务的科级干部和非中共党员科级领导干部); 3、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四条 巡查内容:

     1、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践行“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

     县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决策部署的情况; 2、贯彻落实《中共 县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情况; 3、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和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情况; 4、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遵守《廉政准则》及县“六个严禁”、“七个不准”规定的情况; 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其他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情况; 6、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 7、其他需要巡查的事项。

     第五条 巡查方法和程序:

     巡查实行定期巡期和不定期巡查。

     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进行定期巡查,根据信访反映和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巡查。巡查主要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结果运用:

     1、作为考核使用依据。每次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人应形成对被巡查单位的巡查意见和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评价,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及时向有关部门、

     单位建言,作为单位评先和领导干部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2、推荐勤廉先进典型。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成绩突出的和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廉政勤政方面的先进典型等,应及时进行总结宣传。

     3、查纠违纪违规问题。巡查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

    篇五:谈话提醒制度落实不

    XXX 廉政谈话不力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汇报根据市纪委巡视组反馈的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廉政约谈不力的问题, XXXXXXXX 党委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深入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存在问题一是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意识不到位,廉政谈话没有规范开展。二是 XXXX 纪委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及时提醒党委成员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开展廉政谈话,对推动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助力不够。三是廉政教育开展不够。对分管领域内的党员干部的预防性教育做的不好。导致有些干部对党纪法规及廉洁自律制度掌握不全、不熟悉。二、整改措施一是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定期调度研究 XXXX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对此项工作常抓不懈; 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强化对分管领域内的党员干部的预防性教育,廉政谈话要做到定期谈、常态化、全覆盖,对廉政谈话的内容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既要谈所在部门的整体情况, 又要谈个人履行“一岗双责”,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灵活运用提醒式、 警示式、 沟通式、

     告诫式、关怀式约谈,让大家时刻绷紧廉政这根弦,防止思想滑坡。二是认真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区纪委要及时向区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设性意见建议;要对发现的干部身上出现的倾向性问题苗头做出提醒监督, 抓好“两个责任管理系统”维护,进一步推动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三是加强廉政警示教育。开展好廉政文化活动和述职述廉活动,加强对党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教育,加强重点岗位廉政风险点排查整改工作,强化制度约束和权力监督。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

    篇六:谈话提醒制度落实不

    谈心谈话制度实施意见(六篇)

     (篇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警要求,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体现对党员民警的严管厚爱,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员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市委《关于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若干规定》、《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规则》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省市纪委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泰州公安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是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四谈”(党委书记谈廉、分管领导谈责、纪委书记谈纪、支部书记谈心)工作的重大实践,是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降低廉政风险、防止民警违规违规违规违法违纪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应当坚持严在经常、管在平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层层设防、分级管理,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重在教育、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是指通过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提醒,实践运用好“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

     第五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纪检监察部门(专职纪检监察员)负监督责任,协助同级党组织抓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对象、类型和方式 第六条谈心谈话提醒对象为全市公安机关在职在编民警,重点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 2.执行“六大纪律”方面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在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负面反映的; 4.被投诉举报的; 5.自我要求不严、牢骚怪话多的; 6.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的; 7.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8.各类考核排名靠后的; 9.其他需要谈心谈话提醒的。

     第七条谈心谈话提醒分为廉政谈话、教育谈心、提醒谈话、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等五种类型。

     第八条廉政谈话,主要对于提拔或交流的干部、新录用的民警、警衔晋升等人员,以集中谈话为主。

     第九条教育谈心,主要是面对全体党员民警开展的日常廉政教育,以集中或者个别方式进行。被谈对象不需要就谈话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提醒谈话,主要对于有信访举报投诉、负面反映或在执行党风党纪、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对象,主要以个别谈话为主。被谈对象就谈话内容可以作出说明解释,也可以不作解释表态。

     第十一条约谈函询,主要对于反映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反映笼统、不具体的问题,一时难以查证核实的。被约谈函询对象必须作出说明和承诺。

     第十二条诫勉谈话,主要对于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以个别谈

     话进行。被谈话对象必须端正态度,主动认领问题,并纠错改正。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各级党组织和谈话人要精心组织,仔细准备,坚持有事必谈、有谈必记、谈而有果,在严、细、实上下功夫。

     第十四条组织开展个别谈话,要全面掌握被谈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做到有的放矢,增强谈心谈话的对于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廉政谈话由政工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由主要领导或分管政工、纪检的班子成员组织实施,并将廉政谈话材料存档。

     各级党组织书记每年不得少于 4 次组织开展“谈廉”活动。

     第十六条教育谈心主要由各级党组织或班子成员根据需要组织开展。

     支部书记每年和本支部每名党员民警至少谈心交流一次,班子成员对对分管范围内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每人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谈心谈话;纪委书记(专职纪检监察员)每年谈心谈话的人数,不得少于本部门(单位)党组织直接管辖的党员民警数的 10 个百分比。

     第十七条提醒谈话主要由各级党组织视情组织实施,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约谈函询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诫勉谈话由问题线索初步核实部门提出建议,送分管局领导审核,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纪检、政工、法制等监督部门或被谈话对象部门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集体研究后直接作出决定并实施。

     第四章纪律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开展谈心谈话提醒,不得以谈代查、以谈代惩,防止造成执纪审查线索流失。

     第二十一条被谈话对象对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问题要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二十二条在谈心谈话过程中发现民警问题线索,特别是违规违规违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通报移送而不予通报移送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组织要将“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情况记录在册,适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对于应该进行谈心谈话提醒而没有立马谈话的,导致民警发生违规违规违规违法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管理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问责追究。

