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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时间:2023-06-09 17:15:05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确保宪法正常实施的一种保障,违宪审查有自己的主体、客体和审查标准,且具有排它性,结论具有终局性,它不同于司法审查。宪法的价值需要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来实现,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有其必要性,具体体现在:它是规范法律秩序的需要,是规范公共权力的需要,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监督 法律秩序 公共权力 公民基本权利

    违宪审查制度的含义

    具体分析违宪审查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以下要点:一、违宪审查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从理论上分析,有可能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它机关。二、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在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的行为(如德国)。三、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判断其审查客体是否合乎宪法。四、违宪审查机关不仅有权对审查客体进行审查,而且有权对违宪行为做出进一步处罚。违宪审查具有排它性,其结论具有终局性。

    有些学者将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混为一谈,认为违宪审查又可以称为司法审查,即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首先,将违宪审查的主体局限在司法机关。依这些学者的观点,法国这个违宪审查的发源地之一就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了,因为法国的违宪审查机关——宪法委员会只是个政治机关,而非司法机关,而且在审查时它有一套自己的审查程序,完全不依照司法程序。从这个意义而言,这些学者所谈的司法审查仅为违宪审查的一部分。其次,这一概念将违宪审查的客体人为地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英文是Judicial review,即司法的审查,包括对立法的审查和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而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又包括行政行为违宪的审查和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查。显然违法的行政行为已经有行政法来规范和调整,不必包括在违宪审查(Judicial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司法审查的外延要比违宪审查的外延广。从总体上看这两个概念互有交叉,不能等同。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然性

    宪法是法,具有法律的性质,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同时,宪法一般会确立国家的性质、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等,因此宪法又具有政治性的特征。政治性和法律性是宪法的两个主要特征,但是在我国,宪法的政治色彩更为浓厚,其法律性质相对弱化,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强调宪法的法律性。笔者认为,宪法的法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宪法具有和其他法律一样的构成要素。宪法也是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诸要素构成的。其中,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构成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材料,法律原则对法律规范起指导作用,法律规范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执行并体现法律原则。

    宪法也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一般来说,一门法律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取决于其调整的对象和其调整方法是否具有独特性,而这两方面的独特性宪法都是具备的。首先,宪法的调整对象并不完全包含所有的社会关系,而是国家和公民、国家与社会、国家机关之间的基本政治关系,其特殊性在于它们都与国家权力的行使有关,都以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国家或国家机关为一方主体;其次,宪法调整的方法具有独特性,即以宪法制裁的方法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宪法是法,它的法律性是明确无疑的。既然宪法是法律,自然应该建立一定的制度来确保其实施,避免被违犯,已经违犯的行为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并及时纠正,而这个制度,就是违宪审查制度。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不仅是应然的,还是必要的,这主要体现在宪法的价值需要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来实现。一般说来,宪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宪法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地位确立和规范了法律秩序的统一。其次,宪法规范了公共权力的分配和秩序。再次,宪法能够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相应的,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也主要体现在这三个方面。

    规范法律秩序的需要。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有利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秩序,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是违宪审查的最直接作用。统一有序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前提,宪法是全体公民共同利益和价值的代表,是最高的法律,其他法律的制定都应以不违反宪法为前提。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立法机关的层级繁多,一些立法者宪法素养不高或者受利益因素的影响,新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宪法之间出现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造成了法律秩序的混乱。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违宪审查,对于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裁决进而实行撤销等处罚,自然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进而规范法律体系的秩序。

    规范公共权力秩序的需要。宪法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在于规范国家权力的分配和运行机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对不合宪法的权力行为进行审查、裁决和纠正,也是规范公共权力秩序的需要。如果规范法律秩序可以概括为法治需要的话,规范公共权力秩序也可以看作是出于民主政治的需要,因为公共权力秩序的规范运行正是民主政治的突出特征和价值追求。

    规范公共权力秩序,规范权力的分配和运行机制,也即“控权”。特里索里尼认为,“宪法具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宪法对国家权力的作用有“授予”和“限制”两个方面。授予是指宪法向国家机关授予行使特定职能的权力,“限制”是指在确认这些权力的同时,也设定了这些权力的边界。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来说,“法不授权即禁止”,超出宪法授予的权力的边界即属于违反宪法。

    近代宪法一般采用权力制衡的手段来授予和分配国家权力,最著名的就是以三权分立原则确立国家的政治体制。在三权分立原则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三种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平衡,共同维护了国家权力的秩序运行。在对权力的限制方面,除了“法不授权即禁止”外,近代宪法在刚刚产生时还明确地限制国家权力。

    当国家权力出现争议时,以违宪审查制度确保宪法的作用往往更加明显。例如,美国《联邦宪法》将国家权力分别授予不同的部门,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每个部门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均有权适用宪法。然而,由于各个部门对宪法的解释有所不同,各部门之间难免发生权限争议;如果这些权限争议不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必然会影响到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这时,法院作为违宪审查机关裁决不同部门之间的权限争议,可以有效地解决各部门的权限争议,维护国家权力秩序。此外,在获取国家行政权力的选举过程中,违宪审查制度裁决选举争议对于政治权力和整个社会的稳定也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宪法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是保障公民权利,近代宪法有“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之美誉,违宪审查制度通过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进行审查、裁决和纠正,最终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自产生起,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就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重要形式。无论中外,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中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公民具有生命权、财产权和言论自由权等权利。但是,宪法上的权利需要得到切实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否则公民的权利就只能停留在纸上。而违宪审查制度就是保障人权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

    其实从逻辑上看,限制国家公共权力的目的也是为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对于公民权利来说,国家权力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其保护公民权利实现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侵犯公民权利的危险。于是,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悖论,正如麦迪逊所指出的,“为创制一个由人来统治人的政府,最大的困难就在于:你首先要使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另一方面,又要使政府能够进行自我控制。”①国家权力虽然存在着难以克服的恶,但却不能将其彻底抛弃或废除。问题的实质就是,如何在权利和权力之间实现相互协调,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近代宪法的价值取向是公民权利本位,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关系看作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也就成了保护公民权利自由实现的必要手段。

    总之,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对国家权力的分配和限制实际上就是人们依靠自己的理性来解决这一问题所设计出的一种方案。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运行,为实现权利与权力的良性互动提供必要的制度条件,最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实现。(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法学系)

    注释

    ①[美]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61页。

    ②郭海清:《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形成及其影响》,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

    ③蔡定剑:“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④强世功:“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⑤郭曰君:“宪法的性质与宪法司法——宪法司法应然性的法理分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8期。

    ⑥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⑦林广华:《违宪审查制度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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