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乳源县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县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服务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制度】乳源县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供大家参考。
县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服务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招标采购中心秘密的;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向中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六条 收到申请后,中心受理部门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行政服务中心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七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级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受理部门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中心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意见交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小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条 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领导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中心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公开工作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