     纪检监察部门(专职纪检监察员)要定期对各级党组织谈心谈话提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进行问责追究。

     第二十五条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对象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可以从轻处理;多次谈话,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谈心谈话提醒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全体民警。公安警务辅助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泰州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会同泰州市公安局政治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

     为加强对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

     性问题立马打招呼提醒,“拉袖子”“扯耳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省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意见》和《全省法院实行廉政谈话的暂行规定》,就建立健全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日常谈话制度。通过日常的队伍管理、三会一课、队伍建设情况分析会、队伍思想作风分析会等,发现干警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工作绩效、廉政勤政、道德品质、业外活动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立马提醒谈话。日常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进行,实行分级负责制,院长负责与班子成员谈话;其他院领导与所分管部门领导谈话;中层部门领导与本部门干警谈话。上级领导既可分级也可越级与下属干警谈话,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可派人参与。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希望,指导帮助整改。

     二、完善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本院选拔任用、轮岗交流的干部,以及通过考试录用、选调、调动、遴选、转业到本院工作的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因故无法在任职前谈话的,可在任后一个月内进行。谈话重点围绕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廉政规定、“八项规定”等提出要求。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任前廉政谈话结合政治部门的任前谈话进行,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政治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作出承诺。

     三、建立信访谈话制度。对信访举报中反映本院或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问题,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属于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行约谈提醒。信访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信访谈话应提出谈话的目的,指出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对属实的问题,提出诫勉

     意见,开展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和反馈。

     四、完善司法巡查谈话制度。对司法巡查中收到的信访举报件,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属于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行约谈提醒。司法巡查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也可委托司法巡查组在反馈意见时开展。司法巡查谈话应提出谈话的目的,指出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对属实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开展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和反馈。

     五、建立审务督察谈话制度。通过开展专项督察、联合督察和专门督察、网上督察,发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法院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或发现本院、下级法院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违章行为时,发送《审务督察建议书》或《审务督察告知书》的同时,应对所在单位、部门或行为人提醒谈话。审务督察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也可委托审务督察组开展。审务督察谈话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进行整改。

     六、完善效能检查谈话制度。在效能检查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违章行为时,应提醒谈话。效能检查谈话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和机关党委(总支)负责。效能检查谈话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进行整改。

     七、建立案后整改谈话制度。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本院或下级法院工作人员存在轻微违纪或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行诫勉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案后整改谈话要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写出书面整改材料、作出反馈;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要求。

     八、完善廉政责任谈话制度。对于领导干部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等行为的;或者所在单位、部门发生严重违反“八项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或者机关效能建设不到位,庸懒散现象突出的,或者年终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在 80 分以下的,应进行诫勉谈话。廉政责任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进行,实行分级负责制,院长负责与班子成员谈话,其他院领导与所分管部门领导谈话,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可派人参加。必要时,廉政责任谈话可由上级法院进行。廉政责任谈话要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写出书面整改材料,作出反馈;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要求。

     以上八项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是省法院为适应反腐倡廉建设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法院廉政教育、促进法院队伍清正廉洁的必然要求,各级法院一定要高度重视,将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纳入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长期抓、经常抓,要通过“八必谈”制度,确保法官清廉、法院清正、司法清明。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对查处的违纪违规违规违规违法案件要立马通报,教育警示干警。上级法院领导要结合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听取述职述廉报告等活动,开展廉政提醒。完善干部选任前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规定,加强干部廉政信息的沟通和结果运用。强化纪律保障,对于不按照谈话提醒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廉政谈话提醒由专人记录,记录情况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篇三)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提出的“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一、谈话目的 按照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从爱护干部、严格要求干部出发,通过同谈话对象研究问题、交换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增强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提高反腐倡廉能力,使党员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切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意识,履行好岗位职责。

     二、谈话对象 (一)区直机关各部门新提拔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二)区直机关各部门重要岗位上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三)群众来访来信反映、举报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不仔细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四)上级领导批办或有违纪行为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三、谈话方式 区直机关纪工委每年确定 10 个左右厅局,采用个别谈话、集体谈话、交流谈话或戒勉谈话方式进行。地点以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为主,也可以将被谈话人约至区直机关纪工委进行。

     四、谈话内容 (一)与新任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勉励其在新任岗位上尽职尽责,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管好配偶和子女,听取被谈话人关于廉洁从政,搞好工作的想法和建议。

     (二)与重要岗位上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听取被谈话人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和廉洁自律的认识以及对本单位内部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汇报,向被谈话人提出在重要岗位上廉洁从政的要求和建议。

     (三)与有信访举报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核查群众对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及履

     行工作职责的反映,指出已经发现的不廉洁行为或不能正确履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明确应该遵守的党风廉政法规,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四)与上级领导批办或有违纪行为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重申党纪党规,明确违纪性质,转达组织意见,听取被谈话人的意...

    篇七:谈话提醒制度落实不

    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 39 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 39 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 次(含 2 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 次(含 2 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

      ●怎么谈?

      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 15 种轻微情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 1 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 1 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

     警示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 6 种情形)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 18 种情形)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 18 种情形)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

      ●谈话有何威力

      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 次(含 2 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 次(含 2 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

      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 也要抓住“关键少数”

      《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

      《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

      做到全覆盖,也要突出重点关键。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怎么谈?

      根据情节轻重谈话分为三大类

      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

      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

      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

      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

      提醒谈话针对的情形相对轻微。

      谈话时要直指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

     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

      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

      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说

     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都可以启动谈话

      谈话提醒并不全是由纪检部门来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通常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

     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通常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

     谈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谈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 1 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 1 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

      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话。

      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话。

      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对于诫勉谈话,对直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

     对于诫勉谈话,对直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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